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
摘要: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使得企业越来越看重自己所不为人知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将能够为自己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通过各种严格的措施进行保密。然而,当今自由的人才流通却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常见的企业商业秘密泄漏的渠道。竞业禁止制度由此应运而生成为当今世界主流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之一。本文从商业秘密保护为出发点探究竞业禁止制度在当今社会的推广与运用,探究竞业禁止制度的优势以及竞业禁止制度现状,竞业禁止制度的保护模式,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提供宝贵的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2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3
(一)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3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分类3
1.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 4
2.在职的竞业禁止与离职的竞业禁止 4
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
(一)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6
(二)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5
(三)我国竞业禁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6
三、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6
(一)明确相关法律条款,重新具体划分竞业禁止主体的范围6
(二)对于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绝对化义务与相对化义务进行区分转化6
(三)竞业禁止地域范围限制须合理6
(四)竞业禁止的时间范围须合理7(五)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须合理7
(六)我国应该引进和学习外国的不可披露原则7
(七)法律应具体化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后果8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
引言
近年来,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市场经济异常活跃,在市场竞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中,人才与核心技术成为各大企业取胜的法宝。而伴随这市场经济下人才的自由流通,使得商业秘密的泄漏成为一项常见的且威胁到企业生存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发生许多与商业秘密侵犯有关的案例,如“微软诉谷歌案”,“东软集团遭商业秘密外泄案”“1号店客户信息泄露”。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泄漏与企业经济利益的亏损大都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失有关。因此,为了跟有针对性的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制度作为一个新型的制度概念被提出,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它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处在竞业禁止制度起步阶段,法律规定层面上相关法律比较零散,又缺少全国性的立法,各地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也不统一,难以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判断条件,这也导致许多商业秘密泄漏产生的纠纷案件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本文从竞业禁止制度概念探究,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应该如何去完善该制度入手,以期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
竞业禁止称谓不一,有叫做竞业回避,也可叫做竞业避让。是一种保护商业秘密卓有成效的措施。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禁止,竞业指与行业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禁止表达一种强制不予执行的意思,具体来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商,在员工在职或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具有经济利益冲突的行业或职位,不得为自己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原企业同类的营业活动,不能与原企业相对抗争夺商业机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则着重指企业员工依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在其在职或离职期间不得泄漏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不得自己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类的行业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活动。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在此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加以限制[1].竞业禁止在法理上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只对特定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这也表明广义的竞业禁止对于主体的身份等未作出规定,,因此广义的竞业禁止不仅涵盖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也包含了其他类型的竞业禁止种类。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行业,特定关系,特定主体实行竞业禁止的制度。这表明了狭义的竞业禁止被禁止的客体与主体都是特定,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某一类人及某一类行为进行竞业禁止的制度,从法律分类上来说属于狭义竞业禁止一类。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分类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类型。
1.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
根据竞业禁止产生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
法定的竞业禁止,指企业员工由于法律上具体的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此做出过相关规定如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过相关规定,我国《保险法》和《合法企业法》也都规定了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法定的竞业禁止其实主要针对的群体为各大企业公司的中上层人物,这种群体在公司中处于容易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地位,他们也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重要源头之一。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着几个显著的特征,法定的竞业禁止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即企业高管,其次法定的竞业禁止至存续与该职工在职期间,对于员工离职后则没有约束力。法定的竞业禁止加于员工身上的义务是强制性的,享有该义务的主体无法通过任何手段进行规避。
约定的竞业禁止,指企业员工与企业通过签订相关合同或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得员工不能从事与特定行业有关的行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约定的竞业禁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就表明约定的竞业禁止主要的连接纽带在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精神。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合同或协议中其达成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则和最基本的法律规定。约定的竞业禁止制度能够提供足够自由的空间来让企业与员工进行跟好的交流协商[2]。
2.在职的竞业禁止和离职的竞业禁止
根据企业职工的工作状态来分,当前时间段在职的为在职的竞业禁止,当前时间段离职的为离职的竞业禁止。
在职的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具有相竞争关系的活动或行业,从法律上来说,在职的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在职职工对于企业的一种忠诚的义务,企业给与员工工作地点、时间、薪资福利,相对应的,员工应勤奋工作,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在职的竞业禁止可以大致归属于法定的竞业禁止。值得一提的是,在职的员工不仅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还包括停薪留职的员工[3]。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2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3
(一)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3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分类3
1.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 4
2.在职的竞业禁止与离职的竞业禁止 4
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
(一)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6
(二)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5
(三)我国竞业禁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6
三、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6
(一)明确相关法律条款,重新具体划分竞业禁止主体的范围6
(二)对于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绝对化义务与相对化义务进行区分转化6
(三)竞业禁止地域范围限制须合理6
(四)竞业禁止的时间范围须合理7(五)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须合理7
(六)我国应该引进和学习外国的不可披露原则7
(七)法律应具体化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后果8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
引言
近年来,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市场经济异常活跃,在市场竞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中,人才与核心技术成为各大企业取胜的法宝。而伴随这市场经济下人才的自由流通,使得商业秘密的泄漏成为一项常见的且威胁到企业生存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发生许多与商业秘密侵犯有关的案例,如“微软诉谷歌案”,“东软集团遭商业秘密外泄案”“1号店客户信息泄露”。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泄漏与企业经济利益的亏损大都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失有关。因此,为了跟有针对性的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制度作为一个新型的制度概念被提出,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它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处在竞业禁止制度起步阶段,法律规定层面上相关法律比较零散,又缺少全国性的立法,各地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也不统一,难以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判断条件,这也导致许多商业秘密泄漏产生的纠纷案件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本文从竞业禁止制度概念探究,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应该如何去完善该制度入手,以期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
竞业禁止称谓不一,有叫做竞业回避,也可叫做竞业避让。是一种保护商业秘密卓有成效的措施。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禁止,竞业指与行业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禁止表达一种强制不予执行的意思,具体来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商,在员工在职或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具有经济利益冲突的行业或职位,不得为自己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原企业同类的营业活动,不能与原企业相对抗争夺商业机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则着重指企业员工依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在其在职或离职期间不得泄漏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不得自己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类的行业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活动。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在此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加以限制[1].竞业禁止在法理上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只对特定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这也表明广义的竞业禁止对于主体的身份等未作出规定,,因此广义的竞业禁止不仅涵盖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也包含了其他类型的竞业禁止种类。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行业,特定关系,特定主体实行竞业禁止的制度。这表明了狭义的竞业禁止被禁止的客体与主体都是特定,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某一类人及某一类行为进行竞业禁止的制度,从法律分类上来说属于狭义竞业禁止一类。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分类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类型。
1.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
根据竞业禁止产生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
法定的竞业禁止,指企业员工由于法律上具体的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此做出过相关规定如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过相关规定,我国《保险法》和《合法企业法》也都规定了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法定的竞业禁止其实主要针对的群体为各大企业公司的中上层人物,这种群体在公司中处于容易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地位,他们也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重要源头之一。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着几个显著的特征,法定的竞业禁止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即企业高管,其次法定的竞业禁止至存续与该职工在职期间,对于员工离职后则没有约束力。法定的竞业禁止加于员工身上的义务是强制性的,享有该义务的主体无法通过任何手段进行规避。
约定的竞业禁止,指企业员工与企业通过签订相关合同或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得员工不能从事与特定行业有关的行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约定的竞业禁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就表明约定的竞业禁止主要的连接纽带在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精神。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合同或协议中其达成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则和最基本的法律规定。约定的竞业禁止制度能够提供足够自由的空间来让企业与员工进行跟好的交流协商[2]。
2.在职的竞业禁止和离职的竞业禁止
根据企业职工的工作状态来分,当前时间段在职的为在职的竞业禁止,当前时间段离职的为离职的竞业禁止。
在职的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具有相竞争关系的活动或行业,从法律上来说,在职的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在职职工对于企业的一种忠诚的义务,企业给与员工工作地点、时间、薪资福利,相对应的,员工应勤奋工作,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在职的竞业禁止可以大致归属于法定的竞业禁止。值得一提的是,在职的员工不仅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还包括停薪留职的员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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