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研究

摘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颁布,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次元,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现阶段急需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公益诉讼等问题。我们要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及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对策,以此来达到为我国国民谋取正当利益,并防止他国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侵害的目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或绪论)1
一、其他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及实践1
(一)日本2
(二)英国2
(三)美国3
(四)突尼斯3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况4
三、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建议4
(一)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法律主体4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享制度5
1.利益诉求机制5
2.利益分享机制5
3.利益补偿机制5
4.利益保障机制5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激励制度5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区自我管理与公益诉讼6
1.社区自我管理问题6
2.公益诉讼6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7
四、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研究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连接经济创新和社会的过去和未来的桥梁。[1]如果说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历史,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一个国家的魂,是各个时代的民俗聚集而成的产物,它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朴实的传统,是艺术而有不同于艺术,是文化而又不单单的文化,是一种活着的文化,是具象化的的艺术!它是我们每一代人存在过的证明,是活着的文化。
就像本届两会中所讲的那样,我们要复兴中国的文化遗产,李克强总理在最近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这样说过,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发展的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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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我们一直以来都在倡导法制社会,但犯罪率还是没有下去,文化同样是一个关键,我们要从文化层面去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一、 其他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及实践
经历二战的摧残,世界上众多的文化遗产遭到毁灭性的摧毁,自此之后人们开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路。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非遗保护的立法及研究,其中不乏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很好地借鉴外国有重大建树的做法,从而达到少走、不走弯路的效果,制定出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对策。
日本
无论是在亚洲,还是在世界,日本对非遗的法律保护都是名列前茅,非遗的概念也是日本首先提出的。日本政府对非遗的法律保护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1871年,日本第一次颁布了关于文物保护法律文件的《古器旧物保存法》,随后陆续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国宝保存法》等,为之后的《文化财保护法》的编撰提供了一个蓝图。
《文化财保护法》在日本的非遗保护方面是一部非常总要的法律,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广泛的保护范围。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分为七大类,其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进行区分的法律,对世界非遗保护产生了深渊的影响。第二、着重保护,其是第一个“人间国宝”制度的国家。日本在处理重要的非遗时,分别采用三种鉴定方式,个项认定中的“人间国宝”制度便是其最具特色的一项。“人间国宝”是对指重要非遗的保持者的称呼,他们在表演艺术或工艺技术的卓越技能和艺术价值获得了日本政府正式批准,列为非遗保护的对象,成为所持精湛技艺的名人。一旦确定,国家将拨出相当的资金,记录他的艺术,保护他的作品,资助他精进技艺,提高他的生活和艺术条件。此外,政府在给予他们非常高的社会地位的同时,还会施以相当优惠的税收制度,以此激励他们在技艺方面的创新和提高。第三、在政府为主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了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政策。日本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指定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非遗的保护问题。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国家除了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外,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样强调了全社会的共同保护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全日本人民对非遗的保护意识,为培养相关人才打下了基石。
《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对非遗保护的第一部全面综合性的法律,它结合了先前日本所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内容,建立系统的非遗保护的制度体系,对我国乃至世界的非遗保护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英国
英国虽没有像我国一样制定专门的非遗保护法律,但它并不是忽视了对非遗的保护。“保护历史环境”是由英国先进的理念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概念,包括了2003的非遗公约上的内容。它将非遗的保护分散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非遗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英国非遗保法律护的特点有如下几点。
首先,分散立法的规定。英国的非遗立法主要有三个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创意产业促进机制和欧盟的区域性条约义务。英国没有制定统一的非遗保护法律,但各地区有很多根据自身特色,并根据特殊的保护对象而制定的相关的条例,这样充分分析保护对象的特征,从而明确的做出详细的保护措施,做到形式,方法的多样性。其次,立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这一特色保证了多样的保护条例和管理措施,效果十分显著。绝大多数的立法措施规定都设立了专门机构,并且对这些专门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履行的责任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专门机构在非遗保护方面是有很大的实际权力的。
第三、多渠道的经济支持。政府对由相关立法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会有直接的财政拨款,这些专门机构也对非遗的传播和发展设置了不同的资助项目。还有很多国家基金对文化遗产提供专项资金,尽管英国没有设立专门的非遗基金,但英国遗产彩票基金主席在英国非遗会议指出,基金项目在英国历史环境保护的资金援助,也会成为对非遗保护的潜在资助。
第四,非遗保护与创意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在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缘于其非遗的精神内核。传统工艺和工艺;传统习俗,重大节日已成为旅游和旅游的重要项目;古代传奇乃至语言已成为电影和畅销书的材料。英国支持创意产业间接而有力地推动了非遗的传承,加深了非遗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为经济创造了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弘扬了传统文化遗产。最后,广泛的公众参与。英国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支持博物馆和画廊,这在无形中也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英国十分注重对其青年人的穿衣文化意识培养,有对文化情结的培养,也有对传统技能的传授,这对于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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