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国民越来越关注自身饮食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有机农业开始在我国显现出巨大的市场需求。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存在的有机农产品鱼龙混杂,存在着诸多不良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扰乱了有机农产品的市场秩序,也阻碍着中国有机农业的发展。而有机农业法律制度是发展有机农产品良好的市场秩序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有机农产品目前存在的混乱状况,并且规范严苛的法律标准更是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的良好途径。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出发,对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确定、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以及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监管等各方面的研究,希望能为推动我国有机农产品法规的完善做出一点力量。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我国有机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 1
(一)我国有机农业法规的现状 1
(二)我国有机农业法规存在的问题 2
二、认证机构的设置和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模式问题的探讨 3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 3
(二)有机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模式 5
三、我国有机农业的立法的完善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我国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
引言
一、我国有机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
(一)我国有机农业法规的现状
目录
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审议通过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的有关有机产品的认证规定,在有机产品的认证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虽然只有短短的四十六条,但从内容上、影响上,可谓使有机产品的认证迈上了新的台阶。为了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05年4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运而生。随着有机产品的不断发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有“史上最严格”之称,新的《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正式实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没有直接条款规定有机食品的认证活动,但是从内容上,我们不难发现实际有机食品的认证方面应该遵循它们的规定。三部法规为有机食品单行法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
(二)我国有机农业法规存在的问题
有机农业涉及认证认可、质量安全、进出口及生产、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的问题,从本文我国有机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的这一部分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有机农产品的法律方面存在着空缺和漏洞。
在有机农业的质量安全方面,专门专章法律来明示规定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且法条分布较为分散。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单行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虽然数量上不在少数,但是从规制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方面的法条较为分散,《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监管部门是有所区别和划分的,农产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它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在《食品安全法》则是卫生行政部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样就造成了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的混乱和分散,使得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难于统一。而在进出口方面,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有机农产品的发展。面对世界各国不断增长的有机农产品的发展,欧盟、美国等有机农产品发展较早的国家对于来自第三国的有机农产品进行了绿色贸易壁垒,这就给本身起步较晚、发展相较落后于欧盟、美国的中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3]
在生产、加工、标识及准则上,我国也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差别。一是,国际上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标准面对有机食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在1999年通过《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规则》在促进国际层面上有机农产品的协调一致。二是,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简称IFOAM)成立于1972年,它制定了IFOAM的基本标准,并每两年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很多国家在制定有机食品标准时更多参考IFOAM的基本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三是,国家标准,例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分别制定了自己国家有机食品的法律标准。而我国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有机产品》GB/T19630—2005标准。《标准》主要包括四部分的内容:生产、加工、标志与销售、管理体系。我国仅仅颁布了有机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于有机食品没有单独的规定,且仅停留在国家标准方面,并没有形成法律法规。而对于其它国家来说,有机食品法律方面已经相当完善。
在认证方面,法规居多且在认证认可的环节方面并不完善。我国有机食品认证认可方面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这三部仅为行政法规,真正意义上认证认可的单行法为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所以,从法律的层级来说,这三部法规层级低,对有机食品的认证认可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在规定中较为严苛,但有机食品认证的高收费和高检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认证机构的设置和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模式问题的探讨
有机农业的法律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产品的有机标签是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然后建立了公众的眼中的行业信誉,为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上述的目的,决定有机农业法律法规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有机食品生产的认证机构和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监管。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
认证机构设置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有机农业的法律监管。如前所述,有机标签产品符合有机生产标准直接决定有机农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产品符合有机食品产品生产标准,可以销售主要依靠法官的有机标签认证机构。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认证机构可以由两个主体:一个是公共权利机构,即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机构。如在美国,除经政府认证过的民间认证机构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之外,州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又如我国在1995年至2001年之间,根据《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3条的规定,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担任。其二是一个非公有制所有权结构,即认证的公司、企业或组织的认证机构。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所谓验证机构是指“依本法规定认证并领有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认证文件之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又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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