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对策研究
摘要:最近几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倒卖的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着公民的正常生活,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针对此现象,我国完善了相关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并加大了对特殊主体的处罚力度。本文通过结合案例和相关理论对比分析,分析个人信息的定义及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得出一些完善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对本篇论文的撰写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出一份力。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个人信息的概述2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2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2
(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2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
(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3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3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必然要求4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4
(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4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分析4
1.现行刑法保护的进步之处5
2.现行刑法保护的局限之处5
四、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6
(一)立法完善建议6
1.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6
2.制定专门保护法,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6
(二)其他完善建议7
1.强化公民自我保护意识7
2.加强行业内部监督7
3.健全司法监督体系7
结语7
致谢8
参考文献8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对策研究
引言
引言
为了保障人权和公民信息安全,目前全世界许多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鉴于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象极为普遍,我国也展开了相应的立法调研。诸多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为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都提出了一己之见。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最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律措施。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社会实际情况,通过研读国内外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国内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探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第二章分析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要性;第三章分析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现状;第四章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一些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其它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述
要研究一个法律问题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准确了解个人信息的内涵,有利于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罪,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在下文中开始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之前,首先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分析界定。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人类很早就开始利用信息,古代战争中的击鼓、鸣金就是一种信息的传递信息,只是存储、处理、使用和交换的方式不同而己。《辞海》中将“信息”解释为音讯以及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个人信息从字面上看,可以解释成与个人相关的信息。[1]其中,虽然个人是指某个特定的信息主体,但信息本身属于模糊概念。为此有学者将个人信息的定义模式划分为三种:(1)概括型定义模式。概括型定义就是使用概括的方式对何谓个人信息加以叙述。(2)概括列举混合型定义模式。概括列举混合型是指在定义个人信息时兼采用抽象定义概念和具体列举条目的混合方式。(3)识别型定义模式。识别型定义,是指通过个人信息的定义所得到的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到该信息主体。[2]前两种模式基于更加抽象、模糊的信息加以概括,而识别型定义模式是针对信息主体,从识别的角度出发在界定个人信息立法个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第一,价值性。个人信息相对于个人应当产生一定的价值,无论其价值具体反映为物质方面,或者其他形式的内容。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中心,知识和信息称为财富和权力的两个标准。个人信息基于公民的人格属性可以产生重要的商业价值。如果不依据法律进行保护,任由他人侵害个人信息,就会导致公民的个人利益受损害。我国之所以立法保护商业秘密也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价值。
第二,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最为鲜明的特征。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概念均基于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可识别性,这也是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之一。凡可对其主体予以识别,即可称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识别可以分为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3]对于生物信息、家庭关系信息、社会信息等,能够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可以归为直接识别类。对于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兴趣、习惯等不能单独识别个人信息主体,必须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才能识别个人信息的主体的信息,可以归为间接识别类。由于个人信息的直接识别类型和间接识别类型在重要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相应区分。
第三,专属性。个人信息是专属于个人的,每个人的信息与公民个人的自然、社会和财产情况直接相关,能够反应公民的整体状态与特点,两个人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个人信息。个人对其拥有充分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一经使用就具有排他性。
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是否可以通用,“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差别,在诸多类似却又不同的抽象名词中,哪些是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哪些是重合的,哪些是需要严格区分的,这些问题都需要逐一解决。
1、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在法律语境中的“个人数据”,尤其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个人数据”总体来说应当是设定了一定限制,或者说出于某一目的而甄别出来的一组“个人信息”。按照立法的意图,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可以分为:(1)已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2)可用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3)无法用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其中前两项属于“个人数据”的范畴,而最后一项则被排除在外。可见,个人信息的范围较个人数据要来得广。[4]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包含关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诸多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公示的个人资料,而这些仍然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二者虽然非常相似,但在法律属性和保护内容上还存在差异。
从法律属性上看,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其本身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并不十分突出,体现的主要还是人格利益;而对个人信息来说,其兼人格和财产双重利益于一身,遭受侵害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的侵害结果。[5]且在一定情况下财产利益的损害会显得非常巨大,比如对一些公众人物而言,可能主要的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害。
从保护内容上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着重强调隐私,它要求保障个人私生活状态、私人事务的隐秘性与完整性,是完全不需要公开的。因此,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方式主要有两种,骚扰或擅自公布;而个人信息的保护着重强调控制,无论是未公开还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都有对其自由决定和支配的控制权。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个人信息的概述2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2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2
(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2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
(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3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3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必然要求4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4
(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4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分析4
1.现行刑法保护的进步之处5
2.现行刑法保护的局限之处5
四、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6
(一)立法完善建议6
1.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6
2.制定专门保护法,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6
(二)其他完善建议7
1.强化公民自我保护意识7
2.加强行业内部监督7
3.健全司法监督体系7
结语7
致谢8
参考文献8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对策研究
引言
引言
为了保障人权和公民信息安全,目前全世界许多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鉴于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象极为普遍,我国也展开了相应的立法调研。诸多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为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都提出了一己之见。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最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律措施。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社会实际情况,通过研读国内外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国内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探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第二章分析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要性;第三章分析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现状;第四章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一些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其它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述
要研究一个法律问题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准确了解个人信息的内涵,有利于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罪,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在下文中开始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之前,首先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分析界定。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人类很早就开始利用信息,古代战争中的击鼓、鸣金就是一种信息的传递信息,只是存储、处理、使用和交换的方式不同而己。《辞海》中将“信息”解释为音讯以及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个人信息从字面上看,可以解释成与个人相关的信息。[1]其中,虽然个人是指某个特定的信息主体,但信息本身属于模糊概念。为此有学者将个人信息的定义模式划分为三种:(1)概括型定义模式。概括型定义就是使用概括的方式对何谓个人信息加以叙述。(2)概括列举混合型定义模式。概括列举混合型是指在定义个人信息时兼采用抽象定义概念和具体列举条目的混合方式。(3)识别型定义模式。识别型定义,是指通过个人信息的定义所得到的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到该信息主体。[2]前两种模式基于更加抽象、模糊的信息加以概括,而识别型定义模式是针对信息主体,从识别的角度出发在界定个人信息立法个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第一,价值性。个人信息相对于个人应当产生一定的价值,无论其价值具体反映为物质方面,或者其他形式的内容。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中心,知识和信息称为财富和权力的两个标准。个人信息基于公民的人格属性可以产生重要的商业价值。如果不依据法律进行保护,任由他人侵害个人信息,就会导致公民的个人利益受损害。我国之所以立法保护商业秘密也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价值。
第二,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最为鲜明的特征。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概念均基于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可识别性,这也是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之一。凡可对其主体予以识别,即可称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识别可以分为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3]对于生物信息、家庭关系信息、社会信息等,能够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可以归为直接识别类。对于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兴趣、习惯等不能单独识别个人信息主体,必须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才能识别个人信息的主体的信息,可以归为间接识别类。由于个人信息的直接识别类型和间接识别类型在重要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相应区分。
第三,专属性。个人信息是专属于个人的,每个人的信息与公民个人的自然、社会和财产情况直接相关,能够反应公民的整体状态与特点,两个人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个人信息。个人对其拥有充分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一经使用就具有排他性。
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是否可以通用,“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差别,在诸多类似却又不同的抽象名词中,哪些是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哪些是重合的,哪些是需要严格区分的,这些问题都需要逐一解决。
1、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在法律语境中的“个人数据”,尤其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个人数据”总体来说应当是设定了一定限制,或者说出于某一目的而甄别出来的一组“个人信息”。按照立法的意图,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可以分为:(1)已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2)可用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3)无法用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其中前两项属于“个人数据”的范畴,而最后一项则被排除在外。可见,个人信息的范围较个人数据要来得广。[4]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包含关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诸多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公示的个人资料,而这些仍然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二者虽然非常相似,但在法律属性和保护内容上还存在差异。
从法律属性上看,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其本身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并不十分突出,体现的主要还是人格利益;而对个人信息来说,其兼人格和财产双重利益于一身,遭受侵害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的侵害结果。[5]且在一定情况下财产利益的损害会显得非常巨大,比如对一些公众人物而言,可能主要的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害。
从保护内容上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着重强调隐私,它要求保障个人私生活状态、私人事务的隐秘性与完整性,是完全不需要公开的。因此,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方式主要有两种,骚扰或擅自公布;而个人信息的保护着重强调控制,无论是未公开还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都有对其自由决定和支配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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