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股权众筹近来发展很快,笔者通过分析股权众筹在中国的立法现状,指出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立法地位不明、监管规则残缺、投资者缺乏保障,并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的明确以及监管规则的制定等问题。认为应当着眼于股权众筹中存在的立法方面的主要不足,借鉴相关法律经验,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制定更加完善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对中小股权众筹众筹参与者加以引导扶持,实行完善的一整套救济制度,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及融资者的保护。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互联网股权众筹概述1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2
(二)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2
二、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立法现状分析2
(一)股权众筹融融资试点及相关办法的规定2
(二)现有法律规定3
三、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主体及监管规则存在的法律问题3
(一)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问题3
(二)融资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4
(三)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自身存在的问题4
1.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4
2.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方面的风险4
(四)现有规则存在的不足4
1.中国互联网股权立法上的不足4
2.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上的不足5
3.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救济上的不足5
四、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问题的法律对策5
(一)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5
(二)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及融资者的保护6
(三)出台更加完善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6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6
2.建立股权众筹救济制度6
3.明确证监会的监管职责6
致谢7
参考文献7
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引言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股权众筹在互联网的温床上悄然诞生并迅速发展了起来,盘活了经济,并推动社会的发展。但股权众筹茁壮成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股权众筹尚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调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概述互联网股权众筹为何物,第二部分分析其在中国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分别从股权众筹本身、主体及监管规则提出问题,第四部分从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助益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茁壮成长。
一、互联网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几乎已经众人皆知了,大家都知道股权众筹,都在观望着股权众筹的发展甚至于亲身尝试,然而若细究其意思,又鲜有人能够确切地表述出其具体含义,笔者在此就归纳一下前人的说法,概述一下股权众筹究竟为何物。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股权众筹又称私募股权互联网化,是指中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出让一定的股份,参与者入股成为股东以期获得收益的融资手段。 [1]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因以互联网作为平台而显不同。 [2]股权众筹是发起者向第三方出让股份使其成为公司的共同股东,大家一起获得报酬的融资手段。 [3]
本文认为,股权众筹是公开向有能力的公众筹资,并以股权作为利益的一种融资手段。股权众筹即是由融资人对外发布信息,通过出卖股权吸引公众进行投资,从而获得预期的收益。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具有门槛低,吸纳社会流动资金,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二)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
学术界普遍认为,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股权众筹的诞生是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众筹模式。随后,互联网股权众筹便在美国茁壮成长起来了。奥巴马政府还在《2012年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以下简称JOBS法案)中特别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这大大加快了美国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的茁壮成长,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不久,互联网股权众筹很快便也在中国兴起,中国相继出现了多个众筹网站和众筹平台,除了最早的天使汇是2011年底开始运营之外,大部分都是2013、2014年成立的,到今天也不过短短12年时间,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各大网络巨头也纷纷看到了互联网股权众筹这块大蛋糕,都准备过来切一刀,一时间股权众筹在中国也开始茁壮成长起来。政府显然也注意到了股权众筹的发展,总理李克强为了推动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特地提出要在中国进行股权众筹的试点,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讨,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 [4] 在这样的发展历程中,未来的投资者对众筹合法性有过质疑,法律文件是否规则创业公司的资本报表?在不少的传统投资者眼中,众筹拿到的钱是否涉及法律雷区?投资者是否去投资有众筹背景的创业企业?这些问题都急需我们加以思考。
二、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人口多市场庞大,互联网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儿在我国势不必会一帆风顺地成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备,互联网股权众筹虽在发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及相关办法的规定
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将其约束并使其更好成长,故在我国出现首个众筹案例后,政府部门开始筹备立法工作,并且还专门开启了试点。[5]2015年上半年,监管机构给予了三家股权众筹平台试点的资质,它们分别是京东东家、蚂蚁达客、前海众筹。政府机关也颁布了一个针对股权众筹的重要监管规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让中小企业融资人也能够参与到互联网股权众筹中来,这对广大中小型企业是一个福音,但同时也要求参与股权众筹这须得肩负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同时《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又有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若是单位其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若是个人其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可见其对于投资人的准入门槛的设立还是非常高的。《管理办法》中也特别强调了该办法针对的是股权而不是债权。随后,政府部门又一连发了多个文件表示对互联网股权众筹持续关注。而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里再次强调了关于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相关事宜。
(二)现有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可知,股权众筹依法应当由证监会管理。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股权众筹是一种包含着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公开发行证券是一件很繁琐的事,必须要经过层层检查申请取得资格。而非公开发行证券又容易涉及到非法集资罪,等于是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容易涉及到刑事犯罪。《管理办法》语意含糊,对于股权众筹的并没有准确的定性,股权众筹在法律上的地位很是尴尬。由于股权众筹近几年来才兴起,法律未能及时跟上其脚步为其准确定性是很正常的,所以股权众筹在实际操作的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重视这些法律问题,加以研讨是目前法律工作者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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