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20200505152432]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汽车需求量和保有量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汽车工业的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日渐成熟,国际化趋势明显。然而汽车文明的发育却略显滞后,主要表现在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几经周折。在很多汽车质量安全事件中,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我国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不仅影响到了汽车消费者对生产厂商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对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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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产品召回;经济法;缺陷产品;汽车工业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1
(一)热点案例剖析1
1.三菱帕杰罗案2
2.丰田刹车门2
3.大众DSG风波2
(二)缺陷的定义2
1.国外法律关于缺陷的立法解释2
2.我国法律关于缺陷的立法解释2
3.产品缺陷同其他近概念的区别2
(三)缺陷汽车召回的含义3
(四)缺陷汽车召回的参与主体3
1.缺陷汽车召回主体的概念3
2.缺陷汽车召回主体的分类3
(1)监管者3
(2)实施者3
(3)协作者3
(4)消费者3
(五)缺陷汽车召回的经济法属性3
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3
(一)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3
1.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社会学基础3
2.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经济学基础3
3.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理学基础4
4.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伦理学基础4
(二)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实意义4
1.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补充4
2.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全面召回制度的意义5
三、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5
(一)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历史进程5
(二)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现状5
1.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立法现状5
2.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法律环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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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6
(一)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具体措施6
1.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6
2.设立专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部门6
3.加强缺陷汽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6
4.引进独立的汽车缺陷检测机构6
5.构建成熟的汽车文明6
6.将环保等问题纳入召回之列6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
引言
随着消费者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的空前高涨,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青年律师拉尔夫在《任何速度均不安全》一书中对汽车巨头无视公众安全、丧失伦理道德等行径进行揭露。美国国会于1966年颁布《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以法律形式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以消除潜在安全隐患。随后,各主要发达国家也以美国召回制度为蓝本,颁布本国的汽车召回法案,极大促进了本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也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而应运而生,极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热点案例剖析
1.三菱帕杰罗案
2000年,车主刘文红驾驶刚买一天的帕杰罗V73在天津到西安的途中发生翻车事故,车上四人全部受伤。2001年,车主及其他3名当事人以“帕杰罗制动系统缺陷”为由,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菱公司提出起诉,向三菱汽车进行总额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索赔。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干涉下,2001年三菱公司因帕杰罗制动系统缺陷召回缺陷汽车,在中国首开了汽车召回的先河。虽然刘文红的起诉至今没有结果,但刘文红的不断起诉行为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为消费者维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等社会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
2.丰田刹车门
在2010年全球大规模召回事件中,因丰田汽车涉嫌隐瞒油门踏板问题,美国交通部对丰田汽车开出约1640万美元的巨额罚单。中国消费者据此要求丰田公司按照美国标准进行赔偿,丰田公司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拒绝了。丰田在日本和美国的“壮士断腕”,这不仅仅是靠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能做到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的监管,才能真正让召回制度运转起来。[1]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丰田公司对中国消费者也实行差别待遇。在浙江省工商总局的干预下,一汽丰田承诺对浙江车主提出七项赔偿,而全国其他地区消费者却无法享受同等待遇之事。媒体普遍认为虽然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却过于照顾汽车厂商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
3.大众DSG风波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4月通报指出,因DSG变速器故障,大众汽车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召回缺陷汽车共计384181辆。本次汽车召回中,质检总局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多方意见,并数次对问题车辆进行检测,深入事故现场,使缺陷问题得以认定,显示出我国在汽车召回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上有了实质性进展。同年12月,大众汽车又因DSG和车灯问题召回84万余辆汽车。
(二)缺陷的定义
1.国外法律关于缺陷的立法解释
科学界定汽车“缺陷”是启动召回制度的前提。美国《侵权法重述》规定缺陷是指产品中存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不合理危险性。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待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规定:“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上述国家均将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2]
2.我国法律关于缺陷的立法解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见,即便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潜在的不合理危险仍然可能导致产品的召回。汽车相对于其他产品而言,缺陷表现得更为常见:一辆轿车平均要装配2万多个零部件。由于科技水平、设计能力、企业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出现某种缺陷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汽车的使用环境严酷苛刻,运动方式复杂,这些是其他产品所不可比的。[3]汽车的生产工艺复杂,协作水平要求高,在设计、研发、生产、流程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而且汽车的使用环境和驾驶者驾驶习惯均会影响汽车使用。《条例》中对“缺陷”的认定对汽车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其提高产品质量,而非囿于“标准”问题,以更好的产品供应市场;该规定更加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合理要求,满足其对汽车产品的合理期待性。
3.产品缺陷同其他近似概念的区别
汽车召回制度中的产品缺陷并不等同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陷”,该“缺陷”既可以是潜在的,也可以是现实的,具有批量化、普遍化、系统性、可验证性的特点,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产物。产品缺陷不同于产品瑕疵和产品不合格,也不同于“产品三包”、售后服务、强制收回等概念。产品瑕疵是或不合格是指产品不具备产品所应有的价值、使用效果,是合同法的概念;而产品缺陷着眼于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在很多情况下,许多媒体将汽车“三包”和汽车召回混淆,极大误导消费者。汽车“三包”是规定消费者和厂商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协商;而汽车缺陷问题具有法律强制性,具有普遍使用的特点。而汽车厂商的售后服务更是企业的单方行为,不宜过分夸大其作用,更不能以售后服务取代汽车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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