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近几年,“客带货”海外代购行业迅速发展,但其中也存在许多监管漏洞,导致出现了诸如走私犯罪、偷漏税等触犯刑法的问题。尤其是“空姐代购案”等“客带货”入狱案,引发了对该行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加强对“客带货”的监管迫在眉睫。然而,现有的刑法规范和规制措施滞后,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围绕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展开,以典型案例引入,重点探讨“客带货”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而提出规制建议,以期将其引入合法化的正常轨道。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概述 2
(一)由“空姐代购案”引发对“客带货”的关注和争议 2
(二)“客带货”概念分析和运作过程 2
(三)“客带货”的危害 3
二、“客带货”罪与非罪的界限探讨 3
(一)“货物”和“物品”的区分 3
(二)是否可以用无主观故意来进行抗辩 4
1.“明应知”即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认定 4
2.“不知法”是否可以作为无主观故意来进行抗辩 5
(三)一年内曾经因为“客带货”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进行该行为的 5
1.关于“一年”的时间计算 5
2.认定刑事处罚对象的范围 5
(四)偷逃税数额的认定 6
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带货”量刑分析 6
(一)对个人主体犯罪的量刑规定分析 6
(二)对单位主体犯罪的量刑规定分析 7
四、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刑法规制对策 7
(一)完善有关“客带货”刑事司法解释,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7
1.司法解释要明确对于“客带货”涉嫌走私的定罪标准 7
2.司法解释要完善对涉嫌走私犯罪的“客带货”量刑规定 8
(二)海关加强监管,完善海关入境商品查验制度 8
(三)对“客带货”实行跨境、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监管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引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近些年,由于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日益增长,海外代购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依托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而迅速发展。“客带货”则是海外代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一方面,这种方式可以让消费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进口商品,消费对象种类得以大大丰富,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国内消费者购买国外原装进口商品开辟了一个便捷的渠道;[1]然而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海外代购商,采取“客带货”这种犯罪可感性低的走私方式,利用海关监管漏洞,大肆偷逃应缴关税,不仅使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收入,而且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针对“客带货”这种猖狂的走私现象,在准确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的前提下,刑事立法机关应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司法解释,囊括这种新型走私行为,明晰模糊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同时加强海关监管,加大对入关商品查验力度,进行跨国、跨地区、跨部门协作监管,以期更好地规制“客带货”。
一、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概述
(一)由“空姐代购案”引发对“客带货”的关注和争议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加入WTO,我国的经济飞速地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2]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众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国产商品已不能完全满足消费需求。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保护国内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关税等相关因素影响,国内进口商品价格居高不下。因此,催生了新型的消费方式以“客带货”为主要形式的海外代购。这种消费方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特别是在2012年,“空姐代购案”更是将“客带货”这一行为提升到了需要刑法规制的水平。
2011年8月31日,前空乘人员李晓航在北京机场受到处罚。她长期采取“客带货”方式,在韩国免税商店购买化妆品,在未缴纳应缴关税的情况下,从无申报通道通过海关入境,之后在淘宝店销售这些商品,从事海外代购经营活动。长期以来,李晓航从未申报过关税,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检察院提起公诉。[3]
一审中,公诉机关查处的李晓航走私犯罪偷逃税数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客带货”通过海关时被当场查处的,偷逃税11万余元;另一部分则是根据她淘宝商店已成交订单计算得出的,偷逃税约109万余元。2012年9月3日,一审李晓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50万元。在2013年5月,二审此案又被发回重审,最终认定的李晓航的偷逃税金额约为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12月17日,李晓航二审被判处3年徒刑,罚金4万元人民币。[4]
这次偶尔抓一个案子来杀鸡儆猴的处罚方式,社会反响不好,即使当事人二审受到的刑罚大大减少,但仍广受诟病。随机性的处罚,让“客带货”海外代购行业因涉及犯罪受到刑事手段的介入而措手不及,同时大多数民众也表示对当事人理解同情:仅仅是是买卖化妆品,却要有牢狱之灾,十分不可思议。但是部分具备法律知识的民众却觉得量刑适当。由此引发了广泛争议:“客带货”是否相当于走私?“客带货”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在“客带货”海外代购和法律博弈过程中,究竟应该谁进谁退?
各方的观点或许并不相同,但必须承认,“客带货”海外代购的确是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行为。[5]对于“客带货”,应该用法律的理性来进行剖析,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尽量明晰所谓的灰色地带,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效规制“客带货”,将其带上合法化轨道。
(二)“客带货”概念分析和运作过程
要明晰“客带货”概念,首先,我们应该确定何为海外代购。一些学者把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为国内消费者提供商购买国外商品的服务定义为海外代购;[6]另有学者认为,海外代购是为国内消费者购买和交付国外商品以从中吸取报酬的行为。[7]还有学者认为,海外代购,是通过网络,为他人购买商品,通过例如邮寄等方式把商品送达给国内消费者以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8]而“客带货”,则是海外代购中最重要的一种,通俗被称为“水客带货”、“人肉代购”、“蚂蚁搬家”式海外代购。具体是指:海外代购商(包括个人和单位两种主体),[9]59有偿依消费者要求,为消费者代为购买境外商品后,以随身携带商品的方式,由无申报通道偷逃关税通关入境,最后,把货物交付给境内消费者的买卖形式。代购商采取“客带货”方式带货入境,逃避海关监管,故意不缴纳关税,当此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时,即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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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概述 2
(一)由“空姐代购案”引发对“客带货”的关注和争议 2
(二)“客带货”概念分析和运作过程 2
(三)“客带货”的危害 3
二、“客带货”罪与非罪的界限探讨 3
(一)“货物”和“物品”的区分 3
(二)是否可以用无主观故意来进行抗辩 4
1.“明应知”即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认定 4
2.“不知法”是否可以作为无主观故意来进行抗辩 5
(三)一年内曾经因为“客带货”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进行该行为的 5
1.关于“一年”的时间计算 5
2.认定刑事处罚对象的范围 5
(四)偷逃税数额的认定 6
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带货”量刑分析 6
(一)对个人主体犯罪的量刑规定分析 6
(二)对单位主体犯罪的量刑规定分析 7
四、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刑法规制对策 7
(一)完善有关“客带货”刑事司法解释,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7
1.司法解释要明确对于“客带货”涉嫌走私的定罪标准 7
2.司法解释要完善对涉嫌走私犯罪的“客带货”量刑规定 8
(二)海关加强监管,完善海关入境商品查验制度 8
(三)对“客带货”实行跨境、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监管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引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近些年,由于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日益增长,海外代购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依托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而迅速发展。“客带货”则是海外代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一方面,这种方式可以让消费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进口商品,消费对象种类得以大大丰富,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国内消费者购买国外原装进口商品开辟了一个便捷的渠道;[1]然而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海外代购商,采取“客带货”这种犯罪可感性低的走私方式,利用海关监管漏洞,大肆偷逃应缴关税,不仅使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收入,而且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针对“客带货”这种猖狂的走私现象,在准确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的前提下,刑事立法机关应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司法解释,囊括这种新型走私行为,明晰模糊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同时加强海关监管,加大对入关商品查验力度,进行跨国、跨地区、跨部门协作监管,以期更好地规制“客带货”。
一、海外代购中“客带货”行为概述
(一)由“空姐代购案”引发对“客带货”的关注和争议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加入WTO,我国的经济飞速地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2]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众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国产商品已不能完全满足消费需求。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保护国内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关税等相关因素影响,国内进口商品价格居高不下。因此,催生了新型的消费方式以“客带货”为主要形式的海外代购。这种消费方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特别是在2012年,“空姐代购案”更是将“客带货”这一行为提升到了需要刑法规制的水平。
2011年8月31日,前空乘人员李晓航在北京机场受到处罚。她长期采取“客带货”方式,在韩国免税商店购买化妆品,在未缴纳应缴关税的情况下,从无申报通道通过海关入境,之后在淘宝店销售这些商品,从事海外代购经营活动。长期以来,李晓航从未申报过关税,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检察院提起公诉。[3]
一审中,公诉机关查处的李晓航走私犯罪偷逃税数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客带货”通过海关时被当场查处的,偷逃税11万余元;另一部分则是根据她淘宝商店已成交订单计算得出的,偷逃税约109万余元。2012年9月3日,一审李晓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50万元。在2013年5月,二审此案又被发回重审,最终认定的李晓航的偷逃税金额约为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12月17日,李晓航二审被判处3年徒刑,罚金4万元人民币。[4]
这次偶尔抓一个案子来杀鸡儆猴的处罚方式,社会反响不好,即使当事人二审受到的刑罚大大减少,但仍广受诟病。随机性的处罚,让“客带货”海外代购行业因涉及犯罪受到刑事手段的介入而措手不及,同时大多数民众也表示对当事人理解同情:仅仅是是买卖化妆品,却要有牢狱之灾,十分不可思议。但是部分具备法律知识的民众却觉得量刑适当。由此引发了广泛争议:“客带货”是否相当于走私?“客带货”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在“客带货”海外代购和法律博弈过程中,究竟应该谁进谁退?
各方的观点或许并不相同,但必须承认,“客带货”海外代购的确是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行为。[5]对于“客带货”,应该用法律的理性来进行剖析,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尽量明晰所谓的灰色地带,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效规制“客带货”,将其带上合法化轨道。
(二)“客带货”概念分析和运作过程
要明晰“客带货”概念,首先,我们应该确定何为海外代购。一些学者把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为国内消费者提供商购买国外商品的服务定义为海外代购;[6]另有学者认为,海外代购是为国内消费者购买和交付国外商品以从中吸取报酬的行为。[7]还有学者认为,海外代购,是通过网络,为他人购买商品,通过例如邮寄等方式把商品送达给国内消费者以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8]而“客带货”,则是海外代购中最重要的一种,通俗被称为“水客带货”、“人肉代购”、“蚂蚁搬家”式海外代购。具体是指:海外代购商(包括个人和单位两种主体),[9]59有偿依消费者要求,为消费者代为购买境外商品后,以随身携带商品的方式,由无申报通道偷逃关税通关入境,最后,把货物交付给境内消费者的买卖形式。代购商采取“客带货”方式带货入境,逃避海关监管,故意不缴纳关税,当此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时,即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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