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初探
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特色土地制度,被我国《物权法》规定为用益物权。当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严禁流转的,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这一矛盾导致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为现实问题的处理带来不便。故本文主要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出发,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必要性,进而提出解决这一矛盾,构建出适应我国现今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或绪论)1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1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2
1.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2
2.宅基地使用权有较强的身份属性2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2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2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2
(一)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属于同一农户 2
2.继承人是单独立户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2
3.继承人是单独立户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且不与被继承人生活3
(二)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
1.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
(1)继承人是没有初始宅基地的单独立户者3
(2)继承人已经单独立户且拥有宅基地3
2.城镇居民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必要性4
(一)利于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4
(二)有助于解决法律内部冲突4
(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和谐社会4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构建4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4
1.物权平等原则 4
2.协调法律内部矛盾5
3.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5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4.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原则5
(二)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5
(三)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5
1.继承人是城镇居民的继承5
2.继承人是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6
五、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6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初探
引言
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有较强的福利性的色彩,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1]所以法律严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耕地的保护和农民居住权的保障。但另一方面,社会不断进步,商品经济逐渐发展,人员流动不断增加,在现实中往往客观存在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我国现行法律严禁流转,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允许继承的。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因而会发生同一性质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故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对于司法界处理相关问题提供统一标准有重要意义,另外,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国外的空间权有类似的地方,空间权是指采用水平的方式将土地的上层空间划分来供建筑物利用的一项权利。[2]3035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有利用土地上一定空间供建筑物使用的范围。本文所探讨的使用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主体不仅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批准的土地上行使使用权,而且能够在这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对房屋和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3]此外,权利主体也就是农村村民对于该项使用权是无偿并且没有时间限制的。实质上,我们不难看出本文所探讨的权利有一种福利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权利人可以对他人所有之物行使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这种权利我们称之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只享受充分地占有和使用两项权利,而收益的权利却是受到限制的,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与我国其他用益物权有所不同,属于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用益物权。
2、宅基地使用权有较强的身份属性
在我国,要想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毫无疑问你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户口。否则不可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正是因为他们户口在城镇而非农村,并不具有这种身份资格,所以城镇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4]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
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属于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且由于我国法律奉行“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双重权利,既取得房屋所有权,也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当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之时,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要发生转移。但在实践中,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规定十分严格,极大地限制了农村房屋的流转。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只要不突破“一户一宅”等其他要求,按现行法律可以依靠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一块宅基地,而且使用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不发生丧失集体组织身份等特殊情况,宅基地就不会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对农民有益的一项土地权利,能够防患农民居无定所的情况发生。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
在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历史等众多因素,存在大量被继承的现实。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立场,这也导致了继承过程中发生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而目前本文按照继承主体的身份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现状主要有两种,一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二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5]
(一)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首先都具有取得权利的身份条件,但若将这种情况细分,例如将两个权利主体是否属于同一农户为划分表标准,那么,我们又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或绪论)1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1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2
1.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2
2.宅基地使用权有较强的身份属性2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2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2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2
(一)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2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属于同一农户 2
2.继承人是单独立户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2
3.继承人是单独立户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且不与被继承人生活3
(二)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
1.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
(1)继承人是没有初始宅基地的单独立户者3
(2)继承人已经单独立户且拥有宅基地3
2.城镇居民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3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必要性4
(一)利于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4
(二)有助于解决法律内部冲突4
(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和谐社会4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构建4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4
1.物权平等原则 4
2.协调法律内部矛盾5
3.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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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原则5
(二)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5
(三)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5
1.继承人是城镇居民的继承5
2.继承人是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6
五、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6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初探
引言
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有较强的福利性的色彩,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1]所以法律严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耕地的保护和农民居住权的保障。但另一方面,社会不断进步,商品经济逐渐发展,人员流动不断增加,在现实中往往客观存在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我国现行法律严禁流转,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允许继承的。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因而会发生同一性质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故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对于司法界处理相关问题提供统一标准有重要意义,另外,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国外的空间权有类似的地方,空间权是指采用水平的方式将土地的上层空间划分来供建筑物利用的一项权利。[2]3035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有利用土地上一定空间供建筑物使用的范围。本文所探讨的使用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主体不仅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批准的土地上行使使用权,而且能够在这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对房屋和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3]此外,权利主体也就是农村村民对于该项使用权是无偿并且没有时间限制的。实质上,我们不难看出本文所探讨的权利有一种福利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权利人可以对他人所有之物行使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这种权利我们称之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只享受充分地占有和使用两项权利,而收益的权利却是受到限制的,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与我国其他用益物权有所不同,属于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用益物权。
2、宅基地使用权有较强的身份属性
在我国,要想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毫无疑问你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户口。否则不可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正是因为他们户口在城镇而非农村,并不具有这种身份资格,所以城镇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4]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
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属于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且由于我国法律奉行“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双重权利,既取得房屋所有权,也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当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之时,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要发生转移。但在实践中,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规定十分严格,极大地限制了农村房屋的流转。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只要不突破“一户一宅”等其他要求,按现行法律可以依靠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一块宅基地,而且使用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不发生丧失集体组织身份等特殊情况,宅基地就不会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对农民有益的一项土地权利,能够防患农民居无定所的情况发生。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
在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历史等众多因素,存在大量被继承的现实。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立场,这也导致了继承过程中发生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而目前本文按照继承主体的身份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现状主要有两种,一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二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5]
(一)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首先都具有取得权利的身份条件,但若将这种情况细分,例如将两个权利主体是否属于同一农户为划分表标准,那么,我们又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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