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继数字时代开启以来,经大量的案例实践需要,导致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方向中,逐渐兴起了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研究。著作权法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主合理,而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正是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目前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正趋于完善,学术界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也逐渐明确。本文通过对当前该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剖析,对合理使用做了初步界定,又结合理论与实际问题,分析了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界定研究 2
(一)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2
(二)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2
1.权利限制说 2
2.侵权阻却说 2
3.使用者权说 2
(三)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 3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3
(一)三网融合趋势下重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必要性 3
(二)云计算与云平台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4
三、域内外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情况综述 4
(一)域内外制度概述 4
1.立法模式比较 4
2.基本原则 4
3.合理使用的检验标准 4
4.存续论与废除论 4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有立法介绍 5
1.法律 5
2.行政法规 5
3.部门规章 5
4.司法解释 5
四、我国保护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现有问题 5
(一)网络侵权主体的变化 5
1.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侵权 6
2.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6
(二)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局限性 6
1.现行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局限性 6
2.现行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局限性 7
(三)我国立法仅采用列举式存在的缺陷 7
五、完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路径选择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7
(一)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系架构 7
(二)统一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标准 8
(三)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立法限制 8
(四)筹建网络制式下的集体管理办法 8
六、结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传播,使用,访问信息的方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与此相应,网络作品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关系也产生波动。由于因特网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于其他传统传播形式,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地域的差别,致使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更广,一方面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另一方面加强了侵权信息的隐蔽性和传播范围。著作权人出于自己作品专有性的担心而使用一些强制或者半强制性的措施。这些措施普遍保留著作权人的多数权利,当作品使用人想要使用网络作品时,因为难以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同意而有诸多限制。因此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去平衡多方利益显得十分重要。
2014年谷歌公司因数字图书馆搜索在美国被著作权人起诉收到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法院认为,虽然未经许可的复制原则上构成侵权,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中,有些合理使用行为的实施需要以复制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专门为了合理使用行为而进行的复制,应当与后续使用行为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应当与后续的合理使用行为割裂开。该案是国内首个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案件,新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领域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界定研究
(一)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我国制定著作权法较晚,踏出了完善法制建设重要的一步。其制定的初衷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同时又积极创造条件使得有益的信息资源得以流通、传播。
网络著作权区别于传统环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使用方数量庞大且虚拟,互动介质的改变造成了行为模式多样性发展,传统著作权的法定性产生了滞后问题。现有的《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备独创性及能够被有形复制,而网络作品由于存在于虚拟空间,作品载体上的独创性还是否需要进行评价就产生了疑问。同时,可有形复制的规定也失去了意义,因为,网络作品的传播几乎是无损复制,其可复制传播能力,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要求。
第二,作品载体的变化造成信息传输极为高效和普遍,作者及传播者往往鞭长莫及,这对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造成了削弱。对专有性的冲击,直接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对新作品的生产积极性有着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实则违背了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
第三,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是有目共睹的,这场资源共享的大爆炸引出了跨境传输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提出了挑战,地域限制的消失使得国际保护条例的地位至关重要。
(二)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在中国,关于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学术界大体分三种观点:
1.权利限制说
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人的权利虽基于作品享有但不绝对排他,限制以及约束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意义所在。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原因是,许多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也是基于这个定义将合理使用的性质就是置于“权利限制”部分。
2.侵权阻却说
这种学说认为合理使用实质上是侵权行为,由于法律的特殊许可才将其排除在外。它与“权利限制说”十分相似,被认为是对法定权利的部分限制,但侵权阻却说没有要求著作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而是要求使用人来举证自己的合理使用行为,其进步性有司法实践的支持。合理使用应在标明作者姓名,作品标题,使用作者的作品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使用被限制在通过一定形式再现的使用行为,实际上要对著作权人的四项权利构成侵犯是有难度的。由于这类使用行为中的某些经济利益著作权人本就无法获取,不会对作品的正常市场产生损害,所以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不会吃亏。客观的说,这类使用行为也拓宽了作品的影响面,对有效发挥作品的财产效益是有积极作用的。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219.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