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行政复审对农产品的影响以及对策

反倾销行政复审对农产品的影响以及对策[20200505152512]
摘要:自WTO成立后,国际贸易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在这种经济大背景下,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国家保护其本土经济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此的不恰当的利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收到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正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农业大国。在今反倾销盛行的时代,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为一项针对反倾销的救济措施一直被人们所忽略,并且一直被反倾销只管机关滥用。因此,研究并分析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将成为中国农产品顺利出口的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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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反倾销行政复审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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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概述1
(一)期中复审制度 1
(二)新出口商复审制度2
(三)落日复审制度2
二、我国农产品面对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基本情况2
(一)期中复审的现状2
(二)新出口商复审的现状2
(三)落日复审的现状3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3
1.“新出口商”资格的认定有待商榷3
2.申请复审和审理的期限不合理 3
3.反倾销行政复审中没有对相关因素进行明确规定4
(二)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滥用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4
1.对与原出口商存在关联的认定存在问题4
2.立案后的调查过程存在问题4
3.在落日复审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5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自身存在问题5
1.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没有全面了解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5
2.我国农产品出口商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没有积极应诉5
四、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如何更好的利用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6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商的应对6
1.提升自身对国外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了解6
2.面对各类反倾销行政复审时应积极应诉6
3.努力提高自身农产品的质量与价格6
4. 寻求他方的帮助6
(二)国家的对策7
1.努力完善自身的相关政策7
2.对我国农产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品出口商提供相应的便利与帮助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7反倾销行政复审对我农产品的影响以及对策
引言
由于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包含期中复审制度,新出口商复审制度,落日复审制度这三种主要的制度,而这三种制度也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期中复审制度
期中复审制度(又称年度复审)是指在进口国在执行反倾销措施一段时间后,国外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期中复审,并且提交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国内的反倾销主管机关依此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反倾销措施。[1]
根据对该项制度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项可以被已经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外国出口商利用的用来保障自己产品顺利出口的措施。因此,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商只要符合申请期中复审的条件,就有可能被取消征收反倾销税。
(二)新出口商复审制度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要求单独确认其进口税率的制度。这项制度体现了国际反倾销体系的公平贸易原则。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出口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申请,且条件相对简单。在实践中,许多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出口企业并没有获得胜诉,或者是一些新出口商根本没有获得新出口商资格。许多农产品出口企业仍然被征收原有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小的影响。[2]
(三)落日复审制度
落日复审是指进口国在其对外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满5年后,应出口方申请或反倾销主管机关自行发起,审查涉案产品的倾销或者损害是否会继续发生或者是否有发生的可能,依此来确定是否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制度。[3]6-7
二、我国农产品面对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基本情况
(一)期中复审制度的现状
关于期中复审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的现状,以中国对美国出口大蒜一案为例说明。在该案中,美国从1995年开始就对中国对其出口的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反倾销税。直至2001年5月,中国山东的一家公司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帮助下,向美国提出了期中复审。最终,通过不懈努力,这家公司成为了中国首家在大蒜出口上获得零税率的公司,这家公司的大蒜以合理的税率出口到了美国。[4]
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商能够意识到利用这项制度并且积极应诉,期中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产生有利的影响,从而使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条件能够有所好转,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量也会因此得到增加。
(二)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现状
由于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才向进口国出口产品,所以对新出口商实施原有的反倾销措施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的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也应运而生。但是一些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土经济,滥用该项制度,限制外来进口企业,仍然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以中国对美输出大蒜一案为例,2013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做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认为涉案产品在美国销售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石家庄履中韬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44美元/千克。面对高额的反倾销税,该公司不得不减少其大蒜的对外出口。
再以中国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输美蜂蜜案为例,美国对中国出口的蜂蜜征收反倾销税,中国的四家公司向美国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美国做出的初裁为分别对着四家公司征收10.73%、31.47%、32.61%、29.91%的反倾销税。期间,美国不顾中国出口公司的抗辩,在终裁时仍然做出对四家公司征收分别为25.73%、50.35%、51.71%及46.92%的反倾销税,中国公司的蜂蜜出口量也因此而大幅下降。[6]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在面对新出口商复审的时候,经常被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以致农产品的出口量大幅下降。征收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理论上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进口国向出口商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有利于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下文也将对其进行分析。所以说,一旦该制度被不正当地利用,那么该制度只会起到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作用。为此,一些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商不得不考虑转移出口方向,向其他国家出口自己的农产品。
(三)落日复审制度的现状
印度是我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世界上最具有成长前景的新兴经济体。随着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和对华贸易逆差的增多,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也不断增多大致情况如下:
印度对华的反倾销行政复审总立案数已达61起,期中依照职权立案的在不断增多。至2013年11月,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已达61起,其中关于中国农产品的也达到将近一半。并且有关数据表明对这些农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
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为一项针对新出口商而产生的制度,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会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1.“新出口商”资格的认定有待商榷
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核心就是新出口商的认定。新出口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向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关于这项认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WTO《反倾销协定》对于新出口商资格认定的总体规定是:在反倾销立案调查期间内没有向进口国出口过产品;与其他涉案的企业或者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向欧盟大量出口涉案产品,或签订数量可观的不可撤销的买卖合同。这项规定对“大量”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商在申请新出口商复审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并且该规定未对在认定“不可撤销”的合同时应适用的法律加以说明。一旦上述细节没有被明确化,主管机关在认定“新出口商”时就可能产生差错,产生不利于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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