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构想

近年来,伴随世界食品贸易日益繁荣,特别是食品工业化之后,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球瞩目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新兴技术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崇。2009年6月1日我国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及其结果利用做出了明文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表明我国已经将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来确保风险评估的实施。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相比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许多缺陷有待完善,这就需要通过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具体职能、加强评估信息透明化以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措施健全该项制度,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目录
摘要1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前言1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概述2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概念2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2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作用3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制的现状3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立法3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4
三、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5
(一)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法概况5
(二)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6
(三)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
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9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9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相关措施9
五、结语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构想
引言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以及人口数目都在飞速增长,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不断迎来新的发展与变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逐渐成为全球瞩目的问题,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维持生命健康的基本条件,其安全性与公众的基本人权及社会的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谐与稳定直接相关。作为全球食品生产与消费的大国,我国更应当注重事前防范的食品安全预防体系建设。然而,伴随着食品工业化的生产,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也在一定范围内频频爆发。纵观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既有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如麦当劳福喜事件、"镉大米”事件,又有诸如肯德基"速成鸡”事件、快餐店冰块菌群超马桶水、果汁行业"瞎果”榨汁这样并不会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食品安全乌龙事件。由此可见,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势在必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帮助有关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形势进行正确判断,从而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我国从2009年开始,已经逐步推进食品安全立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本文拟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行制度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为健全相关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奉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概念
1、食品安全
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目前在学界里还并未给出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指出,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存在所有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危险,它是一个绝对概念,即食品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也不能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健康。”?
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层次上也拥有着其不同的理解。首先,在对于食品安全综合性含义的认识上,食品安全涉及到从初级生产直至消费的各个环节及操作顺序流程,并包含上述各环节及流程中所反馈出的食品营养、食品质量及食品卫生等多方面内容。其中食品质量、食品营养、食品卫生在涵义及外延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交叉,因而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其次,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食品安全作为一种监管标准,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及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中所面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治理要求是不同的,因而食品安全也属于一种社会治理概念,食品安全法制发展至今,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侧重点也是有所差异的。第三,从政治层面上看,食品安全又是一种政府的职责。食品是大众日常所必须的需求品及消费品,事关民生与健康。所以食品安全是相关企业及人民政府对整个社会所做出的最基本的承诺。食品安全是与生存权紧密相连的,因而具备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政府强制的范畴。在法律层面上,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一些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在我国,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的逐步替代,反映了我国及整个时代发展的需求。
综合上述概念,我们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目前国际通用的食品安全问题预防措施,广泛应用于美国、欧盟及众多国家和区域。而关于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起源于环境科学领域,后来应用到药品的开发,到80年代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考虑将该制度应用于CAC标准制定,揭开了危险性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应用的序幕并且对其进行解释——"对各种危害对人体产生的己知的或潜在的不良健康作用的可能性的科学评估”。[2]WTO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中规定,在"确定各国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时,应以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为主要依据(SPS协定第5条),因此,风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我国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的理论性研究进程中,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界定也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比如,一些学者侧重于针对食品中所含有害因子对人体所产生的影响及影响大小进行风险评估;[3]一些学者侧重于根据科学对特定危险产生的可能性、后果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价;[4]还有侧重于对于食品安全性的科学化管理从而针对影响食品摄入安全性的各种生物的化学的和物理的危害进行风险测评。[5]根据这些研究,以及对CAC的借鉴,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如下定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其定义中不仅对整个食品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及其对人体造成的可能性影响进行定性,[6]而且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进行了规范,从而形成了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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