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票交易制度中农民权益保护初探
地票交易制度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有益探索。地票交易制度实施以来受到了学术界高度关注,学界对地票交易制度进行了广泛讨论。地票交易制度的实行对于提高我国土地利用效率,缓解用地紧张,协调城乡发展矛盾和实现城镇反哺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2008年重庆设立我国第一个地票交易所,建立地票交易制度至今才短短数年时间,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地票交易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严重的问题。对此,本文认真总结了各地地票交易实践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系列情形,探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对保护地票交易制度中的农民权益提出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地票交易制度的实践意义 2
(一)创造了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2
(二)有利于保护耕地 2
(三)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
二、我国地票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2
(一)农民在地票交易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民意无从体现 3
1.农民对地票制度缺乏了解,复垦积极性不高 3
2.农民缺乏意见表达渠道,参与权缺乏保障 3
(二)地票增值有失公平,缺乏规范的收益分配机制 3
1.指标打包不合理,损害土地价值 3
2.收益分配缺乏规范,损害农民利益 3
3.缺乏收益分配监督机制 3
(三)政府主导地票交易,权力缺乏制约 4
三、对地票制度交易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4
(一)建立健全农民意见表达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参与权 4
1.加强地票交易制度的宣传,提高农民复垦积极性 4
2.确立农民在地票交易中的主体地位 4
3.保证农民自主交易的权利 5
(二)完善地票交易收益分配制度 5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分配 5
2.建立农民收益支付机制 5
(三)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5
1.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5
2.强化政府的服务性职能 5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结语 6
致谢 6
参考文献 6
地票交易制度中农民权益保护初探
引言
地票是可以在市场流通的建设用地指标,它通过将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产生。2008年,重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村地票交易所,正式建立地票交易制度,从此开启中国土地流转新格局。Tavares认为,把在某个特定地块上进行非农业的发展之类的权利从权利发出的地块上进行分离出来,并被有偿的转移到权利接收区的另一地块上,这样权利接收区就可以获得相对于原来的土地利用规划更高的发展强度。[1]地票交易制度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城镇化的用地需求,使农村更好地享受城镇化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票交易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现行的地票制度在复垦、验收、交易各环节都存在可能侵害农民权益的情况。本文旨在总结当前地票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侵害农民权益的情形,完善地票交易制度,维护农民权益,更好地发挥地票制度的积极作用。
地票交易制度的实践意义
创造了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农村土地的流转仅仅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定了不同的要求,该法在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的同时又规定了前置性的约束条件,实质上阻碍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在流转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体现在诸多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在农村建设用地的大部分增值收益被政府拿走,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权收益(也即土地增值的预期间接收益)并不能由农村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人所享有。[2]地票交易制度的创设把农村多余的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产生可以流通的指标,为土地流转增设了新途径,并成功解决了农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限制,通过地票交易市场实现了农村和城镇在建设用地方面的互通有无,突破了城市化面临的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瓶颈。
有利于保护耕地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耕地总量逐年下降,城市用地需求不断增长与土地供应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相比“先占后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先补后占”的地票交易制度先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再产生城市建设用地新指标,更加利于耕地的保护,保证耕地的占补平衡。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增加,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可以更好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3]
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并在城市定居,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多地被闲置,“空心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对于典型性农民而言,其更加关注于收入的增加。[4]农民进入城镇定居的越来越多,而且需要生活资金,地票制度正好可以为农民增加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地票制度将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指标投入市场流通,通过拍卖竞争的方式增加土地价值,又强调要将地票收益的绝大部分分配给农民,相对于征收分发的补偿款,农民通过地票交易的方式切实取得了挖掘出了更高的土地价值,从而增加了收入。
我国地票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地票交易制度的出现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土地紧缺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也对保证我国基本农田数量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地票交易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弊端,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尤为严重,而这个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制度设计时秉承的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实现城镇反哺农村之初衷,十分不利于地票制度在我国顺利开展。
(一)农民在地票交易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民意无从体现
1.农民对地票制度缺乏了解,复垦积极性不高
地票制度作为已一种新兴的土地制度尚未被农民广泛知悉,即使听过也未必明白其中的运行机制,而且现在农村很多青年人外出打工,农村大多采用村广播或者宣传单的方式传达政策,无法保证政策宣传到位,一些村镇干部自身对地票的认识不全面,往往用农民退出房屋、政府予以补偿这种与国家征收情形相类似的概念解说地票制度,无法引起农民对地票交易的足够重视。而地票交易制度离不开农民的参与,要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地票首先就需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复垦申请,农民对地票制度缺乏了解,导致农民申请复垦热情度较低。农民复垦积极性不高也会导致地票数量的供给不足,不利于地票交易顺利开展。
2.农民缺乏意见表达渠道,参与权缺乏保障
除此之外,农民被迫复垦现象也时有发生。地票交易制度在设计上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地票交易开展的前提是农民主动提出复垦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垦,虽然这一程序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严谨,但也给审查机构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常有地方政府强制干涉农民的复垦自由,以多种方式进行胁迫,引 起农民的不满;另一方面,农民参与土地复垦的方式比较单一,变相的剥夺了农民自行复垦的权利。[6]农民加入地票交易的权利变成具有强制意味的“义务”,将有害于地票制度的全面开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地票交易制度的实践意义 2
(一)创造了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2
(二)有利于保护耕地 2
(三)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
二、我国地票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2
(一)农民在地票交易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民意无从体现 3
1.农民对地票制度缺乏了解,复垦积极性不高 3
2.农民缺乏意见表达渠道,参与权缺乏保障 3
(二)地票增值有失公平,缺乏规范的收益分配机制 3
1.指标打包不合理,损害土地价值 3
2.收益分配缺乏规范,损害农民利益 3
3.缺乏收益分配监督机制 3
(三)政府主导地票交易,权力缺乏制约 4
三、对地票制度交易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4
(一)建立健全农民意见表达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参与权 4
1.加强地票交易制度的宣传,提高农民复垦积极性 4
2.确立农民在地票交易中的主体地位 4
3.保证农民自主交易的权利 5
(二)完善地票交易收益分配制度 5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分配 5
2.建立农民收益支付机制 5
(三)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5
1.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5
2.强化政府的服务性职能 5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结语 6
致谢 6
参考文献 6
地票交易制度中农民权益保护初探
引言
地票是可以在市场流通的建设用地指标,它通过将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产生。2008年,重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村地票交易所,正式建立地票交易制度,从此开启中国土地流转新格局。Tavares认为,把在某个特定地块上进行非农业的发展之类的权利从权利发出的地块上进行分离出来,并被有偿的转移到权利接收区的另一地块上,这样权利接收区就可以获得相对于原来的土地利用规划更高的发展强度。[1]地票交易制度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城镇化的用地需求,使农村更好地享受城镇化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票交易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现行的地票制度在复垦、验收、交易各环节都存在可能侵害农民权益的情况。本文旨在总结当前地票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侵害农民权益的情形,完善地票交易制度,维护农民权益,更好地发挥地票制度的积极作用。
地票交易制度的实践意义
创造了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农村土地的流转仅仅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定了不同的要求,该法在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的同时又规定了前置性的约束条件,实质上阻碍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在流转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体现在诸多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在农村建设用地的大部分增值收益被政府拿走,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权收益(也即土地增值的预期间接收益)并不能由农村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人所享有。[2]地票交易制度的创设把农村多余的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产生可以流通的指标,为土地流转增设了新途径,并成功解决了农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限制,通过地票交易市场实现了农村和城镇在建设用地方面的互通有无,突破了城市化面临的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瓶颈。
有利于保护耕地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耕地总量逐年下降,城市用地需求不断增长与土地供应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相比“先占后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先补后占”的地票交易制度先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再产生城市建设用地新指标,更加利于耕地的保护,保证耕地的占补平衡。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增加,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可以更好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3]
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并在城市定居,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多地被闲置,“空心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对于典型性农民而言,其更加关注于收入的增加。[4]农民进入城镇定居的越来越多,而且需要生活资金,地票制度正好可以为农民增加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地票制度将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指标投入市场流通,通过拍卖竞争的方式增加土地价值,又强调要将地票收益的绝大部分分配给农民,相对于征收分发的补偿款,农民通过地票交易的方式切实取得了挖掘出了更高的土地价值,从而增加了收入。
我国地票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地票交易制度的出现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土地紧缺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也对保证我国基本农田数量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地票交易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弊端,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尤为严重,而这个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制度设计时秉承的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实现城镇反哺农村之初衷,十分不利于地票制度在我国顺利开展。
(一)农民在地票交易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民意无从体现
1.农民对地票制度缺乏了解,复垦积极性不高
地票制度作为已一种新兴的土地制度尚未被农民广泛知悉,即使听过也未必明白其中的运行机制,而且现在农村很多青年人外出打工,农村大多采用村广播或者宣传单的方式传达政策,无法保证政策宣传到位,一些村镇干部自身对地票的认识不全面,往往用农民退出房屋、政府予以补偿这种与国家征收情形相类似的概念解说地票制度,无法引起农民对地票交易的足够重视。而地票交易制度离不开农民的参与,要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地票首先就需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复垦申请,农民对地票制度缺乏了解,导致农民申请复垦热情度较低。农民复垦积极性不高也会导致地票数量的供给不足,不利于地票交易顺利开展。
2.农民缺乏意见表达渠道,参与权缺乏保障
除此之外,农民被迫复垦现象也时有发生。地票交易制度在设计上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地票交易开展的前提是农民主动提出复垦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垦,虽然这一程序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严谨,但也给审查机构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常有地方政府强制干涉农民的复垦自由,以多种方式进行胁迫,引 起农民的不满;另一方面,农民参与土地复垦的方式比较单一,变相的剥夺了农民自行复垦的权利。[6]农民加入地票交易的权利变成具有强制意味的“义务”,将有害于地票制度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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