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附件)
大气污染的严峻问题目前在我国已经引起重视,大气污染所具有的流动性和复合性的特点,以及我国各行政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我国需要以联防联治的手段防治大气污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一解决。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几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为该项法律制度的建设贡献出力量。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现状 1
二、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基本原则缺失,调控原则不明2
(二)参与机制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3
1.公众参与的机制不健全3
2.联动措施的不完善3
3.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主体不明确3
(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地方利益失衡3
(四)责任配置模糊,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3
三、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4
(一)制定基本原则,明确调控原则4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
2.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4
3.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原则4
4.共同责任与分别责任相结合原则4
(二)健全参与机制,增强可操作性4
(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平衡地方利益5
(四)明确责任配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5
四、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6
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学131 祝慧敏
引言
大气污染问题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可以预见却无法避免的,涉及政治,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并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该污染已经成为区域综合性污染,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频繁发生。之所以要解决该污染问题,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重要的是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必须得到协调,否则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受到巨大的阻碍。大气污染本身的流动性和复合性等特点,决定了治理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污染需要区域间形成合力,如果“各自为战”,不仅很容易发生交叉污染和再次污染的情况,而且取得的收益往往远低于成本;有些地区为了节省治理的费用,甚至利用大气循环流动的特点“搭便车”,种种迹象都表明我国的大气环境管理模式亟须转变,因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研究建设便势在必行了。
一、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这样的表述,正式纳入法律制度的领域。当然,在此之前也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文书,规章制度,例如《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定了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的规定。其中,《指导意见》的出台保障了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和区域协作的结合,《规划》则是用以明确建立该机制的具体要求。
具体来说,近年来,中央及各地方为了实现用联防联控的方式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国家、部门规章、地方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层面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部门规章层面有《规划》、《指导意见》等,地方的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法规、规章中与联防联控有关的规定。
尽管法律层面将联防联控纳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中较晚,但实践层面,国家和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初步的尝试。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实施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举措,可以说是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取得成功的标杆,自那之后,我国各地区都展开了数次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相关的实践活动。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为了保障上海世界博览会举办期间拥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上海市和江浙两省的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工作方案,实践证明该方案实施后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综上,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实践都开始逐步推行,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个案取得良好的成果。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我国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面对并逐一解决。
二、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无论哪种制度都不存在绝对无瑕疵的情形,我们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使得制度适用于实际生活,对于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需要不断的调整,所以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现有的制度和实际,许多学者们进行了研究探讨,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在这些学者的研究基础机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是以下四类问题:
(一)基本原则缺失,调控原则不明
原本基本原则是在规定较为空泛的时候,作为确定自由裁量权合理边界的依据。然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只在总则部分用指导思想的形式替代了基本原则,这就使得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调控原则不明。虽然在别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但是并不能很好地对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需求,但是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缺失的情形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这与《十二五规划》增加的“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原则相配合,一定程度上能够符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基本要求,但从法律位阶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充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才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律,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指定的基本原则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法律基本原则的缺失,带来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问题,更多的是制度推行时带来的实践问题。比如说环境保护部等九大部委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该以加强地区环境保护合力为基准,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措施,形成统一规划测评、监督管理、评估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该项原则性规定就没有注意到地方差异性的问题,此时没有法律基本原则作为协调依据的话,会为的地方的实际操作带来重重问题。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现状 1
二、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基本原则缺失,调控原则不明2
(二)参与机制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3
1.公众参与的机制不健全3
2.联动措施的不完善3
3.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主体不明确3
(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地方利益失衡3
(四)责任配置模糊,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3
三、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4
(一)制定基本原则,明确调控原则4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
2.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4
3.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原则4
4.共同责任与分别责任相结合原则4
(二)健全参与机制,增强可操作性4
(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平衡地方利益5
(四)明确责任配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5
四、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6
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学131 祝慧敏
引言
大气污染问题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可以预见却无法避免的,涉及政治,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并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该污染已经成为区域综合性污染,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频繁发生。之所以要解决该污染问题,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重要的是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必须得到协调,否则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受到巨大的阻碍。大气污染本身的流动性和复合性等特点,决定了治理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污染需要区域间形成合力,如果“各自为战”,不仅很容易发生交叉污染和再次污染的情况,而且取得的收益往往远低于成本;有些地区为了节省治理的费用,甚至利用大气循环流动的特点“搭便车”,种种迹象都表明我国的大气环境管理模式亟须转变,因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研究建设便势在必行了。
一、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这样的表述,正式纳入法律制度的领域。当然,在此之前也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文书,规章制度,例如《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定了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的规定。其中,《指导意见》的出台保障了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和区域协作的结合,《规划》则是用以明确建立该机制的具体要求。
具体来说,近年来,中央及各地方为了实现用联防联控的方式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国家、部门规章、地方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层面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部门规章层面有《规划》、《指导意见》等,地方的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法规、规章中与联防联控有关的规定。
尽管法律层面将联防联控纳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中较晚,但实践层面,国家和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初步的尝试。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实施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举措,可以说是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取得成功的标杆,自那之后,我国各地区都展开了数次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相关的实践活动。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为了保障上海世界博览会举办期间拥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上海市和江浙两省的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工作方案,实践证明该方案实施后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综上,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实践都开始逐步推行,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个案取得良好的成果。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我国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面对并逐一解决。
二、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无论哪种制度都不存在绝对无瑕疵的情形,我们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使得制度适用于实际生活,对于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需要不断的调整,所以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现有的制度和实际,许多学者们进行了研究探讨,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在这些学者的研究基础机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是以下四类问题:
(一)基本原则缺失,调控原则不明
原本基本原则是在规定较为空泛的时候,作为确定自由裁量权合理边界的依据。然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只在总则部分用指导思想的形式替代了基本原则,这就使得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调控原则不明。虽然在别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但是并不能很好地对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需求,但是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缺失的情形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这与《十二五规划》增加的“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原则相配合,一定程度上能够符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基本要求,但从法律位阶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充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才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律,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指定的基本原则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法律基本原则的缺失,带来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问题,更多的是制度推行时带来的实践问题。比如说环境保护部等九大部委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该以加强地区环境保护合力为基准,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措施,形成统一规划测评、监督管理、评估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该项原则性规定就没有注意到地方差异性的问题,此时没有法律基本原则作为协调依据的话,会为的地方的实际操作带来重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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