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阐释与路径分析

当下社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新构建对推动新型农业经济体系以及城乡经济的发展都格外重要,而现有“二元体制”法律框架下的物权法律关系中,一物一权等原则与“三权分置”构建相冲突,并且现有法律规则中缺少与“三权分置”相匹配的土地登记等制度,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同样存在着可能导致一权虚化,损害农民的根本权益等问题,使得实践操作困难。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从“三权分置”的法治背景入手,分析其法律性质、意义,存在的规则性障碍等问题,提出完善物权法律关系,平衡权利冲突,完善配套政策,坚持市场导向的建议,希望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新构建提供一定的实现路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引言1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概述2
(一)三权分置提出的政策背景和法律背景2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概念及性质2
(三)农村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意义3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解释4
(一)农村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内在矛盾4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逻辑4
三、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规则障碍4
(一)与原有物权法框架冲突4
(二)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5
(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实践操作困难5
四、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法律建构5
(一)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情况下明确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客体指向5
(二)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情况下平衡权利冲突6
(三)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必须完善土地登记等政策6
(四)农村土地承保权与经营权分置必须坚持市场导向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阐释与路径分析
引言
引言:在2016年对全国农民工的调查报告中,依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数据显示,2015年农民工总量近3亿人,较上年增加1.9%,约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四成左右,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农民工增长率下降,然而农民工总量持续上升。与农村劳动力外流随同而来的是农村土地流转势头强劲。依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面积到达4亿余亩,其中家庭承包的流转面积约占总量的三成,比2013年提高约5个百分点。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形势,为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利用价值,释放经济效能,于2014年提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2016年提出,建设“三权分置”制度,要竭力探寻农村土地功能的实现路径,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并放活经营权。同时,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使农民享有的财产权利更为充沛。2017年,在供给侧改革政策中,特别强调了农业对实施该政策的重要作用,表明要以“三权分置”提高农业产能。但是,当前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的制约使得其呈现出保障性、身份性、封闭性等特征,现行法律与农村土地改革政策不能同步,阻碍了农村土地在市场化形势下的改革。[1]2122明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界定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概念与性质,突破该制度存在的障碍,找到该制度顺利实施的路径都是非常值得商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概述
(一)三权分置提出的政策背景和法律背景
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搞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个方面的关系,并进行深入研究,为农村改革打下良好基础;2014年建议在保证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做到承包权的稳定并释放经营权的活力;2015年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的大体实现方向为坚持土地长期稳定不变,此外,要对三权分置后产生的三种权利的关系进行整理,界定其概念、性质,到 2016年中央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设立的整个“三权”机制高效健全,建设成的农村土地制度归属明确、权能完善、流转方便,能够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给予新农村建设有力支持。[2]可以看出,“三权分置”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经济社会下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概念及性质
“三权分置”是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由于目前农地制度的二元体制,分离出来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概念及性质难以界定,而性质问题是关系到土地制度设计的基础性问题,因此必须进行严谨的论证。如今理论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承包权是成员权,经营权是债权。承包权源于集体中农户所享有的资格,它是对农地分配或承包的结果,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3]1013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权人经由租赁等方式转让经营权而产生的,具备债权的相对性,适用合同法;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权为用益物权,经营权为经济术语,非法学概念,因其内涵不清晰,不能与承包权并列;[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均为物权。[5]承包权虽是基于成员资格取得,但严格意义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简称,由于农户自愿将经营权权能转让而简称承包权,其仍是用益物权。经营权是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依法占有,获得收益并进行处分,因此,也应为用益物权。可见,学界关于两权的性质问题有着广泛的探讨并且两者区别巨大。
本文认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均为物权,同属用益物权范畴。
成员权作为一种资格性权利,就财产利益而言,有该资格,就可取得某项财产,但它本身并非一项现实的财产。承包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取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把承包权界定为成员权,不能将承包权的取得与承包权的性质混同,承包权应该是一种实在的权利。[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主要是土地承包与土地经营,当两者由不同主体享有时,经营权明显;当二者由同一主体承担时,经营权为承包权遮蔽,主要表现为承包权,而此时的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6]我国于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做出了规定,在第三编将其归为用益物权,因此,分离出来的承包权应继续沿用原用益物权的性质。另外,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享有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在承包期内对农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通过对经营权流转、土地有偿征收等获得相应收益,因此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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