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民生之本,国家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以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但在社会转型和变革的进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随处可见,虽然陆续有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但因为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政策之间存在矛盾等原因,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笔者拟选取农村离婚妇女这一主体,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结合实际调研数据,分析归纳实践中各地对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的几种方式以及各自的利弊,在此基础上分析原因以及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一方面要完善现有处理模式,完善法律,审查村规民约,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要创新解决模式,加强土地流转,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发展多种经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2
一、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问题的表现和类型 2
二、各地的处理方式以及各自的利弊 3
(一)发包方收回 3
(二)由前夫承包 3
(三)由妇女承包 3
(四)在娘家取得土地的,收回,否则不收回 3
(五)其他 4
三、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4
(一)立法原因 4
1.法律法规对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 4
2.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4
3.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5
4.法律规范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5
(二)缺少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5
(三)村规民约的影响 5
(四)传统思想、婚嫁观念的存在 5
(五)妇女自身的因素 6
四、保障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具体对策 6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条文 6
(二)对村规民约加以审查 7
(三)提高离婚妇女的维权意识 7
(四)多渠道维护被侵权妇女的土地权益 7
(五)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解决模式 7
结语 8
致谢 8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参考文献 8
论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
引言
陕西省高台县某村丁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两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6亩田的土地承包权。后二人协议离婚,土地对半分,丁某没有搬离某村,继续种植她享有的3亩地,后村委会以丁某离婚为由,强行将其户口迁出,然后将其承包的3亩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李某。丁某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丁某离婚后户口不在某村,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享有承包土地的资格,村委会和李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正当程序订立,李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故应确认承包合同有效,李某依法取得3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类型的案例比比皆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全国妇联曾经对一千多个村做了一个调查,结果显示,在没有土地的群体中,妇女比例很大,达到70%,在这之中,26%的妇女自始至终没有得到过土地,结婚之后失去原有土地的达到44%,因为离婚失去土地的占0.7%。[1]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民生之本,国家和政府一直在强调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人大作报告时指出,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首先要讲究的是男女平等,平等地保护妇女在内的所有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却一直没能得到有效保护。虽然陆续有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但因为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对于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影响和现实价值。
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但大多从法学、社会学等角度对整个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从宏观方向进行分析。笔者拟选取农村离婚妇女这一主体,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结合实际调研数据,分析归纳实践中各地对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的几种方式以及各自的利弊,在此基础上分析原因以及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问题的表现和类型
妇女在农村处于弱势地位,土地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婚妇女更是如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可概括如下:
第一,由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这里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民意绑架”,由于土地的分配和流转都要经过村民大会的决议,而很多地方往往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决定为理由,以乡规民约为借口,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妇女离婚后强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2] 二是“强行迁户”,村委会强行迁出离婚妇女的户口,即使她没有离开男方居住地,然后以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理由强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3]三是“横加干涉”,双方离婚时已经达成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协议,但村委会以协议无效为由,横加干涉,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离婚后土地被夫家占有,农村常常认为“男人是一家之主”,妇女是外嫁过来的,离婚后土地理应归男方所有,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案例中,即使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一致,但后来男方又反悔,迟迟不履行。
第三,妇女“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诉讼离婚中,妇女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去争取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似是主动放弃,实则是由于知识水平低下、思想落后等原因不清楚自己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法院处理不当。有的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会提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时单独提起诉讼,而法院往往对这一要求置之不理,有的法院虽然对此作出处理,但受传统风俗影响,在判决时明显偏袒男方,即使法院公正处理,但执行时,依旧受到很多阻力。
全国妇运权益部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失去土地的占27.7%,男性仅为3.7%。[4] 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亟待保护。
二、各地的处理方式以及各自的利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教授曾组织过一个教育部重大课题研究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对10个省,1800多个农名开展问卷调查,本文借鉴了部分数据,并结合了笔者自己进行的小范围调查,分析归纳实践中各地对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的几种方式,并分析各自的利弊。
(一)发包方收回
10.62%的受访农户表示离婚后土地由发包方收回[5],这种处理方式不多见。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只要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合法拥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限也有法律明确规定,仅仅因为双方离婚就收回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以及其前夫的基本土地权益。
(二)由前夫承包
受访农户中,妇女离婚后土地由前夫承包的占52.7%[5],这也是各地的普遍做法。在大家的通常印象中,男性作为一户之主,女性一定程度上对其具有依附性,尤其是外村嫁过来的女性,在离婚时常常会遭遇到“外来人”、“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不公平态度,各村在处理土地问题时对女性,尤其是外嫁过来的女性,通常会削弱甚至忽视她们的土地权利。所以,这种方式仅仅维护了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但损害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147.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