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的完善

摘要: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尤其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公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当得到充分的阐述和认识,应成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突破口。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无论是制度的保障还是实践都不尽如人意,理论界对于司法公开甚至在概念和内容上尚有争论,司法实务界亦是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笔者拟从司法公开的概念、内容、现状和不足等方面入手,进而概述当前深化改革形势下我国司法公开完善的方向。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司法公开概述 2
(一)问题的引出:“快播案”等重大案件的庭审直播 2
(二)司法公开基本概念 2
二、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 3
(一)司法公开的主体和对象 3
(二)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 3
1.立案公开 3
2.庭审公开 4
3.听证公开 4
4.文书公开 4
5.审务公开 4
6.执行公开 4
(三)形式公开还是实质公开? 4
(四)司法的程序公开——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冤案 5
三、我国司法公开的成效、不足和争论 5
(一)司法公开的成效 5
1.司法公开的价值得到法官的基本认同 5
2.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具体配套措施渐趋成熟 5
3.推进司法公开制度产生的积极效应 6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不足 6
1.对司法公开认识不足 6
2.司法公开不全面 6
3.司法公开形式主义 6
4.司法公开信息滞后 6
5.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6
6.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相分离 6
(三)关于司法公开限制的争论 7
1.限制公开审判的范围及程度应有多大? 7
2.庭审中的调解是否必须公开? 7
四、我国司法公开的改进方向 7
(一)深化程序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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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强化证据和诉讼意见公开 7
2.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8
(二)深化实体性公开 8
1.加强裁判文书的回应性 8
2.完善相关制度并创新 8
(三)实现标准化和程序化 8
(四)加强组织与监督机制保障 8
结语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论我国司法公开的完善
引言
关于我国司法公开的完善问题在学术界的研究较少且始终有争议,在实践中我国成文法也未对其作出直接规定。虽然司法公开早就被法治先进国家确立为基本原则,而且我国也早就学习采用并确认了此项原则,但现实中我国的法学学术界对该原则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和学说,司法实务界也尚未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统一的标准,导致实际公开时常常出现群众不满意不买账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无非是因为当今中国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只是一个大致的原则而缺少相应的具体规范。而即便是这个空泛的原则也很少能在实践中体现出或体现的差强人意,这就直接导致了群众的不满,导致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下降,影响了司法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可见司法公开对我国司法和社会的作用之重要。
一、 司法公开概述
(一)问题的引出:“快播案”等重大案件的庭审直播
2016年1月7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新浪微博视频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由于种种原因此案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因此被公开审理可谓反响巨大,控辩双方在网络上获得的支持难分伯仲。很多网友评论了这次庭审,有相当多的网友单纯以个人视角评判是非,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不能从更深层次、更高的高度发表看法,固然体现出当今舆论氛围的宽松,但也暴露出我国民众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的不达标。
此案让笔者想起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的微博直播,由于该案的性质、涉案人员之特殊和微博直播的方式之创新,使得该案的直播在当年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关注,无论是国民还是境内外媒体都享受了一次法治盛宴,体验到了司法公开带来的巨大福利。如今的快播案更是采用了视频直播这种比微博直播更加方便直观的方式,使得审判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实时向公众呈现。这一方面加强了诉讼透明化,减少和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亦可让争议接受司法和公众的监督,这亦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十八大后,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加速,法院审判工作由被动公开转变为主动公开,向着公平、公开、透明的方向大步前进。审判公开是构成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庭审的全程公开可以让关注着实时了解到案件审理的各项环节和各个细节,这样既可以让民众熟悉司法,消除自古以来中国人心中的司法神秘主义感;也能向民众普及基础实用的法律知识,使得无法律基础的民众不至于纯粹看热闹;还能让法律从业者收集到鲜活的案例素材;司法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减少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发生的概率;更重要的是,可以显示司法工作者的自信:敢于向民众直播展示,说明司法活动是不存在猫腻的,这样对于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无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通过多种方式庭审直播那些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对推动法治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审判公开只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要真正做好司法公开,还需要做好其他方面的功课。
(二)司法公开基本概念
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司法公开”这个词使用非常频繁,但迄今为止其基本概念尚没有通说规定,或者说关于其概念尚有多种学说,甚至有人认为其概念就是是审判公开,当然这肯定属于极端。有学者认为司法公开是“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法院正常审判秩序的事项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1]。
前文也提到,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是由于该原则太宽泛且缺乏可操作性,故在很多人眼中,一提到司法公开,其内容无非就是: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2]。既然其概念尚有如此多争议,那不如先研究一下其内容,也好提出完善的建议。但遗憾的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内容也尚存不小争议,由于有关司法公开的内容的学说较为繁杂且不甚统一,笔者整理概括各学者观点,以求尽量完整。
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
正如上文所述,关于司法公开内容的学说也是繁杂多样,当然这也凸显出该研究课题的价值。有学者认为,其具体内容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公开应仅限于公开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不应包括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和合议中的分歧意见,这是出于所谓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的考虑:害怕当事人及公众若得知审判过程中有利于自己的意见时不服既判的不利于自己的结果,进而继续提请诉求致使案件无法得到迅速解决,从而会降低法院的结案率和绩效考核;一种主张认为应全面公开审理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的宣告以及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该主张是出于所谓自然正义的考虑:认为司法就要身正不怕影子斜,要敢于公开一切,要让民众了解到所有意见哪怕其中有些意见可能给案件审理带来更大麻烦;还有一种主张认为司法公开不仅应包括形式公开,更应包括实质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以及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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