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对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农产品经济损失提供一定的帮助,为农业生产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起着主导性作用,对其功能发挥产生较大的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开展多年,但是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看,包括目标不清、投保方式倾向完全资源、政府扶持缺乏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1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2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2
1.农业保险费率高2
2.农业保险的手续繁琐,可操作性不强2
3.农业保险经营者存在的问题3
4.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3
5.农业保险的政策不明3
三、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特征与启示3
(一)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特征3
1.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特征3
2.加拿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特征3
3.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特征3
(二)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启示4
四、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建议4
(一)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适用范围4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4
(三)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5
致谢5
参考文献5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浅析
引言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
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分类,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需要农户自缴全额保费,保险公司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并以盈利为目的。[1]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农业保险模式证明,商业化的保险发展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政策化的保险模式取代了商业化保险模式。根据我国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我国支持多种形式农业保险,同时也要健全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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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灾农户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基于农民的自主意愿,农业保险的供给由政府主导,通过在试点区域推行,然后逐步推广和完善,旨在提高农业的抗灾能力。
政策性农业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首先,非盈利性。国家为了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维护农民及农业企业的合法利益,解决资源与环境方面的问题而实行的一种宏观调控方式,这种政策工具是以支持农业发展为特定目标的。因此无法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只有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才能体现出对农业的扶持;其次,在自愿性的基础上实行强制,作为涉农险,国家规定应当由农民自愿加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我国农业具有一定的缺陷,并且广大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出于这种原因,为了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国家在某些农业保险方面采取强制原则,例如在公益林的投保。最后,政府的扶持,主要体现为对保险公司与农民两方面主体的扶持,对农民予以保费的补贴,对保险公司予以经营管理费的税收优惠或补贴。还有其他的政策优惠,例如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近几十年来,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日益增加,导致了农民损失金额巨大,而中国国土面积大,气候变化多,所以自然灾害的种类多、分布广、损失大,因此是世界上被自然灾害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2]为了保障我国农民的权益,发展与推广农业保险刻不容缓,而在中国早期的实践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得知,我国应当尽快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活动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但是在1978年以前我国较少涉及农业保险立法,一般是通过政策调整来进行农业保障。1982年我国出台的《农业法》、《保险法》等法律,对农业保险加以规定。从整体上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只是在个别法律中出现部分原则性规定,并且许多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最早公布的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的法规,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国家对保险经营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大力支持,保险经营者可以采用支持农业生产者成立保险互助机构的模式来展开业务,但是没有对具体方法进行规定。在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中,同样对农业保险做出相关规定,并且规定开展农业保险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其他方面的规定同样较为宽泛,缺乏实质性的扶持措施和细则。2002年对《农业法》的修改中,提出国家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特别是让更多保险经营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仍然延续农业保险投保自愿的原则。这次修订确定了农业保险的性质为政策性,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其后2009年的修订同样没有对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出规定,而《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做出细化规定的唯一法规,该条例中规定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3]国税局出台的《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农业保险相关的保险合同暂不贴花,也体现了政府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支持。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较少,许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定较为宽泛,侧重于原则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当前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制度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将来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做好准备:
农业保险费率高
我国农业保险参保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收入不高,而且增长缓慢。农业保险并不是一般商业保险,具有高赔付和高风险等特征,因此保险费率普遍较高。一般来说,农业保险的费率为2%到20%之间,整体费率远超出普通商业保险。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给参保农民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压力。由于农民投保意识不足、收入不高,导致农业投保率低下。农业是高风险产业,但是农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体现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许多农业经营者心存侥幸,认为投保是政府的变相收费形式,反而会增大他们的负担,这是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的体现;[4]另一方面保险意识较弱,在部分经济发达的林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能够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但是许多经济欠发达的林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并没有清醒的认识。
2、农业保险的手续繁琐,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农业区过去相关灾害资料的收集不全,农业的灾害事故发生存在不规则性,不同地区的受灾程度不尽一致,在保险金额、赔付率的确定过程中,保险公司缺乏科学的计量模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一。由于技术与经验存在不足,保险的险种较少,对广大自主经营的农民来说无法有效转移更多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责任风险以及巨灾风险等。
3、农业保险经营者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市场并没有积极开拓,农业保险的供给没有增加,却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现象的出现,根据保险的数理原则,只有大量保单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分散风险。但是农业保险的第一个难题在于投保率低,并且承保面较小,因此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赔付率也就不断上涨。并且农业的生产规模较小,保险标的分散化。保险公司在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所以较高的经营成本使得保险公司望而生畏。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当前我国支持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与配套措施都不够健全,而农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不高、赔付率优化不足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实现盈利的目的,有时候甚至大量亏损,因此供给严重不足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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