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认识(附件)

摘要:在当前各学术理论的讨论下,针对想象竟合犯犯通说是“形数实一”(形式上数罪,实质为一罪),并且也有学者认为它是“形数科单”(形式上属于数罪科刑上属于一罪)的另一种形式。虽然它们之间有差异,但在处断上都主张对它进行从重处理。其中,想象竟合犯实际上应该属数实质上多罪,它并不不属于形式范畴。它不应该被按照通常的“从一重罪处断”方式来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处理,数罪并罚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更加合适。这也要求我们要从里到外全面认识和理解其概念含义。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想象竟合犯的概念2
(一)想象竟合犯定义2
1.法理定义 2
2.我国现行刑法规定 2
(二)想象竟合犯的法律性质 2
1.实质一罪说 2
2.实质数罪说 2
3.法理角度分析 3
二、想象竟合犯的成立要件及分类3
(一)想象竟合犯构成必备条件3
(二)想象竟合犯的法律分类4
三、想象竟合犯与法条竟合犯的区别4
(一)法条竟合的适用5
(二)法理角度阐述5
四、想象竟合犯理论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5
(一)肢解犯罪构成6
(二)因果关系混乱6
五、想象竟合犯的处断规则构建7
(一)处断规则种类7
(二)我国处断规则7
(三)处断规则的构建方向7
结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想象竞合犯的认识
引言
近 年 来 , 社 会 发 展 速 度 迅 猛 , 加 上 社 会 阶 层 分 化 、 贫 富 差 距 悬 殊 等 问 题 导 致 矛 盾 冲 突 频 发 , 各 种 不 安 定 不 稳 定 因 素不 断 增 加 , 犯 罪 问 题 变 得 越 来 越 严 重 。 此 中 , 想 象 竟 合 犯 当 是 困 扰 刑 法 学 界 的 大 难 题 , 对 想 象 竟 合 犯 的 探 讨 也 一 度 成 为 学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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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热 门 。
想 象 竟 合 犯的问题 在 很 多 国 家都被 立法部门以成文的形式规 定 , 我 国 目前这一方面略微落后,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其他发达法治国家的水平。 而 此类问题 在 法律部门的实际运用中是屡见不鲜 的 ,层出不穷的。 所 以它的 重 要 性 也是 非 比 寻 常 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实用之处。
但 由 于这些问 题 的 复 杂 多变 ,相互纠缠,我 不 能 将 所 有 的 问 题的认识都 面 面 俱 到。 加 之 本 人 学 识 有 限 , 所 以 只 能 对 主 要 的 问 题 进 行 粗 浅 的 分 析 , 以 一 人 之 微 言 , 为 我 国 法 治 化 建 设 之 大 业 略 添 一 瓦 ,不足之处众多,望各位能多批评指正,彼此促进,共建法治中国。
一、想象竟合犯的概念
(一)定义
想 象 竟 合 犯 , 也 被 称 为想 象的数 罪,思想上的数 罪 概 念 或 想 象 等 。 是 指某单 一 行 为犯 下 许 多 罪 行 的 犯 罪 形 态。
1 . 法 理 定 义
一般认为,这指的是单个行为导致多个罪数的情况。但除了这种阐述外,还有观点认为,想 象 竟合犯是指“基于之前犯罪人单个行为罪过,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触犯不同种类多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此描述和上述定义有一定的区别,一个是指犯罪者的主观必须是单个罪行。二是表现出同种想象竟合犯之排斥性。
2 .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规 定
  我们国家现在的成文法律没有对想 象 竟 合 犯做具体规定。但刑法理论,并且在实际运用中是承认它的罪之形态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实际上法律实践中有不同种类存在的情况,使得异 种 想 象 竟 合 犯是较为适当的依据,这也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种表述在考虑上只能通过根据单个罪过来认识此种犯罪的概念,还有很大研究空间和价值存在。
(1)想象竟合犯其构成
指的是单个行为的实施,它是一个主观罪过,或者实际上几个主观罪过,不影响想象竟合犯的创设。常见例子如,A枪杀B,同时又致C伤残。构成故意杀人罪要件和过失重伤罪组成部分,且只基于单个行为。显然,我们不能完全认为其在杀人和伤害行为上只有一个主观故意存在。然则,纵然它不能脱离此行为也不会干扰到这种行为归属于想象竟合形式。[1]
(2)想象竟合犯的成立
一般认为 , 行 为 人 要发 生多个 损 害 , 并且有主 观过 错事 实存 在 。 但 对 于 想 象 竟 合 犯 的 刑 法 理 论 认 识 的 性 质 各 学 说 还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二)法律性质
1.实质一罪说
一 罪 的 本 质 学说 ( 也 称 为 想 象 竟 合 犯 罪 或 实 质 一 罪 ) 认 为 , 想 像 竟 合 有 很 多 外 观 满 足 罪 行 的 形 式 。 虽 然仅为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且 具 有 不 同罪数之 实 质 性 质 , 但 属 于 想 象 竟 合 在复数 犯 罪 中成 立 。
2.实质数罪说
和 前 者观 点 相 反 , 想 象 竟 合 犯 所 犯 罪 行 的 犯 罪 数 量 构 成 数 罪 的 归 属 。 但 随 后 , 其只 是 一 个 行 为 , 所 以 区 别 其 与 其 他 数 罪 的 不 同 。 因 此 , 想 象 竟 合 犯 罪本 质 是 所 犯下之 多个 罪 ,并非 所 犯的 单个 罪 。 日 本 曾有学 者 泷 川先生 说 : “ 想 象 一 下 , 数 罪 , 本 质 上 是 犯 罪 的 数 量 , 但 它 只 是 基 于单个 行 为 的 , 应 当 与 一 般罪行的结合情况 作 出辨别 ( 参 见 确 定数) 量 的犯 罪而 没 有 裁 判 的 ) , 从 重决 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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