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探究

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司法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国家主导的刑事司法模式,它讲求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参与,旨在弥补是受害人损失的同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自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之后,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能否将重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成为新的焦点。就此问题,本文将从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概念入手,综合分析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历史依据和现代理念,同时借鉴域外近年来刑事和解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制度构建,以期对该问题的研究做出自己的贡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概述2
(一)刑事和解的涵义2
(二)重罪的界定2
二、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依据2
(一)中国古代和合思想2
(二)近现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3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3
三、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面临的问题3
(一)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3
(二)规范层面存在的问题4
(三)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4
四、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西方经验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5
五、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5
(一)适用范围6
(二)适用条件6
(三)适用阶段7
(四)配套制度建设7
1.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7
2.建立健全和解监督制度8
致谢8
参考文献9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探究
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大踏步向前。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改进完善,特别是在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理论和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的共同影响和推动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初步在我国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开始了国家主导的传统司法模式向被害人意志参与其中的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转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变,这是对被害人价值和意志的肯定和一种实现方式。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只将轻微刑事案件划入了刑事和解的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机关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借鉴域外成功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重罪案件已经成为法治进步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概述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的今天,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制度,愈发受到学界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刑事和解制度于2012年在新刑诉法中被确立。关于刑事和解范围扩大至重罪案件的呼声也愈发高涨,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何为重罪案件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的涵义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之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1] 这种司法模式注重受害人受损利益的恢复和社会关系的修复,突出强调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作为案件主体的地位,充分尊重和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其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充分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司法地位,兼顾受害者、加害人、社会等各方利益,在充分考量、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也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司法资源不足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发展的一大桎梏,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整体的的司法目标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刑事和解制度为这一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现实中,大量的轻罪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办案机关只需保障协议的公正有效,省去了繁琐的侦查、起诉等过程,极大的改善了个案诉讼效率,解放了大量司法资源。其次,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不需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便可以取得相对满意的诉讼结果,节省了大量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是实现刑事法律预防、惩戒犯罪功能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实现立法的目的价值巨大。
(二)重罪的界定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重罪与轻罪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轻罪重罪的划分标准存在一定分歧:一是以法定刑还是宣告刑作为划分标准,二是以三年、五年还是七年作为划分界限。张明楷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2]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一是以法定刑作为划分依据比较合理,有利于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的预先判断。二是以三年法定刑作为划分标准,符合刑法分则的立法倾向,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犯罪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或手段恶劣的罪名一般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最低法定刑,这体现了立法者以三年法定刑为标准的区分倾向。基于我国现阶段立法与司法实际,以三年法定刑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较为妥当。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指的是法定最低刑为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使犯罪人获得较轻处罚。
二、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依据
(一)中国古代和合思想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拥有历史传统和文化基因。道教和儒学长久以来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具有深刻影响,儒、道两家均讲求和谐,强调以和为贵。有学者将我国的这一传统思想概括总结为和合思想,这一思想的主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儒家讲求天人和一的思想,道家提倡人法地,地法天,天法自然。二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保持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孔子云:“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墨子云:“兼相爱则治,相交恶则乱”可见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讲求“兼爱”、“不争”、“人和”、“无诉”,统治阶级亦借此来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并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实现息诉。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便做出了颇为详细的规定,《唐律》第338条对戏杀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二等”,戏杀便是指嬉戏打闹致人死亡却又不失和气的,戏杀致死相较斗杀即殴打致死减轻处罚。《唐律》中的保辜制度也是一项注重恢复受害人权益、保护其人身的特色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指加害人可以在通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治疗来换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一制度凸显受害人的价值和利益,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颇具现代刑事和解的意味。在唐律的基础上,我国历朝历代都对类似的刑事和解方式做出了制度性规定,例如元朝的《大元通制》:“诸戏伤人生命,自愿听和者听”。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历代统治者对和解息诉持推崇态度,和解的适用的范围十分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民事案件,以及危及封建统治和违背伦理纲常之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国古代的和解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完善当代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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