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侵害公共利益案件频发,此类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利益。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公益诉讼领域立法不够完善,致使社会利益不能得到该有的保护。故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应不断健全该诉讼机制,促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走向完善。本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总结其发展规律,并综合我国实际情况与学界的主流观点展开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推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相关概念2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和特征2
1.公共利益 2
2.公益诉讼的含义 2
3.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2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
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内涵2
2.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确定原则 2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比较法考察3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比较3
1.美国 3
2.英国 3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比较3
1.法国 3
2.德国 4
3.日本 4
(三)域外经验的启示4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现状分析4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4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存在的问题 5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的确定和完善5
(一)放宽对社会团体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5
(二)改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6
(三)完善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6
(四)赋予公民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7结语7
致谢9
参考文献10
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引言
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始可以追溯到1806年的法国,而中国的相关研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究开始于20世纪末,直到今天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已经初现格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不断丰富,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案”、“松花江环境污染案”等原有民事方面立法无法处理的案件。面对此类危害社会公益案件的频发,“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迫切愿望。2013年《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满足了大众的愿望,我国立法范畴自此出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然而,由于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虽然民诉法经过了2015年的修改,但目前仍因规定不够明晰的问题,导致当事人因为缺乏原告资格问题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其相关权利得不到救济,可见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在对当今社会背景和民讼法第55条的研究下,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探究,对已有文献进行归纳梳理,试图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方法,以便解决下现今因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导致的问题。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相关概念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和特征
要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范围,要先了解其表面含义,只有这样才能够逐步理解相关深层概念,以便揭示其的内涵本质。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中不具体多数成员共同的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一般被称为“公益”。
我国该诉讼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指社会全体成员所享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德方面、生态环境方面、卫生保健方面等因为社会化推进带来的内容。
2.公益诉讼的含义
公益诉讼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侵犯社会整体公益、国家最高利益或者不特定公民的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诉讼,并依法追究违法分子责任的诉讼活动。
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更进一步探讨,,一般而言,“特定主体”既可以指个人、组织,也可以指国家机关;而不特定的“公共利益”,指的可能是国家利益,也可能是某个社会组织的内部利益,更有可能是不特定社会普通公民的利益。但无论涉及到哪个方面,其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多数成员所拥有的的共同权益。再者来说,民事公益诉讼自其产生就有特定的目的,其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存在的,而非为某个个人权益而存在。
学界中素有“公益诉讼广义说”和“公益诉讼狭义说”两种说法。“广义的公益诉讼说”指的是为了保护社会集体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中包含了依据规定的适格主体对已经存在的违反法律、侵害国家整体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狭义说”指的是检察机关以社会正义为名以保护社会公正稳定,以维护社会公益而的提起的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该诉讼的含义是由某些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普通公民个人依据法律,对于在民事方面侵害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活动,并请求法院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惩处,以此来维护社会公益的制度。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资格”是指“为从事某种活动应拥有的条件、身份等”。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概念和内涵的确定和学者理论的整合分析能让我们更好的研究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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