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20200505152548]
摘要:12年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意在保护案外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第三人撤销制度,该制度在司法界学术界商榷良久才能得以确认。但是由于条文本身过于简单,没有与之相互良好衔接的配套设施,司法解释也并未完善,所以第三人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矛盾。本文从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审理程序几个方面,通过比较法学来谈谈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以此抛砖引玉,早日实现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化、维护公平正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键字: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价值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特征1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2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研究2
(一)法国的第三人取消判决制度的异议2
(二)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2
1.日本的第三人制度3
2.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3
(三)我国澳门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4
(四)第三人撤销制度的比较与评析5
三、 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的现状及完善6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6
(二)关于第三人撤销制度完善的建议6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适格当事人的明确6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具体化7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运用的限制7
四、 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引言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民事诉讼与判决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双方,而经常牵扯到第三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第三人因未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因判决而侵害到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学术界近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12年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意在保护案外第三人尸体权利的第三人撤销制度,该制度在司法界学术界商榷良久才能得以确认。
笔者认为由于条文本身过于简单,没有与之相互良好衔接的配套设施,司法解释也并未完善,所以第三人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矛盾。本文从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审理程序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个方面,通过比较法学来谈谈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价值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特征
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第十条,增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我国民诉法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
利用诉讼这一合法途径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尤其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贸易频繁地区居多。虽然恶意诉讼强调的是滥用起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时起诉目的的不正当性,而虚假诉讼则侧重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时主观上的恶意,但二者出现的原因,如社会转型期间价值观念的碰撞造成的社会诚信度受到严重中级、法院的调解偏好、法官没有尽到应有的调查职责、刑法上没有民事伪证罪、诈骗罪的相应规定等却是相同的。[1]诉权行使的保护和滥用诉权的遏制二者同样重要,因此,经过多年讨论商榷之后,为保护遭受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侵害的当事人,新民诉在吸收法国和台湾地区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因非归责与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涉及其利益的均可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我国之所以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制度,主要出发点就是为了遏制这种近年来频发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希望可以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免受侵害,维护公平与正义。第三人撤销制度主从保护第三人实体利益出发,在法理上,一般将其归入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途径当中。用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台湾地区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惟实际上第三人未必恒受参与诉讼程序之机会,倘其系非因归责于己之事由致未获得该机会,而未参与诉讼程序,则强令其忍受不利判决效力之拘束,即无异剥夺其诉讼权、财产权。故为贯彻程序权保障之要求,应使该第三人于保护其权益之必要范围内,得请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爰增订第五编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这确实是为第三人的程序权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对比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条文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制度提供的不仅是事后救济,同时也具备了对生效判决纠错的功能,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渠道。
二、国外和其他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比较研究
(一)法国的第三人取消判决制度的异议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异议撤销之诉是法国上诉制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原文为“第三人异议目的请求为攻击判决的第三人本人的利益取消或变该判决。第三人取消判决异议是使受到攻击的已判决争点相对于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来说重新受到争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新得到审理裁判。”下面笔者将从适格当事人、提起期限、诉讼管辖、诉讼的程序、诉讼的裁判来分析法国的这一制度。
1、适格当事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83条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2、提起期限的比较
在法国,旧《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期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认为很难确定谁是第三人,因而不太可能通过送达判决而针对并不知道的第三人开始计算期间。对于这一问题,其新《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进行了改革,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在原判决宣告后 30 年内提起。
3、诉讼的管辖
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管辖。如果该诉讼是在某一诉讼中附带提起的,而审理该诉讼的法院在级别上高于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或同级法院时,可以由审理该诉讼的法院管辖(但有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诉讼的程序
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有两种启动的方式: 一是以起诉的方式,单独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的诉讼; 二是在已经系属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张卫平指出“在系属的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已经系属的诉讼不会因此而中止。无论是单独起诉,还是在诉讼中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受理撤销诉讼的法官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原判决。”
5、诉讼的裁判
法国经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请求理由成立,原判决确实损害该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决或变更原判决的判决。但这种撤销或变更仅仅是消除原判决针对第三人的那部分内容,关于原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裁决仍然是有效的。对法院就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该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予以救济。
日本与台湾都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归类到再审程序当中,因此二者在设立与实践当中有很多的相似性,因此将二者归到一起分析。
1、日本的第三人制度
在日本法上,无论是修法前还是修法后的都将现行法上规定的再审分为判决无效之诉(撤销之诉)和恢复原状之诉。为了防止两造当事人通过诈害诉讼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在该诉讼系属中,第三人得透过“独立当事人参加”,以维护自己之权益;而在该诉讼系属消减、判决确定后,日本明治二十三年之旧民事诉讼法第四八三条允许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但是 1926 年修法时删除了体现法国法传统的第 483 条:对于诈害判决,第三人可以准用恢复原状之诉。对此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例如,遗漏了诈害再审制度属于立法错误,而现行法解释论则承认了这一制度”。为了弥补这一立法失误,《日本商法》第 268 条第 3 项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欺诈再审:对于公司或股东依第 268 条第 1 项提起追究董事责任之诉,主张原告及被告出于共谋以诈害公司或股东权利为目的之公司或股东,得对该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以声明不服。[2]另外《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 34 条也规定了第三人再审,是日本现行法律对第三人保护的方式。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264.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