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鼓励政策研究
近十年以来,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投资海外,我国政府更是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纲领性文件中大张旗鼓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在制度安排上给予了落实。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进步提升以及在中国全面履行 WTO 相关承诺到来之际,面对涌入国内的外国竞争者,我们自己的企业更要思考如何走出去,在别人的地盘上分一杯羹。“走出去”战略鼓励着我国企业,并且法律制度应该要最先制定,因此在海外投资鼓励政策研究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政府也应不断重视这一内容。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发展制度的法律现状1
二、我国海外投资发展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海外直接投资管理立法未成体系2
1.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 2
2.海外并购立法缺失2
(二)审批体制不合理2
1.有关部委的审批规定存在冲突 3
2.海外投资审批内容简单3
(三)后期监管不力3
1.外汇管理尚不健全3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缺位 3
3.国有资产监管不力4
4.反避税规定不力4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5
(一)简化和明确金融优惠措施的管理5
(二)建立海外投资基金,扩大海外投资的政策性保障5
(三)完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5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我国海外投资鼓励政策研究
引言
一、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海外直接投资这一领域,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同时,政府提出了“走出去”战略,更加重视对外经贸,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一带一路”战略、筹划建立亚投行。相对应的,每个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能都对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今我国海外投资的形势与特点,笔者将从以下几个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举例阐述我国目前海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1.国务院
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优势的若干意见》经商务部制定出台。
(2)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商务部出台制定。
(3)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于商务部出台制定。
2.发改委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我国商务部与去年八月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
(1)2015年3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面世。
(2)2015年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面世。
(3)为了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完善相关的规定和不足。 2014年8月1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是由最早的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而来。
二、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制度是由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构成的,是这些部门从配合国家“走出去”的战略方针的立场出发,采取立法上的措施以促进海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制度自形成以来,在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海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位阶偏低、内容不完善等。
(一)海外直接投资管理立法未成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部分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在海外投资的管理方面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内容也很不完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
在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只是零零星星的制定了一些涉及境外投资的审批、税收、外汇、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内容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规范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出现在政府通告中,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在海外投资领域采取的是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立法方式,参与海外投资管理的各主管部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1]这就很难避免有关部门从各自关心的重点出发,制定相应的规范,导致我国在海外投资管理领域重复管理与遗漏管理并存的局面,破坏了整个海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统一性。由于在国外投资管理领域没有一部系统的高层次立法,相关的法律缺少权威,在现实中难以得到充分利用。一些机构趁机违规操作,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及健康运行形成极大的隐患。[2]
2.海外并购立法缺失
如今,海外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方式。与海外并购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海外并购的立法。目前,我国只有国内并购的法律规定,关于海外并购的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状况必将阻碍海外并购的发展。另外,海外并购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效果多不理想,与我国海外投资立法中并购立法的缺失也是有很大关系。[3]
(二)审批体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海外投资的进行审批的依据主要有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4]
1.有关部委的审批规定存在冲突
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由国内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批准问题,商务部与国家发改委的态度不一致。
前者规定了“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程序后1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者指明“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一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而国家发改委没有就此作出规定。[5]
2.海外投资审批内容简单
相关审批简单体现在:在制定审批过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考虑到各个行业不同的特性、地域性和风险性以及限制性的内容。而且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条件规定的也很笼统。这也导致主管部门官员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若行使不当将很可能会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其正常的投资行为造成干扰,同时也为权力寻租预留了空间。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发展制度的法律现状1
二、我国海外投资发展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海外直接投资管理立法未成体系2
1.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 2
2.海外并购立法缺失2
(二)审批体制不合理2
1.有关部委的审批规定存在冲突 3
2.海外投资审批内容简单3
(三)后期监管不力3
1.外汇管理尚不健全3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缺位 3
3.国有资产监管不力4
4.反避税规定不力4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5
(一)简化和明确金融优惠措施的管理5
(二)建立海外投资基金,扩大海外投资的政策性保障5
(三)完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5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我国海外投资鼓励政策研究
引言
一、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海外直接投资这一领域,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同时,政府提出了“走出去”战略,更加重视对外经贸,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一带一路”战略、筹划建立亚投行。相对应的,每个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能都对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今我国海外投资的形势与特点,笔者将从以下几个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举例阐述我国目前海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1.国务院
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优势的若干意见》经商务部制定出台。
(2)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商务部出台制定。
(3)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于商务部出台制定。
2.发改委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我国商务部与去年八月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
(1)2015年3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面世。
(2)2015年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面世。
(3)为了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完善相关的规定和不足。 2014年8月1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是由最早的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而来。
二、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制度是由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构成的,是这些部门从配合国家“走出去”的战略方针的立场出发,采取立法上的措施以促进海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制度自形成以来,在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海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位阶偏低、内容不完善等。
(一)海外直接投资管理立法未成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部分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在海外投资的管理方面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内容也很不完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
在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只是零零星星的制定了一些涉及境外投资的审批、税收、外汇、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内容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规范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出现在政府通告中,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在海外投资领域采取的是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立法方式,参与海外投资管理的各主管部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1]这就很难避免有关部门从各自关心的重点出发,制定相应的规范,导致我国在海外投资管理领域重复管理与遗漏管理并存的局面,破坏了整个海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统一性。由于在国外投资管理领域没有一部系统的高层次立法,相关的法律缺少权威,在现实中难以得到充分利用。一些机构趁机违规操作,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及健康运行形成极大的隐患。[2]
2.海外并购立法缺失
如今,海外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方式。与海外并购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海外并购的立法。目前,我国只有国内并购的法律规定,关于海外并购的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状况必将阻碍海外并购的发展。另外,海外并购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效果多不理想,与我国海外投资立法中并购立法的缺失也是有很大关系。[3]
(二)审批体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海外投资的进行审批的依据主要有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4]
1.有关部委的审批规定存在冲突
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由国内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批准问题,商务部与国家发改委的态度不一致。
前者规定了“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程序后1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者指明“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一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而国家发改委没有就此作出规定。[5]
2.海外投资审批内容简单
相关审批简单体现在:在制定审批过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考虑到各个行业不同的特性、地域性和风险性以及限制性的内容。而且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条件规定的也很笼统。这也导致主管部门官员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若行使不当将很可能会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其正常的投资行为造成干扰,同时也为权力寻租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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