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民众愈发注重精神层次的追求,其中也体现在对艺术品的鉴赏能力较以往有所增强。除了为大众广泛知悉的价值高昂的收藏品外,实用艺术品作为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为一体的艺术品门类之一广泛受到追捧。实用艺术品分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与不可分离两种,将可分离部分以实用艺术品名号加以保护会导致保护范围扩大。明晰实用艺术品的概念、特征,了解国内外的保护现状差异,总结司法实践问题并提出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实用艺术品概述1
(一)实用艺术品概念1
(二)实用艺术品特征2
1.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2
2.实用性与艺术性2
(三)实用艺术品与相关概念区分2
1.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 2
2.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品 2
3.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 2
二、国外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3
(一)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要求3
(二)典型国家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要求4
1.可版权性条件 4
2.法律保护模式4
三、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现状5
(一)立法方面问题5
1.关于实用艺术品的规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5
2.法律保护内外有别5
3.交叉保护问题 5
(二)司法实践问题6
1.与美术作品保护混淆 6
2.侵权认定标准模糊 6
3.保护模式冲突 7
四、完善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建议7
(一)明确实用艺术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客体资格7
(二)明确实用艺术品概念7
(三)确定侵权标准7
致谢8
参考文献8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引言
实用艺术品侵权案件在各级法院受理的数量都有所提高,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实用艺术品的维权,法律是与时俱进的,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实用艺术品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瑕疵,譬如与美术作品、工艺美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混淆,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界定的问题,国内外法律对其保护期限的不统一,版权侵权判定标准之问题,以及保护模式冲突等,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无疑对我国针对实用艺术品的司法裁判的标准产生不利影响,影响法的可预测性,进而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实用艺术品概述
实用艺术品概念
实用艺术品一词来源于《伯尔尼公约》,是指作为实用物品外形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工业制作。实用艺术品既具有实用价值同时又具有审美价值,诸如家具、灯具、瓷器、茶具、地毯等。我国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对实用艺术品明确下定义,唯有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条提及实用艺术品,指造型艺术作品,对平面还是立体不做要求,但必须同时具备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不过,这一条规定尚未正式入法,暂时不具有法律效力。[1]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二者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基本可以混用,主要是由于学者对英文“works of applied art”译法不同,本文尚不针对二者进一步区分,且采用实用艺术品说法。
实用艺术品特征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具有作品的属性。
1.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包括独立性和创造性,要求表达形式的独创而非思想的独创,即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而来,就具有独立性,如果两个作者相互独立的完成作品创作,但出于偶然作品高度类似,不影响该作品的独立性。创造性是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更佳的过程,同样要求形式上的独创而不是思想或者精神上的独创,这里的创造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该是经过了作者的构思、整合、取舍、安排、设计的结果,不是复制他人已有成果,也不是依照既定程序或者格式推演所得。无论我国多么优秀的艺术大师,他们对前人画作的临摹也只是复制行为,若加入自己的取舍,则有可能构成演绎作品。不论是演绎作品还是单纯复制品,都是技艺性智力成果而不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此相对应,根据既定程式所得的被称为机械性的智力成果,也不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可复制性较好理解,即指能够被一定物质载体固定并复制数份。
2.实用性与艺术性
实用性指具有使用价值,艺术性指具有审美价值,但这并不是说实用物品的外观有一定美感的就一定构成作品。实用物品要达到作品的标准需要具备独立的欣赏价值,即脱离使用功能的欣赏价值。目前,著作权法不保护与实用功能不可分离的外形设计。需要指出的是,复制于实用物品上的纯艺术品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改变属性,即不会因此而变成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与相关概念区分
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条分别对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给出了定义,对比二者发现相同点在于都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不同点在于美术作品的定语要求其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实用艺术品的定语是要求同时具备实用意义。从法条看出,是否具备实用价值是区分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有力证据。但事实上,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与纯美术作品很容易区分,与实用美术作品的区分需要加以阐述。这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使用价值与审美价值的主次关系排列,实用艺术品重点在于其实用性,可以说是为了使用价值而创造的艺术品。实用美术作品侧重艺术性,尽管有实用价值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发挥其实用价值。
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实用艺术品对手工业制作还是工业制作不做要求,但是工艺美术作品要求首先应当或主要通过手工业制作。工艺美术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功能美术作品。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作品不等同,内容有所交叉,工业化大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作品中的纯美术作品完全不等同,除生产方式不同外,与实用功能美术作品部分等同。另外,实用功能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也是不同的,前者侧重实用性,后者侧重艺术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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