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城市迅速发展,使得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差距越来越大,在我国形成了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为了缩小城乡差距,我国政府提出了“三农”的国策,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系统的辅助,为了让金融机构能够更好的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在普惠金融的理念下,我国决定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农村地区的社区银行,为“三农”经济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农村地区金融体系重要的一环,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步。正因如此,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突出。但由于村镇银行自身以及经营经验不足的原因,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风险管理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法律问题以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研究的结果最终提出改善的法律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村镇银行风险概述 2
(一)村镇银行的概念 2
(二)村镇银行的特征2
(三)村镇银行风险种类3
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及其成因4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4
(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及其成因 4
三、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解决对策5
(二)提高村镇银行相关法律的法律位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6
(三)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6
(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设立信息披露制度6
(五)创新农村地区抵押贷款的方式,完善农村地区的抵押担保制度6
(六)建立农民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7
(七)放宽村镇银行的股权准入,增加民间资本7
四、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
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在第二产业快速崛起、向上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经济也在迅猛地发展。作为相对弱势的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是远远跟不上如此速度的,因此我国的经济模式形成了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类型。就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来说,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工业与农业彼此之间的距离,还是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大的。农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我国的基础,农村经济也是我国经济可以继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农村经济可以说是目前我国经济的短板,与城市经济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为了能够使城乡差距不会也来越大,在新世纪之初,我国为改善城市农村逐渐产生的差距带来的不良后果,政府提出了“三农”政策,直到现在“三农”问题依旧是我国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之后我国政府又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无独有偶,在2005年联合国提出了普惠金融这一理论旨在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一金融理念与我国关于“三农”以及其他小微企业在本质上是相契合的。在一条道路上,我们有许多的尝试,其中村镇银行的设立是在金融体系方面一个重要的实践。[1]从2007年第一批村镇银行成立到现在2017年,村镇银行在我国已经生根发芽了整整十年,这十年间村镇银行可以说是蓬勃发展,从最初的19家银行的成立,截止2016年年末共有1519家的村镇银行遍布全国,从这可以看出,村镇银行增长速度之快。[2]村镇银行的设立目的就是支农,在村镇银行发展的十年中,为农村的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及“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但是在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导致村镇银行目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风险管理问题尤其突出。虽然村镇银行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年的时间,但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措施并不完善,许多有关的法律规定非常的笼统不具体,致使在银行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许多风险的法律问题无法应对和解决,因此本文主要是从法学角度分析村镇银行风险管理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并提出建议。
一、村镇银行风险概述
村镇银行是政府为使农村经济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在县、乡镇两级设立的一级金融机构,与农业银行、储蓄邮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机构一起服务“三农”的银行。[3]2006年12月全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湖北、四川、吉林等六个省的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试点。2007年3月首个村镇银行在四川省仪陇县成立,同年共有19家村镇银行在六个省农村地区建立。
(一)村镇银行的概念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省略为《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村镇银行的概念中可以得出村镇银行是设立在农村地区的一级商业银行,并不是农业银行的下级分支,也不是政策性银行。
(二)村镇银行的特征
虽然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但村镇银行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并不完全相同,它有许多方面与商业银行相区别,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结构明晰、多元。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就减轻了部分村镇银行的负担。在《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境内自然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就可以成为村镇银行的投资人,也就是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在《暂行规定》的地25条中规定,村镇银行中占有股份最多的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股东也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股权的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剩余主体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2.治理结构简单、灵活。
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或者是组织机构同样应参照《公司法》规定执行,但同时《暂行规定》又规定了村镇银行可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身兼两职,行使决策以及监督职能,在较小的村镇银行中,董事长也可兼任行长。独立董事同样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设立与否。
3.经营管理模式灵活、高效。
村镇银行除了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8项业务,也可按照国家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同时在地区面积较大、居住较散的地方采取流动服务的形式提供服务,还可在农村地区设立 ATM机。这样更快的获得该地区的咨询,来进行相关业务的调整,提高效率。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村镇银行风险概述 2
(一)村镇银行的概念 2
(二)村镇银行的特征2
(三)村镇银行风险种类3
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及其成因4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4
(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及其成因 4
三、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解决对策5
(二)提高村镇银行相关法律的法律位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6
(三)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6
(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设立信息披露制度6
(五)创新农村地区抵押贷款的方式,完善农村地区的抵押担保制度6
(六)建立农民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7
(七)放宽村镇银行的股权准入,增加民间资本7
四、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
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在第二产业快速崛起、向上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经济也在迅猛地发展。作为相对弱势的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是远远跟不上如此速度的,因此我国的经济模式形成了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类型。就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来说,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工业与农业彼此之间的距离,还是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大的。农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我国的基础,农村经济也是我国经济可以继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农村经济可以说是目前我国经济的短板,与城市经济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为了能够使城乡差距不会也来越大,在新世纪之初,我国为改善城市农村逐渐产生的差距带来的不良后果,政府提出了“三农”政策,直到现在“三农”问题依旧是我国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之后我国政府又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无独有偶,在2005年联合国提出了普惠金融这一理论旨在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一金融理念与我国关于“三农”以及其他小微企业在本质上是相契合的。在一条道路上,我们有许多的尝试,其中村镇银行的设立是在金融体系方面一个重要的实践。[1]从2007年第一批村镇银行成立到现在2017年,村镇银行在我国已经生根发芽了整整十年,这十年间村镇银行可以说是蓬勃发展,从最初的19家银行的成立,截止2016年年末共有1519家的村镇银行遍布全国,从这可以看出,村镇银行增长速度之快。[2]村镇银行的设立目的就是支农,在村镇银行发展的十年中,为农村的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及“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但是在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导致村镇银行目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风险管理问题尤其突出。虽然村镇银行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年的时间,但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措施并不完善,许多有关的法律规定非常的笼统不具体,致使在银行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许多风险的法律问题无法应对和解决,因此本文主要是从法学角度分析村镇银行风险管理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并提出建议。
一、村镇银行风险概述
村镇银行是政府为使农村经济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在县、乡镇两级设立的一级金融机构,与农业银行、储蓄邮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机构一起服务“三农”的银行。[3]2006年12月全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湖北、四川、吉林等六个省的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试点。2007年3月首个村镇银行在四川省仪陇县成立,同年共有19家村镇银行在六个省农村地区建立。
(一)村镇银行的概念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省略为《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村镇银行的概念中可以得出村镇银行是设立在农村地区的一级商业银行,并不是农业银行的下级分支,也不是政策性银行。
(二)村镇银行的特征
虽然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但村镇银行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并不完全相同,它有许多方面与商业银行相区别,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结构明晰、多元。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就减轻了部分村镇银行的负担。在《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境内自然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就可以成为村镇银行的投资人,也就是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在《暂行规定》的地25条中规定,村镇银行中占有股份最多的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股东也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股权的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剩余主体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2.治理结构简单、灵活。
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或者是组织机构同样应参照《公司法》规定执行,但同时《暂行规定》又规定了村镇银行可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身兼两职,行使决策以及监督职能,在较小的村镇银行中,董事长也可兼任行长。独立董事同样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设立与否。
3.经营管理模式灵活、高效。
村镇银行除了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8项业务,也可按照国家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同时在地区面积较大、居住较散的地方采取流动服务的形式提供服务,还可在农村地区设立 ATM机。这样更快的获得该地区的咨询,来进行相关业务的调整,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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