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保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得到改造,打破了以往的封闭化的格局。但是修改后的法律对律师辩护的可操作性方面规定较弱,缺乏制度上较为细节的规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的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问题,还得靠强制参与来扭转局面。因此,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享有的权利为起点进行探讨,深入了解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保障存在的问题,找出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寻求最佳解决的途径,从而使律师辩护权能够有效行使。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和意义2
(一)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的权利2
1.会见权 2
2.阅卷权2
3.调查取证权2
4.发表辩护意见权2
(二)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意义3
1.辩护律师的参与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2.辩护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弥补法官办案的惯性思维 3
3.辩护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3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面临的困境4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大多数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4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人地位得不到认可4
1.律师的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4
2.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法官的重视和采纳4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结果不通知,复核裁判书不送达4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权利受到限制5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面临困境的原因5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5
(二)死刑复核程序本身行政化色彩强烈6
1.法官对阅卷工作和内部审批的片面重视6
2.律师无法参与到复核程序中6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6
四、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完善6
(一)建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机制 7
1.最高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7
2.提高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量 7
(二)改革死刑复核案件中审判组织形式和案件审理方式7
1.改革审判组织的形式7
2.完善案件的审理方式8
(三)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机制8
1.充分保障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各项权利8
2.严厉惩治限制辩护律师调查的行为8
五、结语8
致谢9
参考文献9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保护
引言
最高法院还把无具体说明作为借口,无法对办案律师告知复核结果和送达死刑复核裁定书。[26]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复核的期限作出限制,律师也就无从得知自己经办的死刑复核案件何时能做出裁定。
目前,死刑复核裁定书下达以后,只会经由高级法院送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和被告人近亲属手里,辩护律师若想获知裁定结果,只能从被告人近家属手里获得,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事实上,有的辩护律师在被告人死刑程序执行完毕后才得知裁定结果,令人唏嘘。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时无法得到保障,一直是刑事司法史上的老大难问题,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不例外。虽然法律的修订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辩护律师行使权利上的问题,但是却模糊了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采用的是法院主动启动,书面秘密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在参与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会遇到了诸多程序上的障碍。
律师无法知晓复核程序何时启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案件是通过秘密审理的方式进行,法院也没有规定符合法官有告知辩护律师程序何时启动的义务,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应该告知辩护律师案件的承办人是谁。所以辩护律师根本不清楚案件是否移送到人民法院,无从获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知道向谁提交辩护意见,也就无法提供辩护意见,而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想被告人提供帮助的基础。
律师没有提供意见、想法的渠道。《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制作笔录复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27]由于其秘密的书面审理方式,导致了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关于律师名字的体现,律师无法直接进行言辞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更没有作出说明。律师没有方便的途径可以和负责案件的人进行沟通交流。律师约见法官只能依靠信访窗口,和上访的人一起排队,先将书面申请递交上去。可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上访程序完全不同,不应该混为一谈。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面临困境的原因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而今,死刑复核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被告人没有办法得到可行的救助。[28]
司法上的不推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依赖于一定的人力、物力的基础。虽然在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前就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奠定了实行死刑复核程序的人力保证和物质基础,但是司法资源配置的不足仍然是制约辩护权保障的最重要原因。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核准权时就没有考虑到法律援助需要的司法资源。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谁来承担和安排法律援助工作。在目前没有被提上有关日程的情况下,没有专项的投入,法律援助制度就难以推动。
立法上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的不支持等原因使得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就导致了死刑复核的被告人保护的力度不够,加之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特殊性,辩护工作一定要到北京开展,风险高经济回报率低等原因,往往对案件参与的积极性较低,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援助。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已成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主要甚至是压倒性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最高法解释》补充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29]上述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案件进行规范,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却有意忽略,审判员经常以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中已经做出死刑判决,不符合“可能判处死刑”为由拒绝提供援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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