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20200505152502]
摘要:最近几年来,我国食品的安全方面的问题频频出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虽然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和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食品召回制度本身仍有着一系列诸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相关信息传播不通畅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通过采取加强立法、明确监管部门分工、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溯源、保险法律机制,以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措施对这些不足之处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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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召回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2
(一)食品召回的涵义2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和意义2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基本原则3
(一)食品召回的法律属性3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原则4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5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立法及其内容5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所存在的不足6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完善措施9
(一)加强食品召回立法,提高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9
(二)明确监管分工,加强部门协调9
(三)健全企业信用评定和披露体系及相关制度9
(四)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法律制度10
(五)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10
(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0
(七)形成有效责任追究制度11
(八)建立食品召回保险制度11(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1
五、结语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
引言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体公众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对人民的生活乃至身体健康也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而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不少食品安全的问题:毒奶粉、苏丹红、地沟油、瘦肉精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的信誉,降低我国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也都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会因此受到严重的威胁。而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重要法律措施,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相对我国较早,也出现过一系列的相关实例,例如英国的“西红柿辣酱召回案”,美国的“花生酱召回案”等。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了减少和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进行相关的研究,包括该制度的内涵、意义,并分析现行制度的漏洞,进而探讨可以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所裨益。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召回的涵义
我国对产品召回较为权威的观点是由国家质检局等部门组成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给产品召回的界定: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修复、退换或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的危险。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对食品召回做出了定义,根据该规定,所谓的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另外,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也通过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并进一步对食品召回的相关措施作了具体的细化。该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由此,笔者认为,所谓的食品召回,其涵义是指食品生产商发现自己生产的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下架撤回、更换、补充或者销毁等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或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仅是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总体目标和出发点,同时也是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立法意义已远远超过食品安全保障本身。
1、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以人的生命、健康为客体的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一般被认为是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它们均属于最基本的人身权利[1]。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最好的实现方式是事先预防,即在危害的事实发生之前就加以减轻或消除,而决不只是在危害发生后采取补偿措施,相信这也是食品召回的初衷。当生产者、经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问题时,及时按照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举措,将威胁扼杀在摇篮之中,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进一步维护了食品市场的秩序。反过来,如果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食品召回制度,问题食品实现其危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而且,在危害发生后对受害消费者进行某种补偿,并不一定能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带给消费者的伤害和痛苦,同时也无法根除该问题食品对其它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情况的发生。
2、提升企业形象及竞争力
对于企业来说,主动提请食品召回,不仅不会增强其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信誉风险,反而有助于改善该企业的形象,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例如学者张舒在其《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提到,食品召回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可能会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品牌危机及股价大跌等。但是从长远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2]。
声誉和形象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基础,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生产者、销售者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不合格或危险产品主动进行召回,恰恰表明了其勇于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的端正态度和守法理念,在无形中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了企业的声誉。近十几年来,美国福特、德国大众、东芝笔记本电脑等国际知名企业都曾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过召回,这些企业主动召回的良好态度和诚实精神为社会公众所津津乐道,企业的形象也确实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一位食品公司老总曾说:“食品召回制度,看上去像是扣在我们头上的紧箍咒,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我们这些食品公司的保护伞,召回的成本总比事态扩大的后果要小[3]”。
(1)法律地位较低,缺乏权威性
[11] 石中玉,浅谈我国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制度[J]. 华人时刊(中旬刊),2012 (4).
摘要:最近几年来,我国食品的安全方面的问题频频出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虽然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和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食品召回制度本身仍有着一系列诸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相关信息传播不通畅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通过采取加强立法、明确监管部门分工、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溯源、保险法律机制,以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措施对这些不足之处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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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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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2
(一)食品召回的涵义2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和意义2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基本原则3
(一)食品召回的法律属性3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原则4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5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立法及其内容5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所存在的不足6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完善措施9
(一)加强食品召回立法,提高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9
(二)明确监管分工,加强部门协调9
(三)健全企业信用评定和披露体系及相关制度9
(四)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法律制度10
(五)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10
(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0
(七)形成有效责任追究制度11
(八)建立食品召回保险制度11(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1
五、结语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
引言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体公众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对人民的生活乃至身体健康也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而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不少食品安全的问题:毒奶粉、苏丹红、地沟油、瘦肉精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的信誉,降低我国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也都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会因此受到严重的威胁。而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重要法律措施,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相对我国较早,也出现过一系列的相关实例,例如英国的“西红柿辣酱召回案”,美国的“花生酱召回案”等。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了减少和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进行相关的研究,包括该制度的内涵、意义,并分析现行制度的漏洞,进而探讨可以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所裨益。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召回的涵义
我国对产品召回较为权威的观点是由国家质检局等部门组成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给产品召回的界定: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修复、退换或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的危险。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对食品召回做出了定义,根据该规定,所谓的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另外,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也通过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并进一步对食品召回的相关措施作了具体的细化。该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由此,笔者认为,所谓的食品召回,其涵义是指食品生产商发现自己生产的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下架撤回、更换、补充或者销毁等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或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仅是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总体目标和出发点,同时也是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立法意义已远远超过食品安全保障本身。
1、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以人的生命、健康为客体的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一般被认为是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它们均属于最基本的人身权利[1]。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最好的实现方式是事先预防,即在危害的事实发生之前就加以减轻或消除,而决不只是在危害发生后采取补偿措施,相信这也是食品召回的初衷。当生产者、经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问题时,及时按照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举措,将威胁扼杀在摇篮之中,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进一步维护了食品市场的秩序。反过来,如果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食品召回制度,问题食品实现其危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而且,在危害发生后对受害消费者进行某种补偿,并不一定能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带给消费者的伤害和痛苦,同时也无法根除该问题食品对其它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情况的发生。
2、提升企业形象及竞争力
对于企业来说,主动提请食品召回,不仅不会增强其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信誉风险,反而有助于改善该企业的形象,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例如学者张舒在其《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提到,食品召回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可能会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品牌危机及股价大跌等。但是从长远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2]。
声誉和形象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基础,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生产者、销售者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不合格或危险产品主动进行召回,恰恰表明了其勇于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的端正态度和守法理念,在无形中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了企业的声誉。近十几年来,美国福特、德国大众、东芝笔记本电脑等国际知名企业都曾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过召回,这些企业主动召回的良好态度和诚实精神为社会公众所津津乐道,企业的形象也确实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一位食品公司老总曾说:“食品召回制度,看上去像是扣在我们头上的紧箍咒,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我们这些食品公司的保护伞,召回的成本总比事态扩大的后果要小[3]”。
(1)法律地位较低,缺乏权威性
[11] 石中玉,浅谈我国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制度[J]. 华人时刊(中旬刊),2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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