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已被三大诉讼法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然而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很大差异,对传统证据规则产生了冲击。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规定尚不完善,在法律实务中的取证、审查等环节上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许多学者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多方探讨,对于电子证据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本文从法律实践出发,通过整理统计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状况,分析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的问题,并完善电子证据运用提出了一些小小的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电子证据概述2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2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2
1.虚拟性2
2.脆弱性2
3.稳定性2
4.复杂性2
5.动态性3
6.存储内容的大量性3
7.非直观性3
8.无损再生性3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3
1.独立证据说4
2.书证说4
3.视听资料说4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4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存在的问题6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环节的问题6
1.电子证据取证人才、技术和设备缺乏6
2.电子证据取证工作随意性较大,导致电子证据瑕疵6
3.取证程序与公民权利的冲突7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保管与展示环节的问题7
1.电子证据保管链的缺失7
2.电子证据展示的局限性7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环节的问题8
1.合法性审查8
2.真实性审查8
3.关联性审查8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规范化的完善建议9
(一)确立统一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9
2.加强取证程序具体操作规范的建设9
3.完善电子证据取证中公民权利的保护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二)加强电子证据保管与展示制度10
1.加强保管链的建构10
2.完善电子证据展示的局限性10
(三)加强对法官审查与判断电子证据的辅助制度10
1.重视原始数据的保存10
2.构建电子证据公证制度10
3.完善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判断规则10
4.明确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10
五、结语11
致谢11
参考文献11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记录着虚拟世界各种行为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同时,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网络之中。由此,作为信息社会的产物,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得以产生。根据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修订的新三大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了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立法中首次拥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后于2016年,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制定了初步的电子证据规则。但就目前来说,电子证据无论是从法律立法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着电子证据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因此,当务之急是分析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立法的不足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运用产生的问题,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刑事诉讼。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具体而言,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以在计算机、其他设备或其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储的数据或信息的形式记录案件的事实。这种观点不仅强调这种证据的电子或数字性质,而且强调其载体媒介的电子性质。另一种观点则侧重于前者。
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证据存储介质不断多元化,强调其存储介质不仅难以耗尽,而且无助于揭示电子证据的性质,而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电子特性。因此,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的任何材料及其派生物。[5]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种类之一被纳入立法当中,首先必须具备证据的三个最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传统证据相比,除了和其他证据相同的基本的证据“三性”之外,电子证据还具备其自身特有的新的特性。
1.虚拟性
电子证据基本上以电磁或信号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内部。电子证据是承载于数据之上的,存在于计算机,手机和光盘等电子设备呈现的虚拟空间中。虽然电子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一种虚拟的、无形的存在。无论它是多么生动或具体,都只能存储在电子媒介中,并且在存储或读取时,需要依靠特定的程序和设备才能被我们察觉。[3]
2.脆弱性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主要指两个方面。首先,易变的电子证据存储在电磁信息的媒介中,容易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丢失或被破坏。其次,电子证据是数据形式的证据。它对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有很大的依赖性,易被伪造和变造,难以让人察觉。[11]
3.稳定性
虽然电子证据很容易改变甚至被破坏,但实际上,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必须要依靠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和软件,因此相反,电子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首先,电子证据可以记录修改或伪造的过程。由于电子数据总是出现在系统中,伪造将导致电子数据产生一系列虚假的辅助信息和相关痕迹。通过查找和识别本批记录的关联信息和关联记录,就可以发现大量信息,如电子数据的生成,修改和变更等,以准确掌握电子证据的真伪。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电子证据概述2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2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2
1.虚拟性2
2.脆弱性2
3.稳定性2
4.复杂性2
5.动态性3
6.存储内容的大量性3
7.非直观性3
8.无损再生性3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3
1.独立证据说4
2.书证说4
3.视听资料说4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4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存在的问题6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环节的问题6
1.电子证据取证人才、技术和设备缺乏6
2.电子证据取证工作随意性较大,导致电子证据瑕疵6
3.取证程序与公民权利的冲突7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保管与展示环节的问题7
1.电子证据保管链的缺失7
2.电子证据展示的局限性7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环节的问题8
1.合法性审查8
2.真实性审查8
3.关联性审查8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规范化的完善建议9
(一)确立统一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9
2.加强取证程序具体操作规范的建设9
3.完善电子证据取证中公民权利的保护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二)加强电子证据保管与展示制度10
1.加强保管链的建构10
2.完善电子证据展示的局限性10
(三)加强对法官审查与判断电子证据的辅助制度10
1.重视原始数据的保存10
2.构建电子证据公证制度10
3.完善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判断规则10
4.明确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10
五、结语11
致谢11
参考文献11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记录着虚拟世界各种行为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同时,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网络之中。由此,作为信息社会的产物,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得以产生。根据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修订的新三大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了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立法中首次拥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后于2016年,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制定了初步的电子证据规则。但就目前来说,电子证据无论是从法律立法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着电子证据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因此,当务之急是分析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立法的不足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运用产生的问题,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刑事诉讼。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具体而言,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以在计算机、其他设备或其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储的数据或信息的形式记录案件的事实。这种观点不仅强调这种证据的电子或数字性质,而且强调其载体媒介的电子性质。另一种观点则侧重于前者。
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证据存储介质不断多元化,强调其存储介质不仅难以耗尽,而且无助于揭示电子证据的性质,而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电子特性。因此,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的任何材料及其派生物。[5]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种类之一被纳入立法当中,首先必须具备证据的三个最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传统证据相比,除了和其他证据相同的基本的证据“三性”之外,电子证据还具备其自身特有的新的特性。
1.虚拟性
电子证据基本上以电磁或信号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内部。电子证据是承载于数据之上的,存在于计算机,手机和光盘等电子设备呈现的虚拟空间中。虽然电子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一种虚拟的、无形的存在。无论它是多么生动或具体,都只能存储在电子媒介中,并且在存储或读取时,需要依靠特定的程序和设备才能被我们察觉。[3]
2.脆弱性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主要指两个方面。首先,易变的电子证据存储在电磁信息的媒介中,容易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丢失或被破坏。其次,电子证据是数据形式的证据。它对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有很大的依赖性,易被伪造和变造,难以让人察觉。[11]
3.稳定性
虽然电子证据很容易改变甚至被破坏,但实际上,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必须要依靠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和软件,因此相反,电子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首先,电子证据可以记录修改或伪造的过程。由于电子数据总是出现在系统中,伪造将导致电子数据产生一系列虚假的辅助信息和相关痕迹。通过查找和识别本批记录的关联信息和关联记录,就可以发现大量信息,如电子数据的生成,修改和变更等,以准确掌握电子证据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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