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赖利益保护中公私利益的平衡
摘要: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理论的产物, 随着该原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衡,本文侧重从这两个利益的角度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分析,通过对公私利益的界定和二者关联及冲突的讨论,深入了解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特别是平衡公私利益的部分,从而寻找我国在该方面立法和制度上的不足,并以此研究如何更好地在信赖利益保护中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保障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并提出合理的解决的途径。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 1
Key words 1
一、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1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定 1
1.利益的概念 1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2
(1)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2
(2)私人利益的概念分析 2
(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2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 2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2
(2)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又相辅相成 2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斗争性 3
(三)行政法上公私利益冲突的体现 3
二、信赖利益保护中平衡公私利益的现状和困境 3
(一)法律不全 4
(二)执行不力 4
(三)救济不能 4
三、信赖利益保护中平衡公私利益的途径 5
(一)明确公私利益关系 5
(二)加强保护立法,构建制度体系 5
1.完善信赖利益立法 5
2.制定专门程序法 5
(三)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 6
1.提高行政效率 6
2.规范行政行为 6
(四)完善救济途径,加强引导监督 6
1.完善行政救济补偿机制 6
2.加强引导和监督 7
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浅析信赖利益保护中公私利益的平衡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引言
一、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的是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一定的正当信任和依赖时,这种信赖因为受到保护而使得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倘若出于公共原因需要撤销则需补偿必要且合理的损失。[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保护私人权益,关注公私利益的平衡,而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权衡也会直接影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适用和发展。
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界定、平衡等问题的模糊处理,不仅会损害私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正,不利于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对信赖利益保护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定
1.利益的概念
利益,指的就是人们在特定社会社会关系中,为了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以及所获得的资源和条件,而这种资源和条件就寄托在一定的社会活动上。由于主体及其需求的多样化,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利益也就有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分。[2]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1)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行以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在学界一直有比较多的讨论。什么是“公共利益”,是公私利益平衡问题的前置问题,不同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体可分为两种,具体如下:
一种认为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总和,边沁用共同体和成员的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这一观点,在他的理解中的我们的社会由社会成员也就是普通个人组成,而社会公共的利益便是组成的每个人利益的总和。[3]这种观点否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认为公共利益应是每个私人的利益的总和,就好像每个人构成了我们的社会一样。[4]
另一种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哈耶克称社会公共利益为普遍利益,由法律规则所指向的目的构成,是整体的抽象秩序。换句话说,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或者实现社会范围内关系到多数人的总体利益而排除了一切偏私要素的权利。[5]
以上看法都存在着些缺陷。第一,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叠加,简单的叠加仅仅可以看作是社会中的个人在追求实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刚好一起成就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大家共同认可的具有同质性的利益,姑且可以看作是利益的累加;但对于异质的私人利益,简单的求和运算就很有可能造成多方利益的互斥。第二,公众利益也不能单纯解释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这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但假设在一个社会中有了认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整体上的利益”,那么就算社会整体目标再怎么统一,也会存在少数有区别但也合理的意见被忽略的情况,就很容易造成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损害。[6]
结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初步界定公共利益为:一定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并为群体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的资源和条件。
(2)私人利益的概念分析
私人利益的界定相较公共利益要简单很多,因为私人利益的对象是单个的个人,所以对私人利益定义的讨论一般不多,有关于两种利益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先较大篇幅地谈论公共利益,到私人利益就只言片语带过。但私人利益却是我们在研究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公私利益“天平”时,需要关注的的另一端,不能忽视。
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最先要达成的目的是满足单个人的个人生存生活的需要,实现单个人的个人利益价值,再然后才是社会的需要,这许许多多的行为也刚好就构成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这一点,是由人的生存的基本需要决定的。
因此,所谓私人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通过本身的活动而占有和获得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条件和资源。其基本特征是独占排他性,也就意味着作为私人利益存在的条件和资源具有排他的权利归属,这种归属是单一的,未经权利主体的许可,任何他人都不能占有和使用,否则就是不合法。[7]
(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一致性和斗争性。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首先,私人利益可以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群体性特征,具备群体特征的利益从私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后便转化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这种转化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私人利益是为了社会发展的普遍性意义时才能转化。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 1
Key words 1
一、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1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定 1
1.利益的概念 1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2
(1)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2
(2)私人利益的概念分析 2
(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2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 2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2
(2)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又相辅相成 2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斗争性 3
(三)行政法上公私利益冲突的体现 3
二、信赖利益保护中平衡公私利益的现状和困境 3
(一)法律不全 4
(二)执行不力 4
(三)救济不能 4
三、信赖利益保护中平衡公私利益的途径 5
(一)明确公私利益关系 5
(二)加强保护立法,构建制度体系 5
1.完善信赖利益立法 5
2.制定专门程序法 5
(三)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 6
1.提高行政效率 6
2.规范行政行为 6
(四)完善救济途径,加强引导监督 6
1.完善行政救济补偿机制 6
2.加强引导和监督 7
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浅析信赖利益保护中公私利益的平衡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引言
一、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的是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一定的正当信任和依赖时,这种信赖因为受到保护而使得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倘若出于公共原因需要撤销则需补偿必要且合理的损失。[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保护私人权益,关注公私利益的平衡,而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权衡也会直接影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适用和发展。
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界定、平衡等问题的模糊处理,不仅会损害私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正,不利于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对信赖利益保护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定
1.利益的概念
利益,指的就是人们在特定社会社会关系中,为了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以及所获得的资源和条件,而这种资源和条件就寄托在一定的社会活动上。由于主体及其需求的多样化,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利益也就有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分。[2]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1)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行以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在学界一直有比较多的讨论。什么是“公共利益”,是公私利益平衡问题的前置问题,不同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体可分为两种,具体如下:
一种认为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总和,边沁用共同体和成员的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这一观点,在他的理解中的我们的社会由社会成员也就是普通个人组成,而社会公共的利益便是组成的每个人利益的总和。[3]这种观点否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认为公共利益应是每个私人的利益的总和,就好像每个人构成了我们的社会一样。[4]
另一种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哈耶克称社会公共利益为普遍利益,由法律规则所指向的目的构成,是整体的抽象秩序。换句话说,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或者实现社会范围内关系到多数人的总体利益而排除了一切偏私要素的权利。[5]
以上看法都存在着些缺陷。第一,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叠加,简单的叠加仅仅可以看作是社会中的个人在追求实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刚好一起成就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大家共同认可的具有同质性的利益,姑且可以看作是利益的累加;但对于异质的私人利益,简单的求和运算就很有可能造成多方利益的互斥。第二,公众利益也不能单纯解释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这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但假设在一个社会中有了认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整体上的利益”,那么就算社会整体目标再怎么统一,也会存在少数有区别但也合理的意见被忽略的情况,就很容易造成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损害。[6]
结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初步界定公共利益为:一定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并为群体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的资源和条件。
(2)私人利益的概念分析
私人利益的界定相较公共利益要简单很多,因为私人利益的对象是单个的个人,所以对私人利益定义的讨论一般不多,有关于两种利益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先较大篇幅地谈论公共利益,到私人利益就只言片语带过。但私人利益却是我们在研究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公私利益“天平”时,需要关注的的另一端,不能忽视。
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最先要达成的目的是满足单个人的个人生存生活的需要,实现单个人的个人利益价值,再然后才是社会的需要,这许许多多的行为也刚好就构成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这一点,是由人的生存的基本需要决定的。
因此,所谓私人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通过本身的活动而占有和获得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条件和资源。其基本特征是独占排他性,也就意味着作为私人利益存在的条件和资源具有排他的权利归属,这种归属是单一的,未经权利主体的许可,任何他人都不能占有和使用,否则就是不合法。[7]
(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一致性和斗争性。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首先,私人利益可以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群体性特征,具备群体特征的利益从私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后便转化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这种转化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私人利益是为了社会发展的普遍性意义时才能转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