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的完善
摘要:民行交叉案件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两种争议在法律事实上具有关联性,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本文以解决民行交叉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累,弥补司法实践的不足为目标。通过阐述民行交叉案件的定义和类型,分析此种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建议,探寻我国未来处理该类案件的理想方式,以期提高该类案件的诉讼效率。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定义及类型 1
(一)民行交叉的定义 2
(二)民行交叉案件的分类 2
1、民事争议先决型行政案件 2
2、行政争议先决型民事案件 2
3、行政裁决案件 2
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实践中解决民行交叉案件的几种方案及其利弊 2
1.分别处理 3
2.先行处理 3
3.附带审理 3
4.民行并案审理 3
(二)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4
1.受案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4
2.诉讼程序混乱导致内部矛盾众多 4
3.诉讼效率低造成当事人诉讼累 5
4.处理结果缺乏权威性 5
(三)造成民行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的原因 5
1、基础理论研究脉络不清 5
2、法律缺失导致司法程序不规范 5
3、法院内部缺乏沟通协调机制 5
三、完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诉讼处理的法律构想 6
(一)理论制度层面的完善 6
(二)处理程序上的完善 6
1、完善现有的立案甄别制度 6
2、加强法庭内部的沟通协调以提高审判人员的执业素质 6
3、关于如何避免当事人诉累 7
(三)新旧法交替下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构想 7
1、新法的实施与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 7
2、我国未来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8
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结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的完善
引言
近年来民行交叉案件在我国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立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审判员对具体案件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各地法院针对民行交叉案件都有自己的做法,从而造成了目前司法混乱的局面。2015年5月1日,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第61条首次明确规定行民交叉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审理。这无疑是探索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的一次重要改革和突破,也让如何正确处理民行交叉案件再次成为热点议题。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两种传统解决案件的诉讼途径在该问题面前已无能为力,新的立法规定尚缺乏实践基础,无法根本上处理该类问题。尽管民行交叉问题理论研讨文章较多,但实践操作中鲜见成熟的案例。本文以解决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使目前的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更具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行交叉案件若分别对待处理,必然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所以本文最终希望通过分析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进而探索到一个统一高效的处理方式。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定义及类型
民行交叉案件的最著名案件便是河南焦作房产案件,该案历经马拉松式的循环诉讼,经过十多年审理,做出十八次判决仍未圆满解决问题。这起案件引起了司法界的轩然大波,大家对司法的权威与效率产生质疑,也由此掀起对民行交叉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包括民行交叉问题的定义、类型等。
(一)民行交叉的定义
解决一个问题首先要究其根本,探其根源。要想解决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阐述清楚民行交叉问题的具体含义必不可少。关于民行交叉问题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各持一方观点。本文将采取为学者普遍接受的定义,所谓民行交叉问题是指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互相交叉关联,相互影响作用的案件,两种争议在案件事实上具有关联性,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1]由此定义本文将一般民行交叉的民事案件和一般民行交叉的行政案件不纳入讨论范围,这两种类型的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其中一个争议的处理结果也不作为另一争议的解决依据,可以分别处理,例如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2]不列入本文讨论的民行交叉案件的所要处理完善的类型。
(二)民行交叉案件的分类
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各种因素,而行政行为介入日常生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这种背景下各种民行交叉案件层出不穷。无论实践中的案件多么复杂多变,仍可根据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诉讼地位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民事争议先决型行政案件
所谓民事争议先决型的行政案件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了早于行政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该民事纠纷是行政争议出现的原因,而民事争议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结果。要处理该类案件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审查处理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准确、合法,在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做出最终判决,而实践中这类案件多表现为房屋或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和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2、行政争议先决型民事案件
在这种民行交叉案件中,要解决民事争议必须要先解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争议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因此在这类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审查处理结果来对民事争议做出裁判;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然后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将该裁判结果作为民事争议的裁判和定案依据,这意味着行政诉讼结果会直接影响最终的判决,而民事诉讼可供发挥的空间不大,现实中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在于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中。
3、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裁决是法律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中间手段,[3]这里裁决的仅限于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一种非终局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寻求行政机关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而法院对其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法院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况。首先是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基于民事争议是基础,而行政争议是附带产生的,所以必须同时解决两种争议,若只解决行政争议显然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要求;其次是考虑审判结果是否矛盾。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仅要解决民事争议,更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从而避免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两种处理结果相矛盾。实践中此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同时又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一并作出处理。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定义及类型 1
(一)民行交叉的定义 2
(二)民行交叉案件的分类 2
1、民事争议先决型行政案件 2
2、行政争议先决型民事案件 2
3、行政裁决案件 2
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实践中解决民行交叉案件的几种方案及其利弊 2
1.分别处理 3
2.先行处理 3
3.附带审理 3
4.民行并案审理 3
(二)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4
1.受案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4
2.诉讼程序混乱导致内部矛盾众多 4
3.诉讼效率低造成当事人诉讼累 5
4.处理结果缺乏权威性 5
(三)造成民行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的原因 5
1、基础理论研究脉络不清 5
2、法律缺失导致司法程序不规范 5
3、法院内部缺乏沟通协调机制 5
三、完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诉讼处理的法律构想 6
(一)理论制度层面的完善 6
(二)处理程序上的完善 6
1、完善现有的立案甄别制度 6
2、加强法庭内部的沟通协调以提高审判人员的执业素质 6
3、关于如何避免当事人诉累 7
(三)新旧法交替下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构想 7
1、新法的实施与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 7
2、我国未来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8
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结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的完善
引言
近年来民行交叉案件在我国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立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审判员对具体案件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各地法院针对民行交叉案件都有自己的做法,从而造成了目前司法混乱的局面。2015年5月1日,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第61条首次明确规定行民交叉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审理。这无疑是探索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的一次重要改革和突破,也让如何正确处理民行交叉案件再次成为热点议题。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两种传统解决案件的诉讼途径在该问题面前已无能为力,新的立法规定尚缺乏实践基础,无法根本上处理该类问题。尽管民行交叉问题理论研讨文章较多,但实践操作中鲜见成熟的案例。本文以解决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使目前的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更具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行交叉案件若分别对待处理,必然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所以本文最终希望通过分析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进而探索到一个统一高效的处理方式。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定义及类型
民行交叉案件的最著名案件便是河南焦作房产案件,该案历经马拉松式的循环诉讼,经过十多年审理,做出十八次判决仍未圆满解决问题。这起案件引起了司法界的轩然大波,大家对司法的权威与效率产生质疑,也由此掀起对民行交叉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包括民行交叉问题的定义、类型等。
(一)民行交叉的定义
解决一个问题首先要究其根本,探其根源。要想解决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阐述清楚民行交叉问题的具体含义必不可少。关于民行交叉问题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各持一方观点。本文将采取为学者普遍接受的定义,所谓民行交叉问题是指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互相交叉关联,相互影响作用的案件,两种争议在案件事实上具有关联性,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1]由此定义本文将一般民行交叉的民事案件和一般民行交叉的行政案件不纳入讨论范围,这两种类型的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其中一个争议的处理结果也不作为另一争议的解决依据,可以分别处理,例如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2]不列入本文讨论的民行交叉案件的所要处理完善的类型。
(二)民行交叉案件的分类
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各种因素,而行政行为介入日常生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这种背景下各种民行交叉案件层出不穷。无论实践中的案件多么复杂多变,仍可根据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诉讼地位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民事争议先决型行政案件
所谓民事争议先决型的行政案件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了早于行政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该民事纠纷是行政争议出现的原因,而民事争议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结果。要处理该类案件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审查处理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准确、合法,在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做出最终判决,而实践中这类案件多表现为房屋或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和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2、行政争议先决型民事案件
在这种民行交叉案件中,要解决民事争议必须要先解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争议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因此在这类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审查处理结果来对民事争议做出裁判;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然后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将该裁判结果作为民事争议的裁判和定案依据,这意味着行政诉讼结果会直接影响最终的判决,而民事诉讼可供发挥的空间不大,现实中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在于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中。
3、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裁决是法律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中间手段,[3]这里裁决的仅限于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一种非终局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寻求行政机关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而法院对其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法院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况。首先是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基于民事争议是基础,而行政争议是附带产生的,所以必须同时解决两种争议,若只解决行政争议显然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要求;其次是考虑审判结果是否矛盾。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仅要解决民事争议,更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从而避免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两种处理结果相矛盾。实践中此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同时又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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