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
建立政府律师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求,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更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各地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已积累丰富经验,然而不少问题相继出现,亟待解决。有必要对我国政府律师概念界定、职责划分、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进行整理和归纳,同时参考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的发展模式。基于法治视野,从观念转变、遴选条件、参与机制和经费保障方面对政府律师制度建构提出设想,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目录
摘要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政府律师制度概述2
(一)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与发展2 (二)政府律师的概念辨析2
(三)政府律师的职责划分3
1.政府律师与相似概念区分3
2.政府律师职责划分3
二、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现状3
(一)我国政府律师发展模式3
(二)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特点4
三、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存在缺陷5
(一)缺乏对政府律师制度统一正确的理解,流于形式5
(二)遴选程序随意,独立性不强5
(三)服务范围受限,参与力度不够5
(四)经费不足,缺乏制度保障6
四、依法治国视野下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构建 6
转变政府观念,保证政府律师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事务6
1.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保障政府律师工作顺利开展6
2.组建以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政府律师队伍6
3.建立以风险防控为主的工作机制,厘清职责范围7
(二)规范遴选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律师与政府的关系7
1.公开透明遴选条件,引入竞争机制7
2.准确定位政府律师与政府的关系,保证独立性7
(三)明晰权责范围,加大政府律师对政府工作的参与程度7
1.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7
2.建立政府律师参与机制,提升参与程度7
(四)确立经费保障,充分调动政府律师的积极性7
1.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切实保障权益7
2.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政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律师激励制度8
致谢8
参考文献9
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
引言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另外,行政诉讼法修正以及相应司法解释表决通过,复议机关维持决定须做共同被告以及行政首长出庭负责制等重大变化,表明政府涉法事务的繁杂与增多,都为政府律师制度的发展提供成长的土壤。我国的政府律师制度起步较晚,而在中央号召下各地蜂拥而起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正进行不断地实践探索,在选聘方式,运行模式,职责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这巨大的差别,同时也暴露出各地发展不均衡、运行机制不健全、参与力度不够,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迄今为止,关于政府律师制度相关探讨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勿庸讳言,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同政治经济现实对法律制度的需要相比,这些研究成果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实际应用方面,各种理论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因此,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和法治的视野对我国政府律师的概念、职责进行界定和划分,针对现行政府律师发展的困境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政府律师制度概述
(一)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与发展
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爱德华一世时,私人聘请终身辩护律师并支付稳定报酬已普遍出现。起初,英国王室根据实际案件需要随时聘请律师,后聘用常年辩护律师,支付固定薪酬。12世纪中后期,国王开始设立王室律师(Kings Attorney)和王室法律顾问(Kings Sergeant),[1]为英国王室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通常精通法律,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注重职业带来的荣誉感。纵观几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存在并已完善该项制度。
美国的政府律师最早起源于Attorney General职位,[2]译为首席检察官或司法部长,后发展为联邦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司法部,总管联邦政府的诉讼法律事务。目前共有9万多名政府律师活跃在各个层级,大多是为美国的行政体系服务,同时也有为联邦总统和国会服务的政府律师,范围比较宽泛。[3]
新加坡的政府律师制度已比较完善,政府律师属于公务员行列,[4]主要负责参与政府决策,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进行诉讼,起草、拟定法律文件等。在新加坡,政府律师具有地位高、工作稳定的优势,而社会职业律师具有丰厚收入的巨大诱惑。由于门槛相同,这两类群体之间的流动明显。
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律师制度基本沿袭英国。1855年,香港便组建了律政署,直到回归后改为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的律师事务所。[5]香港政府律师也属公务员序列,不仅为地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充当检察官角色,代表政府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我国,政府律师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以下:一是萌芽阶段。1988年,深圳市首次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启了我国政府律师制度之先河。[6]二是推进阶段。2002年,司法部发布部门规章,明确条件和职责范围,细化公职律师的管理方式。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公职律师探索,并形成上海浦东、厦门、广州和扬州等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三是深化阶段。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之后,正式提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积极作用。浙江、山东、云南、内蒙古、湖南等省份也紧锣密鼓开展起政府律师工作,纷纷出台政府规章,制定章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来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行。
(二)政府律师的概念辨析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已经发展20余年,但对于政府律师的内涵、特征、职责界定等方面还未形成制度与实践的统一。
自1994年首次提及政府律师制度到2015年《决定》正式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官方政府文件和实践试点中,倾向于使用“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的称谓,未明晰“政府律师”这一说辞。尽管如此,政府律师制度在学理上已探索多年,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对政府律师的定义和职责划分仍存在争议,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
目录
摘要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政府律师制度概述2
(一)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与发展2 (二)政府律师的概念辨析2
(三)政府律师的职责划分3
1.政府律师与相似概念区分3
2.政府律师职责划分3
二、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现状3
(一)我国政府律师发展模式3
(二)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特点4
三、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存在缺陷5
(一)缺乏对政府律师制度统一正确的理解,流于形式5
(二)遴选程序随意,独立性不强5
(三)服务范围受限,参与力度不够5
(四)经费不足,缺乏制度保障6
四、依法治国视野下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构建 6
转变政府观念,保证政府律师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事务6
1.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保障政府律师工作顺利开展6
2.组建以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政府律师队伍6
3.建立以风险防控为主的工作机制,厘清职责范围7
(二)规范遴选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律师与政府的关系7
1.公开透明遴选条件,引入竞争机制7
2.准确定位政府律师与政府的关系,保证独立性7
(三)明晰权责范围,加大政府律师对政府工作的参与程度7
1.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7
2.建立政府律师参与机制,提升参与程度7
(四)确立经费保障,充分调动政府律师的积极性7
1.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切实保障权益7
2.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政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律师激励制度8
致谢8
参考文献9
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
引言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另外,行政诉讼法修正以及相应司法解释表决通过,复议机关维持决定须做共同被告以及行政首长出庭负责制等重大变化,表明政府涉法事务的繁杂与增多,都为政府律师制度的发展提供成长的土壤。我国的政府律师制度起步较晚,而在中央号召下各地蜂拥而起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正进行不断地实践探索,在选聘方式,运行模式,职责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这巨大的差别,同时也暴露出各地发展不均衡、运行机制不健全、参与力度不够,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迄今为止,关于政府律师制度相关探讨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勿庸讳言,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同政治经济现实对法律制度的需要相比,这些研究成果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实际应用方面,各种理论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因此,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和法治的视野对我国政府律师的概念、职责进行界定和划分,针对现行政府律师发展的困境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政府律师制度概述
(一)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与发展
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爱德华一世时,私人聘请终身辩护律师并支付稳定报酬已普遍出现。起初,英国王室根据实际案件需要随时聘请律师,后聘用常年辩护律师,支付固定薪酬。12世纪中后期,国王开始设立王室律师(Kings Attorney)和王室法律顾问(Kings Sergeant),[1]为英国王室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通常精通法律,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注重职业带来的荣誉感。纵观几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存在并已完善该项制度。
美国的政府律师最早起源于Attorney General职位,[2]译为首席检察官或司法部长,后发展为联邦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司法部,总管联邦政府的诉讼法律事务。目前共有9万多名政府律师活跃在各个层级,大多是为美国的行政体系服务,同时也有为联邦总统和国会服务的政府律师,范围比较宽泛。[3]
新加坡的政府律师制度已比较完善,政府律师属于公务员行列,[4]主要负责参与政府决策,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进行诉讼,起草、拟定法律文件等。在新加坡,政府律师具有地位高、工作稳定的优势,而社会职业律师具有丰厚收入的巨大诱惑。由于门槛相同,这两类群体之间的流动明显。
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律师制度基本沿袭英国。1855年,香港便组建了律政署,直到回归后改为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的律师事务所。[5]香港政府律师也属公务员序列,不仅为地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充当检察官角色,代表政府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我国,政府律师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以下:一是萌芽阶段。1988年,深圳市首次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启了我国政府律师制度之先河。[6]二是推进阶段。2002年,司法部发布部门规章,明确条件和职责范围,细化公职律师的管理方式。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公职律师探索,并形成上海浦东、厦门、广州和扬州等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三是深化阶段。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之后,正式提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积极作用。浙江、山东、云南、内蒙古、湖南等省份也紧锣密鼓开展起政府律师工作,纷纷出台政府规章,制定章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来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行。
(二)政府律师的概念辨析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已经发展20余年,但对于政府律师的内涵、特征、职责界定等方面还未形成制度与实践的统一。
自1994年首次提及政府律师制度到2015年《决定》正式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官方政府文件和实践试点中,倾向于使用“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的称谓,未明晰“政府律师”这一说辞。尽管如此,政府律师制度在学理上已探索多年,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对政府律师的定义和职责划分仍存在争议,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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