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讨论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重大任务,2012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我国已经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学者们广泛的讨论着,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为解决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现存的困境提出了值得借鉴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现行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1
(一)相关规定1
1.立法方面 1
2.司法方面2
(二)存在问题2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理论3
(一)关于公民个人的诉权理论3
(二)关于检察院的诉权理论3
(三)关于环保机关的诉权理论3
(四)关于社会组织的诉权理论3
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完善建议3
(一)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3
(二)检察院的原告资格4
(三)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4
(四)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4
(五)关于制度完善建议5
四、小结5
致谢5
参考文献6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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