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20200505152419]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需要依附于特定系统所组成的虚拟空间而存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并能以现有的特定的价值衡量标准来定义其价值的一种数字化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所具备的“虚拟属性”和“财产属性”等一系列属性而可以成为物权所保护的客体,成为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但由于我国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尚未成熟,导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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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虚拟属性;物权的客体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2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2
2.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2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
4.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3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学说分析 3
1.否定说3
2.肯定说3
(二)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 4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5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空白5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性认定问题5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方面的困难6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6
1.完善相关立法6
2.建立相关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6
3.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责任承担的原则6
致谢 7
参考文献8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
引言
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毫无疑问,网络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推动机,已将人类社会的发达程度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互联网对于人类生活影响是巨大的,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生活、工作与休闲的方式,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虚拟世界的新概念、新事物以及新技术不断刷新着我们的观念,如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电子邮箱、网络通讯账号、互联网域名、论坛等网络虚拟物,但是它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是一把双刃剑,有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的确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纠纷。这些矛盾也持续的引发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和讨论。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是否应该得到法的关注?是否应该通过立法等方式来规制网络秩序?目前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人们对于这些新生事物的认识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学者们对此意见也不一而足。笔者在浏览多篇文章的基础上也颇有一些心得,在此愿以粗拙之笔拟从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理解开始,进而对其内在性质进行分析与讨论并暂做界定,最后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行之有效法律保护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研究这一块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伴随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与进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也在逐年攀升,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并未涉足这一领域,以致于真正在实践之中,我们处理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时会遭遇到各种阻碍。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制与保护机制,我们首先就必须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有所了解。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呢?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为人所拥有、控制并支配且能够以一定的标准去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或其他一些财产性的权利,这其中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种无形虚拟财产,如网络电子邮件地址、QQ 账号、域名等;第二种有形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笔者看来广义的理解着眼点在于财产的虚拟性这一性质上;而从狭义的定义上来看,其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解则更加注重于其所满足的财产性质。其认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网络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花费一定的精力所取得的,一系列在现实平台中可以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包括游戏币、游戏中的虚拟武器宠物、游戏中的人物角色等等[1]。
其实不论是从广义亦或是狭义上给出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从根本上它俩并不对立和冲突,只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侧重点给了我们一个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大致轮廓,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一点,网络虚拟财产它是结合了至少虚拟性与财产性两种性质为一体的一种财产形式。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要想深入了解网络虚拟财产,我们就必须明确其特征,从表象进入其内在部分,这样对网络虚拟财产才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知。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并不是指这些财产是虚无缥缈,无法触碰的,它的虚拟在于其本身不具有物理实在性,其所具有的虚拟性是指它处于虚拟网络之中,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而存在,或是一段电磁记录,又或是一段电子数据。但虚拟并不等于虚构,不同于人类所幻想出来的东西,笔者认为要给它个概念,那就是数字化的财产。它的虚拟具备了客观性,人们虽然无法直接触及到这些财产,听其声观其形,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载体途径,结合人们的视觉、听觉来感知到它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2]
2.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质与此同时而带来的是这样的财产是有期限性的,这与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其他性质的财产是截然不同的。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属性,它不能独立于虚拟世界而无限期存在。比如当网络运营者关闭了网络运营,不难想象这些虚拟财产从物理意义上来说已经烟消云散,但当网络运营者再次运行一定的特定程序,它又重新出现了,但此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它实际上已经经过一次整体更新但却以同样的面貌展现在网络使用者的面前,这便是网络虚拟财产特殊期限性的表征。[3]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包括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网络使用者通过花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获得的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并非一文不名,它的使用价值体现于其通过依附于网络这一特殊平台表现出的其实在化的一面,而并非单纯虚拟化的。网络使用者通过完成其特定的行为获得一定的虚拟财产,诚然离开网络平台,对于一些非网络使用者无价值可言,但对于他们则满足了一些精神上或物质上的需求,这便是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的体现。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体现于其在特定平台上的交换性质,如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兑换,以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这自不待言。在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官提到:“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4]
4.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是指其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可以为财产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网络使用者由于具备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物理上管理的可能性,从而也就具备了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排他性的管理和支配的可能性。在上海二中院判决的一起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法院也同样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虽然是刑事方向方面,但在内在法律精神方面我们也可以同样借鉴,其认为虚拟财产如同光、电、热等无体物一样,虽然无一定的形体,只是计算机中的一段程序,但它具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以被人们管理、支配、控制和利用,成为物权的客体,故可以将虚拟财产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由此看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虚拟物品的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观点已经在法院相关判例中初见端倪。[5]
[11] 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兼论虚拟财产的保护[J].河北法学,2012(4). [12] 赵丽莉.网络虚拟财产之保护渊源的探寻[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1(4).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需要依附于特定系统所组成的虚拟空间而存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并能以现有的特定的价值衡量标准来定义其价值的一种数字化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所具备的“虚拟属性”和“财产属性”等一系列属性而可以成为物权所保护的客体,成为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但由于我国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尚未成熟,导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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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虚拟属性;物权的客体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2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2
2.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2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
4.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3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学说分析 3
1.否定说3
2.肯定说3
(二)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 4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5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空白5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性认定问题5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方面的困难6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6
1.完善相关立法6
2.建立相关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6
3.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责任承担的原则6
致谢 7
参考文献8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
引言
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毫无疑问,网络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推动机,已将人类社会的发达程度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互联网对于人类生活影响是巨大的,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生活、工作与休闲的方式,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虚拟世界的新概念、新事物以及新技术不断刷新着我们的观念,如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电子邮箱、网络通讯账号、互联网域名、论坛等网络虚拟物,但是它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是一把双刃剑,有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的确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纠纷。这些矛盾也持续的引发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和讨论。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是否应该得到法的关注?是否应该通过立法等方式来规制网络秩序?目前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人们对于这些新生事物的认识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学者们对此意见也不一而足。笔者在浏览多篇文章的基础上也颇有一些心得,在此愿以粗拙之笔拟从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理解开始,进而对其内在性质进行分析与讨论并暂做界定,最后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行之有效法律保护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研究这一块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伴随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与进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也在逐年攀升,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并未涉足这一领域,以致于真正在实践之中,我们处理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时会遭遇到各种阻碍。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制与保护机制,我们首先就必须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有所了解。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呢?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为人所拥有、控制并支配且能够以一定的标准去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或其他一些财产性的权利,这其中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种无形虚拟财产,如网络电子邮件地址、QQ 账号、域名等;第二种有形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笔者看来广义的理解着眼点在于财产的虚拟性这一性质上;而从狭义的定义上来看,其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解则更加注重于其所满足的财产性质。其认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网络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花费一定的精力所取得的,一系列在现实平台中可以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包括游戏币、游戏中的虚拟武器宠物、游戏中的人物角色等等[1]。
其实不论是从广义亦或是狭义上给出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从根本上它俩并不对立和冲突,只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侧重点给了我们一个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大致轮廓,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一点,网络虚拟财产它是结合了至少虚拟性与财产性两种性质为一体的一种财产形式。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要想深入了解网络虚拟财产,我们就必须明确其特征,从表象进入其内在部分,这样对网络虚拟财产才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知。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并不是指这些财产是虚无缥缈,无法触碰的,它的虚拟在于其本身不具有物理实在性,其所具有的虚拟性是指它处于虚拟网络之中,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而存在,或是一段电磁记录,又或是一段电子数据。但虚拟并不等于虚构,不同于人类所幻想出来的东西,笔者认为要给它个概念,那就是数字化的财产。它的虚拟具备了客观性,人们虽然无法直接触及到这些财产,听其声观其形,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载体途径,结合人们的视觉、听觉来感知到它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2]
2.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质与此同时而带来的是这样的财产是有期限性的,这与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其他性质的财产是截然不同的。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属性,它不能独立于虚拟世界而无限期存在。比如当网络运营者关闭了网络运营,不难想象这些虚拟财产从物理意义上来说已经烟消云散,但当网络运营者再次运行一定的特定程序,它又重新出现了,但此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它实际上已经经过一次整体更新但却以同样的面貌展现在网络使用者的面前,这便是网络虚拟财产特殊期限性的表征。[3]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包括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网络使用者通过花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获得的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并非一文不名,它的使用价值体现于其通过依附于网络这一特殊平台表现出的其实在化的一面,而并非单纯虚拟化的。网络使用者通过完成其特定的行为获得一定的虚拟财产,诚然离开网络平台,对于一些非网络使用者无价值可言,但对于他们则满足了一些精神上或物质上的需求,这便是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的体现。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体现于其在特定平台上的交换性质,如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兑换,以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这自不待言。在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官提到:“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4]
4.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是指其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可以为财产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网络使用者由于具备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物理上管理的可能性,从而也就具备了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排他性的管理和支配的可能性。在上海二中院判决的一起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法院也同样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虽然是刑事方向方面,但在内在法律精神方面我们也可以同样借鉴,其认为虚拟财产如同光、电、热等无体物一样,虽然无一定的形体,只是计算机中的一段程序,但它具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以被人们管理、支配、控制和利用,成为物权的客体,故可以将虚拟财产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由此看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虚拟物品的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观点已经在法院相关判例中初见端倪。[5]
[11] 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兼论虚拟财产的保护[J].河北法学,2012(4). [12] 赵丽莉.网络虚拟财产之保护渊源的探寻[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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