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晚点法律救济问题初探

列车晚点法律救济是指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晚点之后,可以从法律上对列车晚点进行准确的定责,从而开展有效的救济方式保障乘客利益。目前,我国的铁路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与空白,乘客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到完满地救济。本文将从定责和赔偿两个角度展开对列车晚点民事责任和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重点探讨晚点的界定、归责原则、风险转移、赔偿范围、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问题,对争议点和空白点提出笔者的观点与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关于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与症结的分析1
(一)列车晚点的典型案例采集1
(二)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必要性分析2
1.列车晚点法律救济是有法可依的2
2.实行列车晚点救济符合“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要求3
3.列车晚点法律救济是大势所趋,未来是可以预见的3
(三)我国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症结所在3
二、关于完善我国列车晚点民事责任的探讨 3
(一)When:列车晚点责任不是一晚点就产生4
1.晚点的概念4
2.晚点与晚点责任的关系4(二)What:列车晚点责任并不排除侵权性质4
1.晚点责任是违约责任,但也不排除侵权责任4
2.晚点责任的承担方式仍需要具体可行的方案4(三)How:晚点责任的确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5
1.世界各国立法的一致选择,也符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要求5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更有利于保障乘客的利益5
3.敦促服务质量的提高,不会引发价值冲突与危机6(四)Who:铁路部门是责任主体,但不是风险的绝对承担者6
三、关于建立我国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探讨7
(一)晚点赔偿的时间7
1.合理时间7
2.请求期限7
(二)晚点赔偿的范围7
1.晚点赔偿的范围7
(1)完全赔偿原则7
(2)限制性的赔偿规则8
(3)具体的赔偿范围8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讨8
(1)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违约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8
(2)尽管有司法实践的先例,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8
(三)晚点赔偿的方式8
1.金钱赔偿9
2.抵用券或折扣券9(四)晚点赔偿的管辖9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列车晚点法律救济问题初探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时间观念的加强,维权意识的觉醒,对于列车正点运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乘客状告铁路部门索要晚点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得到赔偿的乘客依旧寥寥无几,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的严重缺失,现行的铁路法律的相关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完善列车晚点的民事责任、建立列车晚点的赔偿制度十分必要。
一、 关于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与症结的分析
(一)列车晚点的典型案例采集[1]
1998年7月13日,大连乘客张某诉大连铁路公司案是全国第一起列车晚点索赔案件,此案一出立即将列车晚点纠纷这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摆到了大众眼前。案中,张某的特快列车晚点2个小时,与普通列车无异,其并没有享受到特快服务,张某认为铁路部门违反了运输合同构成违约,要求大连铁路公司承担列车晚点的赔偿责任。最终,张某的请求因于法无据遭到法院拒绝。
1999年10月26日,昆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列车晚点集体诉讼案。案件中,16名原告乘坐从昆明前往南宁的列车晚点33小时到达,严重扰乱的乘客的出行计划,16名原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昆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05年2月21日,一列从邯郸开往北京的列车晚点2个多小时导致乘客没有赶上飞机,乘客向铁路部门索赔,铁路部门以没有法律依据拒绝。2013年6月19日,类似的案件又发生在沈阳的一位乘客身上,其因火车晚点4个小时延误了飞机,向铁路部门讨说法时,铁路部门不愿承担责任并认为这是乘客自身的原因所致。
2005年2月18日,南京14名乘客在晚点发生后,用积极抗议与不妥协得到了铁路部门的道歉和200元钱。这起案件被誉为“列车晚点索赔成功第一案”,激励了广大的乘客,但是关于这200元钱,铁路部门从未承认是赔偿金或是补偿金,所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索赔成功。
2015年4月8日,闫女士因为乘坐从孝感至信阳的列车发生较长时间的晚点,严重耽误了自己的工作,遭受严重额损失而向铁路部门申请赔偿,但遭到拒绝。
列车晚点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么多年来,列车晚点索赔的案件几乎都以失败告终,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正是这种理论探讨上的应然与实践处理中的实然之间的矛盾,使得这一问题也成为了理论界研究的新宠。但是,关于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研究在我国仍是一个较为新颖的领域,研究的时间不长,现阶段的研究仍然是局部的,未成体系的,还处在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的过程中。正如案例中反映的现状一样,关于列车晚点救济还是存在有许多的争议焦点与模糊地带,例如:列车晚点要不要赔偿,赔偿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晚点责任如何界定,赔偿范围中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等。本文将重点研究这些争点与模糊点,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可行性做法,希望可以对化解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必要性分析
列车晚点后是否需要救济?救济是否有必要这是探讨列车晚点法律救济问题的首要问题。列车晚点显然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更是涉及经济学,社会学甚至是心理学的问题,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列车晚点不需要进行赔偿的理论,但是综合各门学科,考量各方利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列车晚点的法律救济是有必要的,尽管近期难以实行,但不可否定建立救济体系的必要性,下面就具体叙述理由:
1.列车晚点法律救济是有法可依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法则。在一系列的列车晚点的案件中,法院几乎都以列车晚点救济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列车晚点救济真的于法无据吗?当然不是。
列车晚点包括列车发车时的迟延和列车到达时的迟延。[2][3] 在实践中,被乘客告上法庭的案件基本都是到达迟延的情形,原因在于《铁路法》第12条对于发车迟延是有着较为明确的救济规定的,而对于到达迟延就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仔细阅读《铁路法》可知,其中的第10条被称为“正点条款”,然而这条规定更多的是倡导性规定,在《铁路法》全文中都没有涉及若违反正点条款应当承当何种责任的相关规定,没有无救济的权利,因此这一点就成为了法院认为于法无据的理由。但是,依据法理学的法律适用规则,[4] 在特别法不能适用的前提下,应当适用普通法的相关规定,若普通法有规定就不属于于法无据的情形,应当有法必依。乘客与铁路运营商之间形成的是没有争议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列车晚点是承运人未按照合同准时完成义务的违约行为,除了存在免责事由,铁路部门理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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