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约车准入许可的法律问题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提出,网络预约出租车在我国迅速崛起,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网约车冲破了固有客运市场利益格局,冲击着以政府许可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尤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网约车合法化时代的到来。然而,《暂行办法》中存在违反行政许可原则的问题,且政府监管方式存在优化可能。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围绕网约车市场准入展开讨论,整理与探讨国内外有关网约车监管方面的理论,检讨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从而提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网约车发展阶段2
(一)自由发展监管空白阶段2
(二)政府介入准入监管阶段2
(三)行政手段与市场自律综合监管阶段2
二、网约车准入许可的问题研究及阻碍因素2
(一)网约车准入许可的问题研究2
1.违法增设行政许可2
2.违背效能原则3
(二)网约车准入许可的阻碍因素3
1.政府对网约车管理方式过于经验化3
(1)网约车法律关系不清4
(2)运输行为性质界定不明4
2.网约车市场发展不健全4
(1)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矛盾突出4
(2)垄断经营5
(3)地方政府滥用权限5
域外网约车监管路径分析5
(一)美国加州:立法上创设新概念5
(二)英国伦敦:区别设置准入门槛5
(三)新加坡:以注册备案方式进行管理6
网约车准入许可完善6
(一)规范网约车准入许可的法律依据6
(二)取消增设行政许可7
(三)开展政企合作7
(四)网约车准入许可的监管8
1.完善网约车运营保险8
2.加强行业自律8
致谢8
参考文献8
浅析网约车准入许可的法律问题
引言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理念,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经济形态提供新动力,随后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民众的关注焦点转向以大数据为支撑的网约车新业态。网约车的出现盘活了闲置公共设施和社会资金,刺激了潜在的需求,打破了旧有的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利益格局。“互联网+”提升了效率,却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生搬硬套传统业态的框架,可能出现刖趾适屦的倾向。由于《暂行办法》针对网约车施加了过多限制性条件,并且一系列新型规制措施都严重模仿传统出租车的既有规制结构,无异于在传统出租车外另行构建一个同化的网约车规制体系。且对网约车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通过转嫁义务和规避法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质疑,也使得以网约车为代表的产业新业态经历着创新发展的阵痛期。
事实上,网约车模式是以互联网技术为突破口的一种模式创新,它的创新点在于效率,响应政府简政放权的号召,通过网约车创新带动行业创新。因此,对新业态的发展,既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这是政府需要正视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网约车准入制度的研究,从行政法角度评析网约车新规中的许可问题,针对网约车许可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网约车监管经验,尝试建立网约车监管模式,以期为政府管理部门出台合理的管理制度提供决策思路,为网约车合法进入市场从事客运经营服务提供理论支撑。
网约车的发展阶段
作为依附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交通行业新业态,网约车近几年在国内的的发展经历了以下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
(一)自由发展监管空白阶段
2010年,易道用车首先推出网约车服务,随后滴滴、快的相继提供专车服务。作为新业态,网约车在产生之初,全部依靠市场自身规律,在这一阶段,法律规范的空缺和政府监管的放松,导致网约车服务相继发展,然而各家网约车公司恶性竞争,为抢占市场违规发放补贴,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加剧了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矛盾。
(二)政府介入准入监管阶段
发展到2014年下半年,以北京为代表的一线城市率先出台了严禁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的规定,同时严格查处违规企业,自此,行政手段开始介入监管。由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受到政府严格管控,出租车经营者难以低成本无约束地进入行业市场,且政府对牌照数量的把控严重影响了供求平衡,使得城市交通资源日益稀缺,从而带来行业垄断问题。
(三)行政手段与市场自律综合篮管阶段
2015年交通部颁发的《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首次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质界定为出租汽车,并将网约车服务企业纳入常规的出租车管理体系中,随后《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网约车从混乱、无规制的状态向合法化迈进,这一现状取得突破口是在2017年3月,天津市向滴滴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首次实现了政府层面对网约车的认可。[]随后,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给注册地在外埠的滴滴和神州两家网约车平台发放了北京区域网约车经营许可。加上之前在京取得全国线上能力认定和北京区域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快的、滴滴、易到3家网约车平台,在京经营的已有5家网约车平台取得经营许可。
新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行政审批色彩,政府从幕后走出来引导规制城市交通市场,但这种行政审批模式是否符合我国既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二、 网约车准入许可的问题研究及阻碍因素
(一)网约车准入许可的问题研究
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四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和责任原则。然而交通部出台的《暂行办法》中,网约车准入许可的设置还存在违背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的情况。
1.违法增设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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