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威胁了银行作为媒介的地位,同时严重地影响了受益人的权益实现。本文以限制性的条件的角度陈述了信用证软条款基本概念,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原因,应具备以信用证自身缺陷和国际贸易特点客观因素,以及买卖双方的主观因素而形成的主观因素,然后将信用证软条款与附条件的软条款以及信用证欺诈进行对比。国际商会在UCP500和UCP600中对软条款的态度不同。对非欺诈性软条款,采取修改或删除信用证软条款或主张违约;对欺诈性信用证软条款,可参照“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处理。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信用证概述2
(一)信用证的概念2
(二)信用证的原则2
1.独立性原则2
2.欺诈例外原则2
3.严格相符原则 2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2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特征3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3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3
1.信用证软条款与附条件的信用证3
2.信用证软条款与信用证欺诈3
(二)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效力的态度4
1.UCP500仅以“完整和明确”规定为依据4
2. UCP600直接回避软条款4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分析4
(一)信用证软条款形成的客观原因4
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打破交易的平衡4
2.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发生4
3.国际贸易的特殊性 4
(二)信用证软条款形成的主观原因5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救济5
(一)非欺诈性软条款的法律救济5
1.修改或删除信用证软条款5
2.出口商向进口商主张违约5
(二)欺诈性软条款的法律救济6
五、结语 6
致谢6
参考文献7
论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制
引言
引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近年来,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其通过以银行作为媒介的方式[1],显著地缓解了国际商业信用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信用机制,成为各国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最普遍、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蓬勃开展。但是随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一些相关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例如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像“无形的杀手”,威胁着受益人合法权益。[2]目前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持有不同的态度,部分学者认为软条款属于信用证欺诈的一种表现,也有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但是,多数学者只着重一个软条款的一个方面而忽视整体,因此关于软条款的概念至今没有明确的定性。本文旨在通过综合国内外学术界对信用证软条款在其概念、类型、成因、性质、救济等方面的研究,从多方面来探究软条款的发展。
一、 信用证以及信用证软条款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根据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通过增加与买卖双方不存在利益瓜葛的第三方(即银行),由其在国际贸易中承担给付货款的角色,一旦收到受益人提供的完全相符的单据,则可以立即支付货款。这样一来,进口商与出口商的可信任度均可得到保障。在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在贸易双方之间起到了纽带的作用[3]。此外,信用证的相关要素可以作出如下罗列:
1.在本质上,信用证属于国际惯例的一种,因此其并不具有在所有国际贸易中强制适用的效力。
2.银行的付款义务具有绝对性。如果受益人可以提交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具有绝对的支付义务;
3.信用证是单据业务,因此有时会被受益人恶意利用,例如制作假冒的单据而骗取货款;
4.在不可抗力、单据效力等多方面问题上,银行都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证的主要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的最为显著的外在特征。[5]虽然先有买卖合同再有信用证的存在,但信用证与是先前的买卖合同的关系并不是亦步亦趋的,信用证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利益关系。因此,银行的付款义务也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基础合同的限制。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有利于信用证自身的发展,也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更为方便的支付手段。但也带来了一些相关的问题,因为这一原则使得买卖双方之间的天平不再平衡,而是更加倾向于卖方。
2.欺诈例外原则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存在一定的漏洞,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以此来表明信用证的独立性不是坚不可破的。如果有欺诈的情况发生,信用证便不能再以其独立性来为自身开脱了。与此同时,《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当信用证带有欺骗性质的、伪造的,或信用证开立所依据的交易存在欺诈行为时,(针对信用证的所有的)规定将不再有效。”[6]目前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文件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所以,当美国境内发生信用证欺诈行为,法官一般会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3.严格相符原则
顾名思义,严格相符原则则是要求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相符合,不存在任何一点的矛盾之处。信用证会对单据的种类、内容等作出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受益人需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才可以收到货款。否则,银行可以拒付货款。称其为“严格相符原则”,表明所要求相一致的程度之高,因此受益人提交前应反复检查单据,因为即使单据上存在一个字母与规定不同,都可能影响到其收到全款。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
至今为止信用证软条款还未具有权威的定义,信用证软条款的界定方式也是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研究。信用证软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在信用证中加入一种条款,并同时规定开证行可以随时解除其付款担保的责任[7]。信用证软条款也可以被理解为是纯粹的陷阱条款[8],但这一定义显然又过于片面。因此,因为个体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理解和研究的侧重方向均有不同,所以各学者提出的概念也存在差异。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88.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