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庭暴力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

家庭暴力现象是一个全球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家庭暴力是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的趋向。在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象尤为严重,因为农村地区男权思想比较严重,男人有绝对的权利,认为对女人进行家庭暴力不是违法的行为,甚至认为是理所应当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和地区广泛使用民事保护令制度来防治家庭暴力,经多年来在域外的成功实践证实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而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确立,我国以“人身保护裁定”的形式在家庭暴力防治方面做了探索和尝试,但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应该将民事保护令制度正式入法,并从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种类、具体救济手段、管辖法院、申请程序、证据规则保护令的执行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民事保护令进行全面的规范,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概述 1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2
(二)防治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及其主要特点 2
二、我国构建防治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
(一)构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 3
(二)构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可行性 4
三、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之借鉴 6
(一)国外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立法与实践 6
(二)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立法与实践 7
(三)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8
四、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之构建 8
(一)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8
(二)民事保护令的种类设定 9
(三)民事保护令的具体救济手段 9
(四)民事保护令的管辖法院 9
(五)民事保护令的申请 9
(六)民事保护令相关证据规则 10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七)民事保护令的执行 10
(八)民事保护令相关法律责任 11
结语 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防治家庭暴力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
引言
一、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1.家庭暴力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目前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如下:家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侵犯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1]可见,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定义范围更为广泛,因为从概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无论在表现形式还是在侵害对象方面应当是多元化的,尤其是在侵害对象方面,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够仅仅把家庭暴力的认定局限在对人身和精神方面的伤害,而把性方面的伤害排除在外,家庭暴力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它具有很多特征和表现形式,而且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使得其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笔者认为,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多元化的定义能够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更加有利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身体、精神和性暴力。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殴打、使用工具等所有对身体的攻击性行为,同时也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热暴力,因为它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形式,热暴力能够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第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冷暴力,这是一种不作为的形式,就是施暴者长时间都拒绝和受害者进行言语方面的交流沟通,从而使得受害者身心方面受到严重伤害;另外一种是语言暴力,就是通过语言的形式积极主动地进行攻击受害者,例如恐吓、威胁等方式,从而造成受害者精神方面的创伤。第三是性暴力,笔者认为性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就是施暴者通过暴力来强迫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行为,从而使得受害者精神受到伤害的违法行为。[1]笔者认为,性暴力应该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因为婚内性暴力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2]
(二)防治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及其主要特点
1.民事保护令的概念
民事保护令是一种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而设计出的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民事保护令制度只适用于家庭暴力问题,而且民事保护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地广泛地使用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所以在全球各地都被广泛地看作是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民事保护令是国家对家暴受害者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并不是长期有效的,保护令的颁发意味着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对家庭暴力加害者的殴打、威胁、骚扰等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禁止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家暴受害者申请,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核发民事保护令令状的制度。两大法系都使用民事保护令制度来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并且都认为该制度是一种国家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的强制性干预的司法救济措施,并且两大法系所认为的该制度的设立宗旨都一致,即为了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禁止家暴施暴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独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位置。
2.民事保护令的主要特征
每个制度都有其独特的地方,民事保护令制度亦是如此,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性比也是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具有事前干预性。笔者认为,民事保护令的事前干预性特点,是民事保护令最重要的特点,也是区别于我国现行其他防治家暴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标志性特征。笔者认为,要想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必须要让施暴者产生警示、威慑,让其心生畏惧,从心底不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此外还要对家暴施暴者进行教育,防止家暴问题反复发生,只有做到这几方面才能真正防治家庭暴力,有效降低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而做到这几方面的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事前的干预,这样才能真正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维护家庭和睦幸福。我国现行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的特点,因为它们对于家暴受害者的救济主要是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事前干预的方式,然而隐蔽性是家庭暴力一个重要特征,现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例如事后诉讼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等,这些传统的救济方式并不能真正给家暴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充分、全面的救济,现行救济方式的滞后性,使得受害者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问题越来越普遍,因为这种救济方式并没有真正阻止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如果通过事后救济方式,受害者的权益已经受到的违法侵犯,事后惩罚并没有治本,而民事保护令正是克服了传统救济方式的滞后性,从而使得它成为了一种能及时并且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方式,家暴受害者可以在施暴者施暴或者反复施暴前,请求法院介入,这样可以提前预防家暴的发生,提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施暴人违反法院发出的民事保护令,施暴人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司法力量介入比从前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的威慑力大很多,国家公权力敢于家暴案件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做法“法不入家门”,所以对我国防治家暴方面来说也是一种突破和创新,民事保护令使得防治家暴的救济手段从事后的被动干预变成了事前的主动干预,而且民事保护令的申请能够摆脱离婚诉讼的限制,无需提起离婚诉讼即可对保护家暴受害者,这样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与此同时, 民事保护令使得司法力量提前介入到家暴中,并且是经过受害人申请的,这样避免了司法对家庭隐私的干涉所以。民事保护令经过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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