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由此引发的对处罚方式的讨论也一直未曾停止。基本理论认为,对于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虽然在形式上的确有很大的不同,但本质上却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应当将其按照共犯犯罪予以处罚,但对于片面共犯如何进行处罚,采取何种方式处罚目前争议仍然很大。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分析、性质学说争议、成立依据以及处罚方式等方面来进行综述,将国内外讨论片面共犯的各主流学说进行综合整理,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片面共犯的一般理论 2
(一)片面共犯的性质 2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 2
(三)片面共犯的范围 2
1、片面实行犯 3
2、片面帮助犯 3
3、片面教唆犯 3
二、我国片面共犯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3
(一)我国共犯模式下片面共犯的困境 3
(二)立法司法现状 4
1、刑法规定 4
2、司法解释 5
3、司法实践 5
三、片面共犯的域外立法与启示 5
(一)片面共犯的域外立法 5
(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5
四、片面共犯成立依据 6
(一)造成侵害法益的本质 6
(二)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6
1、主体要件 6
2、主观要件 6
3、客观要件 6
五、我国片面共犯立法构建的展望 7
(一)片面帮助犯处罚 7
(二)片面实行犯处罚 7
(三)片面教唆犯处罚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试论片面共犯
引言
在刑法学领域中,存在着种种不同形式的犯罪形态。其中,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被社会所接受并且为众多学者所不断研究探讨的犯罪现象,它的性质、具体定义和处罚原则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外众多刑法学者纷纷对片面共犯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也不可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免的带来了许多立法上的争议,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也同时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主流观点,在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片面共犯仍处于学者们长期争议的风口浪尖。对此本文认为,在片面共犯的性质认定上应当认为其拥有共犯所具有的特征,并且也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来看待,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及研究。
一、片面共犯的一般理论
(一)片面共犯的性质
片面共犯,也被称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不完全的共同犯罪”或“单向共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类犯罪现象,其主要含义是行为人一方具有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并采取了协助他人进行犯罪的行为。[1]但是,与传统理论上的共犯概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协助方对于行为人给与协力的行动并不知情,因此站在被协助人或是实行犯的立场上,这样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顾名思义,片面共犯的“共“字,必然能够将其认为存在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属性,上文提到片面共犯与传统共犯概念的最大分歧就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2]然而共同犯罪本身在刑法学界就存在两种不同理论争议,即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即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而行为共同说则在意思表示上较为宽松,主要针对的是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事实,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与片面共犯有了相似的理论基础和性质定义。
在传统共犯理论中,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共同犯罪故意还包括相同的犯罪故意内容与意思表示联络。那么片面共犯理论就在这一点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产生了分歧,即从主观方面来说,仅仅单方面来看拥有共同犯罪意思表示的犯罪行为人是否能够从单方面使得共同犯罪成立,对此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和说明,刑法学界也一直存在较多的理论争议。然而毕竟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类犯罪形态,因此尽快确定其性质,明确犯罪原理,确定处罚机制,对于全面明确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以及完善对共犯的研究理论具有重要意义。[3]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
学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观点各异,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理念,分别为:全面否定说,全面肯定说与部分肯定说。[4]
全面否定说的理念是,达成共同故意的实质标志就是意思联络,然而片面共犯的概念性质就决定了其行为双方不可能具有意思表示联络,因此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共同犯罪意思形成的过程。如果一定要强制承认片面共犯的成立,则可能会导致客观归罪。片面共犯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均是从行为人一方的单方面来表现的,这明显与我国刑法所一直表达的共同犯罪的概念相悖,故而这一概念本身从逻辑上来说就是矛盾的,也就并不存在是否成立单独罪名的问题。
片面共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是持全面肯定说的学者的主流观点,他们认为行为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此同时片面共犯对社会的法益进行侵害的客观后果也决定了片面共犯必须具有刑罚的可处罚性。片面共同犯罪人虽然在共同行为间没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联络,但还存在和一般的单独犯罪不同的因素,即它是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比单独犯罪有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对片面共犯行为人以共犯性质来追究刑事责任,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责任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最终要求。
部分肯定说把片面共犯分为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两种类型,学者们认为,片面共犯的主观罪过不以相互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学者们已经逐渐承认了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和真实成立,却依然不肯完全认可片面共同正犯所存在的客观性质。在这两种类型同属片面共犯范畴的情形下,不认可片面共同正犯并不利于共犯理论的推行,也违背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三)片面共犯的范围
1.片面实行犯
片面实行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起来就是实施和执行具体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大多数情况下也被称为片面共同正犯。[5]片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却可以通过实施的犯罪行为来达成其犯罪目的,且每个不同的实行行为分别具有相对独立性,不需要通过被协助人所实施的行为就可以对犯罪对象发生单独的作用。那么,片面实行犯能否成立单独犯罪呢?在考察片面共同正犯时,参照各自的法益侵害性和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此可以认为,将片面共犯当作共犯来处理,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刑法发展的要求。
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片面共犯的一般理论 2
(一)片面共犯的性质 2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 2
(三)片面共犯的范围 2
1、片面实行犯 3
2、片面帮助犯 3
3、片面教唆犯 3
二、我国片面共犯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3
(一)我国共犯模式下片面共犯的困境 3
(二)立法司法现状 4
1、刑法规定 4
2、司法解释 5
3、司法实践 5
三、片面共犯的域外立法与启示 5
(一)片面共犯的域外立法 5
(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5
四、片面共犯成立依据 6
(一)造成侵害法益的本质 6
(二)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6
1、主体要件 6
2、主观要件 6
3、客观要件 6
五、我国片面共犯立法构建的展望 7
(一)片面帮助犯处罚 7
(二)片面实行犯处罚 7
(三)片面教唆犯处罚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试论片面共犯
引言
在刑法学领域中,存在着种种不同形式的犯罪形态。其中,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被社会所接受并且为众多学者所不断研究探讨的犯罪现象,它的性质、具体定义和处罚原则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外众多刑法学者纷纷对片面共犯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也不可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免的带来了许多立法上的争议,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也同时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主流观点,在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片面共犯仍处于学者们长期争议的风口浪尖。对此本文认为,在片面共犯的性质认定上应当认为其拥有共犯所具有的特征,并且也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来看待,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及研究。
一、片面共犯的一般理论
(一)片面共犯的性质
片面共犯,也被称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不完全的共同犯罪”或“单向共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类犯罪现象,其主要含义是行为人一方具有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并采取了协助他人进行犯罪的行为。[1]但是,与传统理论上的共犯概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协助方对于行为人给与协力的行动并不知情,因此站在被协助人或是实行犯的立场上,这样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顾名思义,片面共犯的“共“字,必然能够将其认为存在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属性,上文提到片面共犯与传统共犯概念的最大分歧就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2]然而共同犯罪本身在刑法学界就存在两种不同理论争议,即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即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而行为共同说则在意思表示上较为宽松,主要针对的是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事实,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与片面共犯有了相似的理论基础和性质定义。
在传统共犯理论中,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共同犯罪故意还包括相同的犯罪故意内容与意思表示联络。那么片面共犯理论就在这一点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产生了分歧,即从主观方面来说,仅仅单方面来看拥有共同犯罪意思表示的犯罪行为人是否能够从单方面使得共同犯罪成立,对此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和说明,刑法学界也一直存在较多的理论争议。然而毕竟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类犯罪形态,因此尽快确定其性质,明确犯罪原理,确定处罚机制,对于全面明确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以及完善对共犯的研究理论具有重要意义。[3]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
学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观点各异,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理念,分别为:全面否定说,全面肯定说与部分肯定说。[4]
全面否定说的理念是,达成共同故意的实质标志就是意思联络,然而片面共犯的概念性质就决定了其行为双方不可能具有意思表示联络,因此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共同犯罪意思形成的过程。如果一定要强制承认片面共犯的成立,则可能会导致客观归罪。片面共犯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均是从行为人一方的单方面来表现的,这明显与我国刑法所一直表达的共同犯罪的概念相悖,故而这一概念本身从逻辑上来说就是矛盾的,也就并不存在是否成立单独罪名的问题。
片面共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是持全面肯定说的学者的主流观点,他们认为行为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此同时片面共犯对社会的法益进行侵害的客观后果也决定了片面共犯必须具有刑罚的可处罚性。片面共同犯罪人虽然在共同行为间没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联络,但还存在和一般的单独犯罪不同的因素,即它是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比单独犯罪有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对片面共犯行为人以共犯性质来追究刑事责任,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责任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最终要求。
部分肯定说把片面共犯分为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两种类型,学者们认为,片面共犯的主观罪过不以相互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学者们已经逐渐承认了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和真实成立,却依然不肯完全认可片面共同正犯所存在的客观性质。在这两种类型同属片面共犯范畴的情形下,不认可片面共同正犯并不利于共犯理论的推行,也违背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三)片面共犯的范围
1.片面实行犯
片面实行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起来就是实施和执行具体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大多数情况下也被称为片面共同正犯。[5]片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却可以通过实施的犯罪行为来达成其犯罪目的,且每个不同的实行行为分别具有相对独立性,不需要通过被协助人所实施的行为就可以对犯罪对象发生单独的作用。那么,片面实行犯能否成立单独犯罪呢?在考察片面共同正犯时,参照各自的法益侵害性和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此可以认为,将片面共犯当作共犯来处理,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刑法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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