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入罪探析

婚内强奸的入罪探析[20200505152521]
摘要:婚内强奸这个一直作为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其无论从身体上还是感情上对妇女的伤害都超过一般的家庭暴力,随着20世纪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学者与民众们的关注。首先关注的西方人,在经过早期的争论之后,逐步达成共识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而当今中国婚内强奸的定位依旧尴尬,立法上的模糊,司法裁判的各异,致使人们对此无法产生合理预期。本文欲从婚内强奸的产生出发,通过对不同的观点予以介绍和评析,研究域内外立法及司法进程,进一步解释婚内强奸应如何定性、以及应当入罪的理由以及其法律规制,以求能从刑法的角度予以合理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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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婚内强奸;罪行认定;可行性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婚内强奸问题概述 2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2
(二)婚内强奸的特征2
1.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2
2.婚内强奸的客体特征2
3.婚内强奸的主观方面2
4.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2
(三)婚内强奸的主要表现形式2
1.双方已登记,但尚未举办仪式,男方强奸女方形式2
2.夫妻感情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强奸妻子形式3
3.在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形式3
4.妻子身体状况不佳时,丈夫强奸妻子形式3
二、我国婚内强奸行为定性及立法、司法现状3
(一)我国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问题3
1.我国学界中的主要观点3
2.笔者的观点4
(二)我国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及司法现状4
1.我国婚内强奸的相关立法现状4
2.我国婚内强奸的相关司法救济5
三、域外婚内强奸入罪的研究概况和借鉴5
(一)域外婚内强奸入罪的理论研究5
1.婚姻契约论5
2.报复论5
3.暴力伤害论5
4.道德调整论5
(二)域外婚内强奸的相关立法概况5
1.美国的婚内强奸概况5
2.英国的婚内强奸概况6
3.德国的婚内强奸概况6
4.法国的婚内强奸概况6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内强奸概况6
6.台湾地区的婚内强奸概况6
四、婚内强奸入罪的可行性6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配偶的性自主权6
(二)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价值角度分析7
1.社会危害性方面7
2.社会价值方面7
3.对反对意见的反驳7
五、婚内强奸入罪的具体构想8
(一)司法解释中应明确界定其构成犯罪8
(二)明确婚内强奸的构成要件8
1.犯罪的主体8
2.犯罪的主观方面8
3.犯罪的客体9
4.犯罪的客观方面9
(三)严格限定婚内强奸的量刑9
(四)明确婚内强奸的自诉前提9
(五)诉讼时效的限制9
(六)引入调节机制9
结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婚内强奸的入罪探析
引言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捆绑、殴打、按倒、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婚内强奸,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即在合法婚姻中,丈夫不顾妻子意愿,甚至使用暴力和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
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婚内强奸罪这个罪名并不是独立的,但是因为其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又与普通的强奸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一致,于是许多学者都认同:“当丈夫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女性与其发生毫无意义的性行为时,女方完全有权利拒绝,她拒绝的实质上就等同于拒绝婚外的强奸行为,这是女性人身自由和人格独立的法律保障,也与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相符。”[1]因而,对此种行为的定性便引起了学者们极大的争议。
(二)婚内强奸的特征
婚内强奸在其基本构成特征与强奸罪一致的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
婚内强奸的主体一般是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的丈夫,是特定的主体。
2.婚内强奸的客体特征
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性权利,即婚内强奸行为中被侵犯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妻子的性自由权,亦如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也不应当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消灭。
3.婚内强奸的主观方面
婚内强奸在主观方面应与普通强奸相同,只能是直接故意,即丈夫明知妻子不愿意而仍旧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4.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
即丈夫明知妻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却一意孤行,甚至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于把握婚内强奸客观方面,关键从下面两点出发:第一、违背妻子意志;第二、丈夫强行采取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与妻子发生毫无意义的性关系。
总的来说,婚内强奸行为具有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如果我们要想准确地认定婚内强奸这种恶劣的暴力行为,就应当综合地研究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理解和分析。
(三)婚内强奸的主要表现形式
婚内强奸行为与普通的强奸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合法 的婚姻关系,而合乎法律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对强奸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2]那么要怎样明确婚内强奸行为与一般强奸行为的区别呢?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握好婚内强奸行为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
1.双方已登记,但尚未举办仪式,男方强奸女方形式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就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把举行婚姻典礼看作是婚姻关系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而把进行婚姻登记看作可有可无的程序。那么如果一对男女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举办结婚典礼,女方反悔要求离婚而男方却使用暴力或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性交行为,这时我们就不应该去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普通强奸罪的问题,此时我们不能以民俗习惯来对抗法律的效力,此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罪。这种情形是我国上世纪 90年代婚内强奸的一种典型表现。
2.夫妻感情已破裂,经历长期分居,丈夫强奸妻子形式
现实生活中发生较多的婚内强奸行为之一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期间,丈夫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行为。这时的婚姻关系正处于非正常时期,婚姻关系出现了裂痕,我们不能过分的强调夫妻之间的同居权而要求妻子去履行她的性义务。所以若这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应当认为其构成婚内强奸罪。
3. 于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形式
中央最高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地方中级法院和地方基层法院的四级法院系统为我国的法院体系。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须为经过两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该案完结,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准予离婚判决后,过了上诉期间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产生最终的效力。在这一时期虽然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但该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因而有人说这段时间是法律保护妇女的“盲区”,这一时期常常会发生“婚内强奸”的问题,[3]在国外这一时期则称为别居时期,它是指保留双方的婚姻关系但终止其同居义务的时期。[4]丈夫在此期间内使用强制性手段违背妻子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构成婚内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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