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对食品生产、流通的管理活动。食品召回制度对于保护人们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需要加强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认识,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制经验,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强化法律责任,加强行政监督的各项对应措施。特别是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的相关立法,建立食品召回的补偿机制,健全相关监督制度,并建立食品配合配套机制,从而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以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环境,保障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3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2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2
(三)相关法律及政策 3
(四)现行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3
二、国外食品召回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5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5
(二)健全的监管制度5
(三)合理的风险评级6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6
(一)加强食品召回的相关立法6
(二)建立食品召回补偿机制6
(三)健全食品召回相关的监督制度7
(四)建立食品召回配套机制8
四、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
引言
近年来,全球不断爆发食品安全事故,如英国的“疯牛病”、欧洲的“口蹄疫”、席卷全球的禽流感等等。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如2007年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中国制造”食品不信任事件,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快速有效地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本文拟就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展开讨论,希望相关的建议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能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食品召回制度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当中一个重要制度,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食品召回制度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食品生产者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也对食品召回加以了全面的规范,该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1]
从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以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或者健康的食品作为召回客体,一旦发现危害食品的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经营者就有义务对这部分危险食品进行召回。而一旦经营者在明知食品存在瑕疵却故意消极履行召回的义务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文,相应的主管机关就可以责令食品生产者对这一批次的瑕疵产品进行召回。可以说,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提升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的重要制度。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食品召回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全面解决我国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促进食品产业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我国对食品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外,主要依靠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这些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相关的制度都是在事故发生后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而食品安全的特点决定了问题食品一旦被消费者所食用,其所造成的健康损害后果往往是无法用经济补偿或行政、刑事处罚的方法而加以弥补的。而食品召回,则能够 在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产生损害之前,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收回问题食品,防患于未然。因此,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贯彻了以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新理念,对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将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2]
2.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诸多所享有的权利中,安全权是首要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同时也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
3.增强政府食品监管方面的效能
食品召回制度虽然主要是以食品生产者为义务主体的,但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食品的同时,还制定了食品的强制召回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往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为生产经营许可等管理和各类行政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提供了责令召回这一新的监管方式,因而规定强化了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能。[4]
(三)相关法律及政策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开始出现的时间较晚。最早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当属北京市在2003年制定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这项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实行食品召回制度。而到了2004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严重消费者权益有着严重危害的商品,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在得知该信息后收回商品,上述规定中的商品自然也包括食品在内,所以这一项规定被认为是食品召回制度的第一次全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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