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业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就把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带入了公众的视野。不仅是在重视农业的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小到一国之法,大到国际条约,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俨然是一个全球化课题。目前,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很不健全,政府机构分工不明,群众参与度不高,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都造成了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进展缓慢。因此,通过和其他国家国内做法以及国际举措的比较研究,有利于参考优秀实践经验,并对现行的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引言 1
一、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价值 2
(一)经济价值 2
(二)文化价值 2
(三)人权价值 2
(四)生态价值 2
二、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2
三、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3
(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滞后性 3
(二)司法和执法环节的不配套 3
(三)法制保护的动态结构缺失 4
(四)公益性特征不明显 4
四、其他国家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举措和国际做法 4
(一)日本 4
(二)韩国 4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 5
(四)法国 5
(五)印度 5
(六)国际条约 6
五、对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知识产权法保护 6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险法 7
(三)扩大农业法覆盖面 7
(四)强化GIAHS试点保护 7
(五)树立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 7
(六)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人才培养与教育 8
结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或者准确来说四大农业古国中农业文明发展历史最长,农业生产方式最多样,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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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其“一言一行”都倍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农业对于中国其实远不止提供人们日常所需的食物那么简单,它的实用价值、历史沿革以及未来展望都体现在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上,而事实是现在中国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保护层面。
农业文化遗产是世界重要文化遗产的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是农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所谓的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长期农业生产实践中以其深厚的文化和精妙的智慧创造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互惠互利、环境友好并且可持续的生产生活体系。[1]由于其是属于文化遗产的一个分支,因此同样分为物质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农业文化遗产,具体包括农业工具和设施、农业生态和景观、农业习俗和文献记录以及农业遗址和村落等共十种类型。
一、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经济价值
农业文化遗产能够给社会发展创造经济效益这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为增加国内经济生产总值做出了贡献,也为对外贸易交往提供产品来源。在国内层面,遗产地的产业发展类型增加,农民的收入通过发展农业文化旅游和文化园区建设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有利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2]10-11在国际层面,有利于树立中国特色传统农业的大国形象,加强和各国以及其他区域性组织的交往,从而提高国际影响力。
(二)文化价值
农业文化遗产作为社会文化生活的一个分支,在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除了有利于文化传承发展和历史经验学习,更有助于提醒国民不能忘本,脚踏实地,铭记传统文化。农业文化遗产的产生主体是代代相传并集体创作的群体,是多种多样民间文化汇集而成的,具有鲜明民族性的人类文化宝库,因此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世界整体文化圈内的平衡。农业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农业模式实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体现着数千年来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其人文价值已经深化到人类农业文明的层面。
(三)人权价值
我认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根源就是人权至上思想。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权的重要性从来都是有目共睹的。农业文化遗产是人类追求文化权利平等的体现,而文化权利是人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所以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一项内容,这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承认。[3]22-23
(四)生态价值
农业文化遗产体现了环境友好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等在现今社会倍受关注的生态环境观,加强其保护不仅有助于规避传统农业造成的对环境不可恢复的破坏,还有助于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环保经验。[3]
二、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法律盲区,中国对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视也是开始于近几年,保护工作起步很晚,又没有专门立法,相关的部门法和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仅在保护的思想和方向上有所涉及。
首先体现在宪法的中心思想当中。《宪法》是中国的基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它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4]4044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做了引导,为下位法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其次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由中国特色的法律。在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地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文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其民族特色文化的规定事无巨细方方面面规定得十分详尽,尽管没有直接提及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相关内容还是构成了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渊源。
农业部还发出了《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自该《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方政府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为目标,对农业文化遗产采取高度重视,重点发掘保护的策略,同时确定了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自 2014年下发以来,农业部已经分两批认定了39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5]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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