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20200505152620]
摘要:我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湿地被破坏得很严重。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种可更新的资源,与我们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发展经济破坏了湿地,并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社会、生态、经济和文化等价值,保护湿地野生动物不仅可以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且还可以维持和保护人类自身生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湿地野生动物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关注湿地环境及湿地野生动物的生活,通过研究湿地的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善措施,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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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法律问题;法律完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现实需求 1
(一)湿地对野生动物的作用 1
(二)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2
(三)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 2
二、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3
(二)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 4
三、国际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实践 4
四、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6
(一)明确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的意义 6
(二)建立以人为本的保护观 6
(三)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6
(四)完善充实法律内容 7
(五)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执法的完善 7
四、结语 9
致谢9
参考文献9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引言
湿地中的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人们对湿地的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湿地遭到了大面积的破坏,这时候人才意识到湿地是野生动物的重要的栖息地,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大的意义。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科学及文化方面的价值, 而且在维护生态平衡、物种多样性方面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它们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物种资源。[1]
一、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现实需求
(一)湿地对野生动物的作用
湿地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依赖于湿地生态系统的,其存在又使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动物物种。[2]湿地对野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动物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湿地既是良好的天然蓄水池,也是野生动物饮水的源地。湿地能够调节气候,减小气温差,湿润空气,增加降水量。[3]湿地还可以给动植物提供非常好的栖息地,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
湿地还给鸟类和鱼类提供了一个生存和繁衍的良好环境,对于维持生物物种的存续,筛选和改良提供了教育与科研价值。湿地为我国教育与科学提供了研究对象,它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图库。[4]在中国,一些湿地还保存了古代生物及古代地理等方面演化和变化的信息,这对于研究我国生物物种及环境演化有着重要的价值。湿地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要重视对湿地的保护,提高对于湿地的认识。[5]
(二)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到现在为止,我国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及研究已经有近十几年的历史,我国在这些年来不仅陆续出台了些与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陆续建立了一些关于湿地保护的自然区,到了90年代,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等关于湿地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上这些措施都为我国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及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湿地”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比较晚,我国在学术界关于湿地立法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专门立法方面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湿地保护、利用及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行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数都是侧重于单一类型资源的管理,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负责协调上述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6]
除此以外,我国没有建立关于湿地保护及合理管理的综合性专门法规,关于湿地保护的规定都是零散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及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办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操作也非常麻烦,不灵活,不具有现实性。其次,关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还存在着概念不统一、不同法规的具体规定也不协调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不适应等等问题。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关于湿地的立法只有地方性法规。在创设湿地的立法时,应该对湿地野生动物的类别明确,应该充分考虑湿地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对资源环境的整体保护。同时,还应该明确湿地的管理部门的权限。
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国家逐渐开始重视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国首先需要制定专门的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还需要确定湿地土地所有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等。[7]
(三)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
众所周知,现在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在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根据大会协议,发达国家要提交减排计划书,而发展中国家也要实行温室气体控制计划。要实现大会协议,法律成为了实现国际间公平公正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地球的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在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根据大会协议,发达国家要提交减排计划书,而发展中国家也要实行温室气体控制计划。这时候,司法就成为了维护国际环境保护公平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开发湿地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对湿地进行不合理的开发,从而导致了水资源污染、草原破坏及生物资源锐减等种种问题,这些严重的威胁将直接导致湿地生态功能的退化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至丧失。湿地具有重要的环保价值,如果湿地遭到了破坏,对于生态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律,加强湿地的管理与利用。
我国在案件的审理中,普遍存在法律适用难,甚至法律依据缺失,刑事案件尤为多且复杂。由于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衔接难,从而导致了大量破坏湿地资源的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在司法实践上,我国湿地的立法有很大的缺陷,缺乏实际操作性。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是有一定的前提和实践基础的。但由于我国湿地现有法律的规定太过于分散且不统一,没有专门的立法,从而导致了在湿地保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影响了湿地法律保护的效率。
二、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湿地立法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很零散,离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改善这点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一)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是不系统和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
1.中国在湿地方面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只有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湿地。中国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很杂乱,体现在一方面是没有制定与湿地保护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是重复规定现有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上,关于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太狭窄,仅仅只是对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没有考虑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立法的零散严重忽视了湿地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增加了湿地野生动物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重担。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湿地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湿地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整个野生动物团体的的生命支持系统。
2.日本
众所周知,日本对生态环境保护这方面非常重视。在《自然环境保护法》中的特色制度有:
(1)意见征询与公告监督制度
摘要:我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湿地被破坏得很严重。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种可更新的资源,与我们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发展经济破坏了湿地,并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社会、生态、经济和文化等价值,保护湿地野生动物不仅可以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且还可以维持和保护人类自身生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湿地野生动物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关注湿地环境及湿地野生动物的生活,通过研究湿地的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善措施,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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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法律问题;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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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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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现实需求 1
(一)湿地对野生动物的作用 1
(二)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2
(三)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 2
二、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3
(二)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 4
三、国际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实践 4
四、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6
(一)明确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治管理的意义 6
(二)建立以人为本的保护观 6
(三)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6
(四)完善充实法律内容 7
(五)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执法的完善 7
四、结语 9
致谢9
参考文献9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引言
湿地中的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人们对湿地的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湿地遭到了大面积的破坏,这时候人才意识到湿地是野生动物的重要的栖息地,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大的意义。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科学及文化方面的价值, 而且在维护生态平衡、物种多样性方面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它们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物种资源。[1]
一、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现实需求
(一)湿地对野生动物的作用
湿地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依赖于湿地生态系统的,其存在又使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动物物种。[2]湿地对野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动物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湿地既是良好的天然蓄水池,也是野生动物饮水的源地。湿地能够调节气候,减小气温差,湿润空气,增加降水量。[3]湿地还可以给动植物提供非常好的栖息地,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
湿地还给鸟类和鱼类提供了一个生存和繁衍的良好环境,对于维持生物物种的存续,筛选和改良提供了教育与科研价值。湿地为我国教育与科学提供了研究对象,它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图库。[4]在中国,一些湿地还保存了古代生物及古代地理等方面演化和变化的信息,这对于研究我国生物物种及环境演化有着重要的价值。湿地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要重视对湿地的保护,提高对于湿地的认识。[5]
(二)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到现在为止,我国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及研究已经有近十几年的历史,我国在这些年来不仅陆续出台了些与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陆续建立了一些关于湿地保护的自然区,到了90年代,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等关于湿地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上这些措施都为我国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及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湿地”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比较晚,我国在学术界关于湿地立法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专门立法方面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湿地保护、利用及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行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数都是侧重于单一类型资源的管理,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负责协调上述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6]
除此以外,我国没有建立关于湿地保护及合理管理的综合性专门法规,关于湿地保护的规定都是零散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及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办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操作也非常麻烦,不灵活,不具有现实性。其次,关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还存在着概念不统一、不同法规的具体规定也不协调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不适应等等问题。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关于湿地的立法只有地方性法规。在创设湿地的立法时,应该对湿地野生动物的类别明确,应该充分考虑湿地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对资源环境的整体保护。同时,还应该明确湿地的管理部门的权限。
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国家逐渐开始重视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国首先需要制定专门的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还需要确定湿地土地所有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等。[7]
(三)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
众所周知,现在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在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根据大会协议,发达国家要提交减排计划书,而发展中国家也要实行温室气体控制计划。要实现大会协议,法律成为了实现国际间公平公正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地球的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在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根据大会协议,发达国家要提交减排计划书,而发展中国家也要实行温室气体控制计划。这时候,司法就成为了维护国际环境保护公平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开发湿地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对湿地进行不合理的开发,从而导致了水资源污染、草原破坏及生物资源锐减等种种问题,这些严重的威胁将直接导致湿地生态功能的退化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至丧失。湿地具有重要的环保价值,如果湿地遭到了破坏,对于生态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律,加强湿地的管理与利用。
我国在案件的审理中,普遍存在法律适用难,甚至法律依据缺失,刑事案件尤为多且复杂。由于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衔接难,从而导致了大量破坏湿地资源的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在司法实践上,我国湿地的立法有很大的缺陷,缺乏实际操作性。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是有一定的前提和实践基础的。但由于我国湿地现有法律的规定太过于分散且不统一,没有专门的立法,从而导致了在湿地保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影响了湿地法律保护的效率。
二、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湿地立法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很零散,离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改善这点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一)中国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是不系统和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
1.中国在湿地方面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只有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湿地。中国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很杂乱,体现在一方面是没有制定与湿地保护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是重复规定现有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上,关于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太狭窄,仅仅只是对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没有考虑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立法的零散严重忽视了湿地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增加了湿地野生动物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重担。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湿地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湿地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整个野生动物团体的的生命支持系统。
2.日本
众所周知,日本对生态环境保护这方面非常重视。在《自然环境保护法》中的特色制度有:
(1)意见征询与公告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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