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在我国,无因管理行为主要由民法制度进行调整,但这已不能妥善处理当下时常发生的与公权力密切相连的公法无因管理行为问题。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拥有自身独有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点。管理人的无因义务对应行政机构的有因权力,确立和肯定公法对无因管理行为的规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无因管理引起的法律效果,合法的予以追认、补偿或奖励;不合法处以刑罚或赔偿。从公法上确立对无因管理行为的规范具有重要的法学和社会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切实有效的行使行政职权,激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社群关系。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公法规制无因管理行为的理论基础1
(一)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源起1
1.私法中的无因管理2
2.公法和私法的争议2
3.对域外公法无因管理的借鉴2
(二)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现实依据2
1.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必要性2
2.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重要性3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概念的界定3
(一)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概念3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3(三)公法无因管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3
1.公法无因管理与行政委托4
2.公法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4
3.行政法无因管理与行政不作为4
三、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表现类型和特点4
(一)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表现类型4
1.自主性的无因管理行为 4
2.协助性的无因管理行为 4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特点4
1.与公共权力紧密相联系 4
2.公共利益性 4
3.紧急性 5
4.受益者与管理者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 5
5.补偿范围的有限性 5
四、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5
(一)公法无因管理行为正当的结果5
1.行政追认5
2.行政奖励5
3.行政补偿5
4.行政赔偿5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不正当的结果6
五、公法确立无因管理行为的影响6
(一)法理意义6(二)社会影响6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引言
现代国家行政已渐渐由传统的以行政权力为终极核心向服务性行政和协作性行政转变,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需要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的共同努力。[1]现实生活中,行人协助警察抓捕逃犯,群众配合消防人员抢救财产,市民帮助路政人员清扫路面等与公权力紧密联系的事情屡见不鲜。类似好人好事实质属于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范畴。在公法中引入和保护无因管理行为,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切实有效的行使行政职权,又适当激励公民以合理、不干预行政职权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营造良好的社群关系;同时对无因管理人可能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救助,弘扬社会团结互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公法规制无因管理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源起
当前,在我国公法领域并没有为无因管理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还主要停留在学术探讨方面。学者们参考和借鉴民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现实中发生的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统称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因此,确立和肯定公法对无因管理行为的保护,必须以发展比较成熟的民法无因管理制度为模板,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在无因管理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参考域外其他国家有关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立法规定。
1.私法中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对此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它源自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债务,最先应用于为外出在外之人处理事务,目的是通过用诉权的方式鼓励人们照顾他人事物,为他人利益服务。历经若干发展时期,于19世纪,德国的民法典作为集大成者,将之称为“无因管理制度”,并被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在我国,无因管理一般仅限于私法领域,通常作为无因管理之债来探讨。通说的无因管理,是指缺乏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他人权益免受损害,自主处理别人事务或满足相应服务的行为。[2]
2.公法和私法的争议
自19世纪欧洲大陆划分公法和私法以来,公权力在公共领域由公法规范,私权力在私领域由私法调整,两者各行其是,互不相犯。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制度设计渐渐被打破,私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相互联系、融合甚至对抗。现代社会中不仅私法上会发生无因管理行为,在由公法调整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无因管理行为也屡见不鲜。随着公民主人翁意识和行政参与意识的增强,原本单乏的公法规范已无力很好的处理现实发生的此类新问题。依靠柔性手段实现行政目的,注重公民的行政参与,又迫使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全部适用公法规则。由公法规范的公权力或公共利益其实质仅是私权力或私益的表现形式。[3]公法的本质作用在于对公权与私权发生碰撞时的平衡,特别是在私权进入公权领域。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权力才能进入私权领域。而私权力进入公权领域,则需要由公法调整。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便是私权力进入公权领域的代表,应由公法规范为主。[4]
3.对域外公法无因管理的借鉴
国外对公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研究较早,理论基础比较雄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在德国,学界通说肯定了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存在,将其分为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为公民,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有关活动。为此,德国行政法参考私法上债的体系创建了一整套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行政法债权关系是指与民法债权关系相似,在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基于某种互助形成的公法法律关系。”[5]即没有特别规定,则适用私法上的有关规定。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来推广公法无因管理行为。在法国,公法无因管理行为人被归入政府合作者的范畴。“为了社会利益主动向行政组织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是自愿的合作者。因合作行为所遭到的损害由政府给以补偿”[6]在韩国,立法部门以成文法的形式将作为私法概念的无因管理行为在公法中加以确认。“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适用民法上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同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必要费用、进行相关补偿等”。[7]
(二)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现实依据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由公民缔结契约而来,政府权力不是神授的,而是公民将其一方面“天赋人权”让出来的。”[8]公民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以委托书的方式交给政府代为行使。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共权力与政府之间相互分离,政府仅是公共权力的代为行使者。行政权的真正主体是公民,公民才是行政权的享有者。所以,当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通过行使“天赋的行政权力”来进行某种行为,实现某种利益时,具有现实和法理依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公法规制无因管理行为的理论基础1
(一)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源起1
1.私法中的无因管理2
2.公法和私法的争议2
3.对域外公法无因管理的借鉴2
(二)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现实依据2
1.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必要性2
2.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重要性3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概念的界定3
(一)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概念3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3(三)公法无因管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3
1.公法无因管理与行政委托4
2.公法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4
3.行政法无因管理与行政不作为4
三、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表现类型和特点4
(一)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表现类型4
1.自主性的无因管理行为 4
2.协助性的无因管理行为 4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特点4
1.与公共权力紧密相联系 4
2.公共利益性 4
3.紧急性 5
4.受益者与管理者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 5
5.补偿范围的有限性 5
四、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5
(一)公法无因管理行为正当的结果5
1.行政追认5
2.行政奖励5
3.行政补偿5
4.行政赔偿5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二)公法无因管理行为不正当的结果6
五、公法确立无因管理行为的影响6
(一)法理意义6(二)社会影响6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引言
现代国家行政已渐渐由传统的以行政权力为终极核心向服务性行政和协作性行政转变,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需要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的共同努力。[1]现实生活中,行人协助警察抓捕逃犯,群众配合消防人员抢救财产,市民帮助路政人员清扫路面等与公权力紧密联系的事情屡见不鲜。类似好人好事实质属于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范畴。在公法中引入和保护无因管理行为,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切实有效的行使行政职权,又适当激励公民以合理、不干预行政职权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营造良好的社群关系;同时对无因管理人可能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救助,弘扬社会团结互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公法规制无因管理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源起
当前,在我国公法领域并没有为无因管理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还主要停留在学术探讨方面。学者们参考和借鉴民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现实中发生的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统称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因此,确立和肯定公法对无因管理行为的保护,必须以发展比较成熟的民法无因管理制度为模板,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在无因管理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参考域外其他国家有关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立法规定。
1.私法中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对此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它源自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债务,最先应用于为外出在外之人处理事务,目的是通过用诉权的方式鼓励人们照顾他人事物,为他人利益服务。历经若干发展时期,于19世纪,德国的民法典作为集大成者,将之称为“无因管理制度”,并被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在我国,无因管理一般仅限于私法领域,通常作为无因管理之债来探讨。通说的无因管理,是指缺乏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他人权益免受损害,自主处理别人事务或满足相应服务的行为。[2]
2.公法和私法的争议
自19世纪欧洲大陆划分公法和私法以来,公权力在公共领域由公法规范,私权力在私领域由私法调整,两者各行其是,互不相犯。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制度设计渐渐被打破,私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相互联系、融合甚至对抗。现代社会中不仅私法上会发生无因管理行为,在由公法调整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无因管理行为也屡见不鲜。随着公民主人翁意识和行政参与意识的增强,原本单乏的公法规范已无力很好的处理现实发生的此类新问题。依靠柔性手段实现行政目的,注重公民的行政参与,又迫使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全部适用公法规则。由公法规范的公权力或公共利益其实质仅是私权力或私益的表现形式。[3]公法的本质作用在于对公权与私权发生碰撞时的平衡,特别是在私权进入公权领域。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权力才能进入私权领域。而私权力进入公权领域,则需要由公法调整。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便是私权力进入公权领域的代表,应由公法规范为主。[4]
3.对域外公法无因管理的借鉴
国外对公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研究较早,理论基础比较雄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在德国,学界通说肯定了公法无因管理行为的存在,将其分为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为公民,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有关活动。为此,德国行政法参考私法上债的体系创建了一整套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行政法债权关系是指与民法债权关系相似,在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基于某种互助形成的公法法律关系。”[5]即没有特别规定,则适用私法上的有关规定。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来推广公法无因管理行为。在法国,公法无因管理行为人被归入政府合作者的范畴。“为了社会利益主动向行政组织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是自愿的合作者。因合作行为所遭到的损害由政府给以补偿”[6]在韩国,立法部门以成文法的形式将作为私法概念的无因管理行为在公法中加以确认。“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适用民法上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同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必要费用、进行相关补偿等”。[7]
(二)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的现实依据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由公民缔结契约而来,政府权力不是神授的,而是公民将其一方面“天赋人权”让出来的。”[8]公民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以委托书的方式交给政府代为行使。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共权力与政府之间相互分离,政府仅是公共权力的代为行使者。行政权的真正主体是公民,公民才是行政权的享有者。所以,当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通过行使“天赋的行政权力”来进行某种行为,实现某种利益时,具有现实和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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