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问题研究

摘要:私人参与给付行政,是政府、市场、私人三力推动下出现的给付行政方式,在政府拓宽社会福利、履行行政职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西方国家运用私人来参与给付行政已经开展了一定时间,但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政府的主导性,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均不够完善。为了发掘私人在给付行政中的巨大潜力,我国可以从国外优秀模式中吸取经验,与自身实际结合,兼以法律规制和监督,使私人参与给付行政成为我国履行给付行政任务的有效手段。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私人参与给付行政概述2
(一)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内涵2
(二)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条件2
1.法律法规提供法制保障 2
2.学理原则提供理论支撑2
3.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提供环境要件2
二、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方式及其可行性分析3
(一)民营化3
(二)公私协力3
三、我国私人参与给付行政中存在的问题4
(一)参与范围不明确4
(二)争议归责复杂4
(三)传统监管制度面临挑战4
四、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规制4
(一)从政府角度来看4
1.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参与范围5
2.增设新型诉讼种类,完善诉讼制度 5
(1)设立行政公益诉讼5(2)发展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5
(3)引入预防性诉讼机制5
3. 引入评估遴选机制,提高私人的准入要求5
(二)从私人角度来看6
1.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
2.提高服务意识6
(三)从受给付人角度来看6
1.履行监督义务6
2.依法解决问题6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7
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问题研究
引言
(一)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内涵
给付行政最早由德国学者福斯多夫在其著作《作为给付主体的行政》中提出,[2]事实证明,给付行政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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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履行行政职责,保障社会平稳运转的重要机制。西方国家和日本地区的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补助金、低保等属于给付行政的形式,同时水电、煤气的供给,交通运输等公共项目也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我国大陆对于给付行政的研究则较为落后,认为给付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被动性,即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在存在年老、生病、失业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行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履行的特定行政行为才属给付行政。
近年来,随着市场在社会经济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基于各种资金需要和人力需求,私人也逐渐进入了给付行政的领域,这使得给付行政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国家——一社会的一体结构改变为国家、社会、个人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三方局面。在政府对社会进行生存照顾的过程中,行政任务的增加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使得政府出现“失灵”的现象,这个时候政府开始推行民营化战略,私人进入给付行政成为可能。
在给付行政中,私人的角色往往是难以敲定的,私人在履行给付行政任务时可以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被授权者,也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被委托者,还可以是为政府履行给付行政任务提供协助的私人。[3]但有一点,无论私人在给付行政中处于何种角色,这都是学理中的描述。为了让私人在给付行政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种方面加以规制,用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私人在给付行政中的行为,使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成效。
(二)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条件
1.法律法规提供法制保障
私人能够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到给付行政中来,绝不是无法可依,宪法和行政法均对社会的责任进行了强调。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款也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法规是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私人参与到给付行政中的依据,换种方式说,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私人有责任承担一定的社会照顾义务。
学理原则提供理论支撑
德国学者罗尔夫斯特博认为,“公民个人的生活需要自我负责,尽自己所能努力实现自我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组织起来,团结互助共同为促进社会福祉服务。”[4]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其实处于辅助地位,政府只有在依靠社会和个人力量不能完善的处理事务时,通过其统治力施以管理,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国家辅助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着私人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社会事项的管理中来,而不是依赖于国家。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提供环境要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巨大改变,个人在福利领域的影响力逐步显现出来。“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提出,在政府保持垄断政治权力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培养可受控制的民间组织,并利用这些组织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5]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化程度大大提高,仅凭政府之力就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是违背现实的,因此利用当前国家和社会互相控制、通力合作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让私人参与到给付行政中来,就能为国家减轻负担。
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方式及其可行性分析
“除严格的政府职能外,无任何不可以被私人执行的公共职能。”[6]在当前种类繁多、门目复杂的政府行政职能中,大多数公共事项都应允许私人参与其中。但在私人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权利履行行政任务时,其方式和规制都是政府必须加以控制的,否则就易导致私人脱离政府而单独履职,极易引发政府权力的下滑和社会紊乱。总的来看,当前我国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方式主要有民营化和公私协力两种,两种方式各有其利弊,在实践中只有根据现实要求加以运用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发掘私人的力量,达到以私济公的目的。
(一)民营化
民营化的概念学界颇有争议,在我看来,我国的民营化是政府出于现实需要,将一部分事项交由民间完成,以节省资源,并达到转变政府职能目的的手段。
德国《基本法》第33条第4项规定:“高权性权限的行使,作为持续性事务,原则上应当委任给具有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和负有忠诚义务的公务员。”这意味着在德国这样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也不是任何私人都可以参与到任何行政事务的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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