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思考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管理转基因食品的重要一环由于其在消费者知情权以及风险预防原则方面的作用,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强制标识制度与自愿标识制度。随着我国近来食品安全法的完善,我国也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着缺乏标识阈值、配套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基于这些不足,从不同层面对转基因管理制度的构建和优化提出自己的方案和建议:加强食品标识的立法、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建立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以期推动制度的完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标识的法理依据2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争议2
(二)转基因标识的法理依据2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状3
(一)立法现状3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弊端3
三、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借鉴4
(一)强制标识制度——以欧盟为代表4
(二)自愿标识制度——以美国为代表4
四、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建议4
(一)加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5
(二)改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机制6
(三)健全法律救济及相关程序6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6
五、总结7
参考文献8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思考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使其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倒逼了“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而转基因食品始终是大家争议颇多的话题。转基因是基因工程领域重要的研究成果,给我们谋来福利,也并存着许多新的问题,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转基因食品安全乃至整个食品安全都与人类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因此相关制度的建设不仅是大众的需求,更与法律宗旨相符。是以,转基因食品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与大众食品安全,而标识制度是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笔者将从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我国相关制度,借鉴域外比对优缺点,以期更好地健全我国食品转基因标识制度。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标识的法理依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义,转基因食品是指生物体里的基因被以非自然的方法加以改变,使基因由一个生物体移至另一个生物体或在两个没有关系的生物体之间转移。在欧盟新型食品条例中将转基因食品定义为:一种由转基因修饰的生物体生产的或该物质本身的食品。1从来源及其表现形态两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因而得到了我国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对一种食品是否需要通过标识的方法进行规制,一个重要的前提在于对该种食品安全性的认定,这不仅涉及到标识本身的必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标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但转基因作为一种新资源食品,在其安全性上却存在着较强的特殊性,从而对各国的转基因标识法律制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争议
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科学上尚且没有定论,科学结论的缺失造成法律上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这一基本事实无法最终判定,只能采取推定的方法。目前列国对转基因食品认知存在差异:以欧盟为代表的,由于无法证实其安全性就认为其具有潜在的风险;以美国为代表的,无法证实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而认定其与传统食品一样无害;第三种则认为危害存在与否皆有可能。这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就形成了当前不同国家选用相应标识制度的起点和根据。
(二)转基因标识的法理依据
由于目前的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能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进行可靠的论证,因此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均有一些人对转基因标识的必要性及相关制度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因此,标识管理,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必须从法律理论上做出合理解答。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固然重要,但这并不表示在目前科学技术对危害无法加以确定的条件下就不能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标识监管。相反,正是因为转基因食品在有无危害上存在较多的未知,因此对其的标识才尤其重要。
1.对转基因进行标识是消费者知情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当今社会,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首要的基本权利”2,但是,在其争议不绝的大前提下,生产者为了增加竞争力,鲜少主动透露转基因食品的内容;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在外观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消费者无法通过感官辨别,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因此,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并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是为了完善消费者知情权,通过制定此制度,使得经营者主动揭露内容,建立系统,确保相应主体的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最初脱胎于民事权利,其关注点最先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诚信告知关系”,“民事法律和规范的变化发展以及局限最能体现消费者知情权产生和发展的逻辑”3,而将民事法律上的知情利益演变为消费者知情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科学的进步,商品信息愈发复杂,买卖主体之间回去信息的差异也逐渐增大。于是通过不断增加生产者的告知义务以期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出的不同主体间的权益、义务。
作为基因工程的产物,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对其安全性进行判断,有关转基因的危害自始就争议不断。而我国由于生物科技相对滞后所带来的普及落后,使得对转基因食品的舆论缺乏理性,对转基因食品充满疑虑。加之“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体现为与经营者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地位”。4所以,现阶段对该权益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可惜的是,现阶段无法保障其实施,《消保法》对部分信息的界定不确切,致使买卖主体间有认识上的差别:对于买家而言,自然认为该包含,且越细致越好;而生产者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提供消费者所需的信息需要大量成本,也会增加风险,使生产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生产者认为不承担义务,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生产者“没有告知和回答”的行为没有设置相对的法律责任,生产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成本较低,侵权屡见不鲜,进一步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由此,通过完善制度,在法律层面直接赋予生产者“强制性说明义务”,以确保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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