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研究以农民参与权保障为视角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很多农村地区也逐渐被纳入了未来城市规划的版图,大量土地被征收。而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的意见和权利却时常被漠视,无法得到正当的补偿,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本文通过梳理分析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不足,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农民参与权的重视,并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度,提高征收补偿的透明度,缓解土地征收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概述2
(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概述2
(二)农民参与权概述2
二、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关于农民参与权的规定及不足3
(一)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关于农民参与的规定3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3
1.农民能参与的环节较少3
2.公告方式不合理4
3.听证程序不合理4
4.救济机制不合理4
5.土地征收补偿的透明度不高5
(三)农民参与权缺失的原因5
1.农民主体地位被漠视5
2.发展理念的影响5
3.法律法规不完善5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对保障农民参与权的重要意义5
(一)限制征收权,使土地征收补偿更加公正透明6
(二)保障农民权益,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6
(三)缓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减少群体性纠纷的发生6
四、从保障农民参与权角度对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思考6
(一)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权的主体、内容进一步明确7
(二)发展农民征地参与的组织机制,使征收补偿程序有序化7
(三)构建利益沟通和反馈机制,提高补偿程序的透明度7
(四)引入补偿请求权和撤销征收请求权8
(五)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农民参与权的救济机制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研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以农民参与权保障为视角
引言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并给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及组织合理的补偿的活动。由于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许多农村地区也相继被纳入了未来城市发展的规划中,为城市的建设和规模的扩大“添砖加瓦”。在这场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活动中,农民的利益直接受到了侵害,然而他们却没能拥有真正的话语权,一些相关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农民时常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失去土地,只能被动接受不足以满足他们合理需要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起到了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作用。假如没有适宜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将严重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对社会的稳定也有负面影响。为了管理征地行为,201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通知,强调了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紧急性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应当让当事人知晓关于征地补偿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并让被征地农民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才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冲突,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近些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愿意倾听他们的诉求,不断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行探索,并取得了成效。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失地农民的参与权保护依然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是我们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概述
(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概述
农民失去土地等于失去自己基本的生活保障,面对国家的公权力他们无能为力,只能期盼获得多一点儿补偿以度过这段过渡期、维持一家人基本的生活,所以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土地征收中十分关键的一部分。
当前我国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零散地分布于:全国人大的订立的《土地管理法》;其次是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就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体现在部门规章中,主要是《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最后是地方根据不同情况对土地征收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一般从征地方案公告后开始,农民需要如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政府将在公告后45日内对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进行拟定、进行公告,并听取农民的意见或召开听证会,然后才开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分为物质补偿和非物质补偿,既为失地农民提供货币及实物等补偿又为他们提供安置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同时规定了补偿范围,将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土地补偿费、安置农民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个与被征收土地有最密切联系的直接损失上,和其他国家相比明显过窄,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征收补偿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为标准,一般为六至十倍,同时也限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高于三十倍。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概述2
(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概述2
(二)农民参与权概述2
二、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关于农民参与权的规定及不足3
(一)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关于农民参与的规定3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3
1.农民能参与的环节较少3
2.公告方式不合理4
3.听证程序不合理4
4.救济机制不合理4
5.土地征收补偿的透明度不高5
(三)农民参与权缺失的原因5
1.农民主体地位被漠视5
2.发展理念的影响5
3.法律法规不完善5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对保障农民参与权的重要意义5
(一)限制征收权,使土地征收补偿更加公正透明6
(二)保障农民权益,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6
(三)缓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减少群体性纠纷的发生6
四、从保障农民参与权角度对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思考6
(一)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权的主体、内容进一步明确7
(二)发展农民征地参与的组织机制,使征收补偿程序有序化7
(三)构建利益沟通和反馈机制,提高补偿程序的透明度7
(四)引入补偿请求权和撤销征收请求权8
(五)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农民参与权的救济机制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研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以农民参与权保障为视角
引言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并给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及组织合理的补偿的活动。由于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许多农村地区也相继被纳入了未来城市发展的规划中,为城市的建设和规模的扩大“添砖加瓦”。在这场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活动中,农民的利益直接受到了侵害,然而他们却没能拥有真正的话语权,一些相关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农民时常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失去土地,只能被动接受不足以满足他们合理需要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起到了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作用。假如没有适宜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将严重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对社会的稳定也有负面影响。为了管理征地行为,201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通知,强调了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紧急性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应当让当事人知晓关于征地补偿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并让被征地农民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才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冲突,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近些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愿意倾听他们的诉求,不断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行探索,并取得了成效。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失地农民的参与权保护依然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是我们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概述
(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概述
农民失去土地等于失去自己基本的生活保障,面对国家的公权力他们无能为力,只能期盼获得多一点儿补偿以度过这段过渡期、维持一家人基本的生活,所以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土地征收中十分关键的一部分。
当前我国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零散地分布于:全国人大的订立的《土地管理法》;其次是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就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体现在部门规章中,主要是《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最后是地方根据不同情况对土地征收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一般从征地方案公告后开始,农民需要如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政府将在公告后45日内对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进行拟定、进行公告,并听取农民的意见或召开听证会,然后才开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分为物质补偿和非物质补偿,既为失地农民提供货币及实物等补偿又为他们提供安置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同时规定了补偿范围,将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土地补偿费、安置农民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个与被征收土地有最密切联系的直接损失上,和其他国家相比明显过窄,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征收补偿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为标准,一般为六至十倍,同时也限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高于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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