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摘要: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且频繁的社会问题,但长久以来法律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并不是很积极主动,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我国随之建立起对应的专门的法律救济制度,给与受害于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必要的保护,制裁和惩罚家庭中的施暴者。至此,我国治理家庭暴力的决心与行动显露无疑,并体现了我国在保护人权与平等,尊重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工作上的重大进展。在此,本文对《反家庭暴力法》能的内容与实施作相关探讨。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2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2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2
(二)强制报告制度4
(三)家暴告诫制度4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5
(一)价值理念的改变5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5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暴的猖獗无疑是社会的建设的阻碍。”【1】长久以来,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上存在大量缺失和漏洞,多数受害者求助无门,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我国正式建立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制,使得家庭暴力受害者不再受孤岛之困,也明确了受害者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规制与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在法律的帮助下才能真正的拔除它。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下维护受害者,给施暴者以司法惩治,才能治理猖獗的家庭暴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暴力的界定
“自从有人类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的舞台。”【2】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即对身体或精神侵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权行为。该法规定家庭暴力的主体不仅包含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而且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之人,比如说同居、寄养、监护等关系的人,也受《反家庭暴力法》约束。
“美国立法这样定义家庭暴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家庭暴力是一方亲密伴侣使用物理暴力、胁迫、恐吓、威胁、隔绝、孤立,或利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强制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控制’。英国立法认为,家庭暴力往往是一对异性间有性关系的、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下的成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一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施暴者为男性而家暴受害者是妇女。伤害的表现形式可能是生理、心理、性、或经济上的,并且很可能是上述几种形式的结合。”【3】
由此可见,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将我国传统的家庭暴力的主体的外延大大扩大了,将严格的“家庭成员”范围扩大到非婚同居、婚前同居 (试婚 )、同性家庭等共同生活之人。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界定方面,新法将家庭暴力行为范围进一步扩大,虽然立法上留下了某些空白,比如说暂时还没有认定更为隐秘的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行为,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总体而言,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正在向国际前沿成果靠拢。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对于家庭暴力的治理,我国在《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文件中都作出过相关法律规制,但这些规定无不太过宏观模糊以至于并无很大的实践性。《刑法》中虽有虐待罪的罪名,但虐待罪主体与对象的外延仅限于家庭成员,相对来说太过狭小,且虐待罪是自诉罪,受传统的“无诉厌讼”、“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因家庭暴力进入法律程序的虐待罪少之又少。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建立了我国规制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通过事前与事中而不是传统的事后干预的干预方式,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利益,使其免受家庭暴力施暴人生理与心理两个方面的侵害,而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理家庭暴力的有力的司法措施,已通过多国法律实践证明该制度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引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大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制。
“在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之前,由于缺乏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的法律,现行法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宣示条款过多、过于重视财产性争议、忽视人身性立法,只存在事后救济,因此,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的事前干预和防范,无法有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导致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防范效果并不理想,非但存在着受害人由于考虑到家庭、子女的利益或离婚后的生活质量问题,而不敢请求离婚的事实,同时也存在着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不和谐的事实。”【4】
我国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引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设立专章对其予以系统化的规定。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若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遭受家庭暴力,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内容包括: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禁止被申请人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强制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等。《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包含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形式、条件、管辖、种类、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另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总结而言,我国已构建起比较全面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我国也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的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因强迫、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那么其近亲属、相关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教育程度低甚至是完全没有受过教育的弱势群体,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度与口头申请制度大大地强化了该制度的灵活性与全面性,从形式和内容方面纷纷向更深,更广之处扩展,无疑有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时限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紧急保护令制度,即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最迟不超过72小时,这个规定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致力于事前、事中防治的特征,能够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迅速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独特的作用,即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设立紧急保护令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7】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2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2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2
(二)强制报告制度4
(三)家暴告诫制度4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5
(一)价值理念的改变5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5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暴的猖獗无疑是社会的建设的阻碍。”【1】长久以来,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上存在大量缺失和漏洞,多数受害者求助无门,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我国正式建立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制,使得家庭暴力受害者不再受孤岛之困,也明确了受害者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规制与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在法律的帮助下才能真正的拔除它。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下维护受害者,给施暴者以司法惩治,才能治理猖獗的家庭暴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暴力的界定
“自从有人类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的舞台。”【2】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即对身体或精神侵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权行为。该法规定家庭暴力的主体不仅包含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而且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之人,比如说同居、寄养、监护等关系的人,也受《反家庭暴力法》约束。
“美国立法这样定义家庭暴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家庭暴力是一方亲密伴侣使用物理暴力、胁迫、恐吓、威胁、隔绝、孤立,或利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强制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控制’。英国立法认为,家庭暴力往往是一对异性间有性关系的、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下的成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一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施暴者为男性而家暴受害者是妇女。伤害的表现形式可能是生理、心理、性、或经济上的,并且很可能是上述几种形式的结合。”【3】
由此可见,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将我国传统的家庭暴力的主体的外延大大扩大了,将严格的“家庭成员”范围扩大到非婚同居、婚前同居 (试婚 )、同性家庭等共同生活之人。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界定方面,新法将家庭暴力行为范围进一步扩大,虽然立法上留下了某些空白,比如说暂时还没有认定更为隐秘的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行为,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总体而言,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正在向国际前沿成果靠拢。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对于家庭暴力的治理,我国在《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文件中都作出过相关法律规制,但这些规定无不太过宏观模糊以至于并无很大的实践性。《刑法》中虽有虐待罪的罪名,但虐待罪主体与对象的外延仅限于家庭成员,相对来说太过狭小,且虐待罪是自诉罪,受传统的“无诉厌讼”、“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因家庭暴力进入法律程序的虐待罪少之又少。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建立了我国规制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通过事前与事中而不是传统的事后干预的干预方式,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利益,使其免受家庭暴力施暴人生理与心理两个方面的侵害,而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理家庭暴力的有力的司法措施,已通过多国法律实践证明该制度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引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大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制。
“在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之前,由于缺乏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的法律,现行法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宣示条款过多、过于重视财产性争议、忽视人身性立法,只存在事后救济,因此,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的事前干预和防范,无法有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导致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防范效果并不理想,非但存在着受害人由于考虑到家庭、子女的利益或离婚后的生活质量问题,而不敢请求离婚的事实,同时也存在着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不和谐的事实。”【4】
我国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引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设立专章对其予以系统化的规定。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若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遭受家庭暴力,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内容包括: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禁止被申请人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强制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等。《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包含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形式、条件、管辖、种类、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另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总结而言,我国已构建起比较全面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我国也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的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因强迫、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那么其近亲属、相关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教育程度低甚至是完全没有受过教育的弱势群体,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度与口头申请制度大大地强化了该制度的灵活性与全面性,从形式和内容方面纷纷向更深,更广之处扩展,无疑有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时限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紧急保护令制度,即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最迟不超过72小时,这个规定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致力于事前、事中防治的特征,能够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迅速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独特的作用,即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设立紧急保护令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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