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和立法思考
股权代持作为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形式,在我国也是普遍存在的。股权代持存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关于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也是存在一些争议,有信托关系说,也有委托理论说,还有合伙关系说。我国对于股权代持行为目前并没有专门立法,只是在部分法律中有相关规定。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股权代持关系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存在困难等现象。因此,明晰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明晰实际出资人和股权代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护第三人利益是股权代持专门立法的必要内容。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股权代持概述2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2
1.概念2
2.法理基础2
(二)股权代持的成因3
(三)股权代持存在的利弊3
1.股权代持存在的合理性 3
2.股权代持存在的不合理性 3
二、股权代持的性质探究3
(一)信托关系理论4
1.信托简述4
2.基于信托理论基础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4
(二)委托代理关系理论4
1.委托代理简述4
2.基于委托关系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4
(三)合伙关系理论5
1.合伙简述5
2.基于合伙关系下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5
三、我国股权代持的立法沿革及目前法律现状分析5
(一)股权代持法律规范的立法沿革6
(二)股权代持法律规范现状6
四、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及分析7
(一)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7
(二)成都广诚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8五、股权代持法律制度建设思考8
(一)明晰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8
(二)明晰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8
(三)明确保护第三人利益9
致谢9
参考文献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浅论我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和立法思考
法学 曾先锋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得到确立和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国务院先后颁布的多项经济改革措施,更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公司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组织形式,基本参与单位,数量迅速攀升。而股权代持作为公司股东结构和股权结构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普遍存在。研究股权代持,能为解析公司结构,理顺股东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推动国内市场经济繁荣以及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同时有利于奠定股权代持立法基础,促进股权代持制度建设。股权代持,即由隐名股东的投资行为和显名股东的代持行为,双方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建立的股权代持关系。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作为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东,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对股东的界定,“股东是指股份以其名义注册于公司登记簿者,或者依据公司档案中股份代持人证书明确授权的股份受益人。[]43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研究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律关系研究和该关系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基于代持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就公司股东红利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间的分配问题以及二者关于行使股东权利等问题的约定。二方面是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方面是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股权代持之所以盛行确实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规避一些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通过股权代持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许多位股东的股权由一名股东代持登记在册,从而突破股东人数的上限;外资通过复杂的股权代持方式间接的投资或者控制本受法律限制或者禁止行业领域;也有的个人,如公务员,利用股权代持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此时,在股权代持协议双方故意或者恶意规避法律是否属于实质违法,该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又该如何,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和对比分析方法等科学探究方法手段,欲从股权代持的概念和成因入手,探究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关于股权代持的立法沿革以及我国目前股权代持的法律现状,通过对典型股权代持纠纷的案例分析和遇到的问题,针对我国法律代持制度建设提出立法思考和建议。
股权代持概述
股权代持的研究是一门科学研究,应当要始终把握定义,从股权代持的法律定义入手,保证我们的研究不跑题、不偏题,始终在既定的研究路线上。从而才能跟好的讨论股权代持成因和利弊。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1.概念
“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辩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的情形的工作性工具”。[]484概念是我们研究问题的起点,所有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建立在概念的基础上,对概念界定不准则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是没有意义的。关于的股权代持的定义,我国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法理上,其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就广义的股权代持而言,不仅包括了狭义股权代持的基本内涵,还涵盖了包括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导致的股权代持,例如,离婚、继承、企业破产或改制、股东死亡等;就狭义的股权代持而言,是指拥有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为种种原因,委托他人代替其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股权,享有股东名义。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彼此间意思表达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进行约定。实际出资人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登记在册的股东一般被称为显名股东。就其股权代持协议的形式而言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没有固定的形式要求。
2.法理基础
在民商事活动中,就某个行为之效力问题存在争论时,我们根据古老的法谚,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既是允许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因为股权代持行为并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问题,是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同时,我国主要调整民商事活动的《民法总则》、《公司法》及出台的其四部司法解释,也都没有对其进行禁止,相反,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长期存在的股权代持现象进行了肯定,从而给更多意欲进行股权代持行为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此外,在私法领域讲求意思自治,讲求公平公正,“民事主体所为的任何民事行为均受控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国家和他人随意干预则是为私法自治之内涵。” []79民事主体之民事活动之所以说是自由的,完全就是因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自由的意思表达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外人的干扰和约束,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入侵。股权代持行为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自由做出的法律行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在没有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理应的得到法律允予和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公民私玉人权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股权代持概述2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2
1.概念2
2.法理基础2
(二)股权代持的成因3
(三)股权代持存在的利弊3
1.股权代持存在的合理性 3
2.股权代持存在的不合理性 3
二、股权代持的性质探究3
(一)信托关系理论4
1.信托简述4
2.基于信托理论基础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4
(二)委托代理关系理论4
1.委托代理简述4
2.基于委托关系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4
(三)合伙关系理论5
1.合伙简述5
2.基于合伙关系下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5
三、我国股权代持的立法沿革及目前法律现状分析5
(一)股权代持法律规范的立法沿革6
(二)股权代持法律规范现状6
四、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及分析7
(一)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7
(二)成都广诚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8五、股权代持法律制度建设思考8
(一)明晰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8
(二)明晰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8
(三)明确保护第三人利益9
致谢9
参考文献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浅论我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和立法思考
法学 曾先锋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得到确立和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国务院先后颁布的多项经济改革措施,更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公司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组织形式,基本参与单位,数量迅速攀升。而股权代持作为公司股东结构和股权结构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普遍存在。研究股权代持,能为解析公司结构,理顺股东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推动国内市场经济繁荣以及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同时有利于奠定股权代持立法基础,促进股权代持制度建设。股权代持,即由隐名股东的投资行为和显名股东的代持行为,双方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建立的股权代持关系。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作为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东,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对股东的界定,“股东是指股份以其名义注册于公司登记簿者,或者依据公司档案中股份代持人证书明确授权的股份受益人。[]43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研究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律关系研究和该关系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基于代持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就公司股东红利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间的分配问题以及二者关于行使股东权利等问题的约定。二方面是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方面是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股权代持之所以盛行确实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规避一些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通过股权代持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许多位股东的股权由一名股东代持登记在册,从而突破股东人数的上限;外资通过复杂的股权代持方式间接的投资或者控制本受法律限制或者禁止行业领域;也有的个人,如公务员,利用股权代持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此时,在股权代持协议双方故意或者恶意规避法律是否属于实质违法,该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又该如何,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和对比分析方法等科学探究方法手段,欲从股权代持的概念和成因入手,探究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关于股权代持的立法沿革以及我国目前股权代持的法律现状,通过对典型股权代持纠纷的案例分析和遇到的问题,针对我国法律代持制度建设提出立法思考和建议。
股权代持概述
股权代持的研究是一门科学研究,应当要始终把握定义,从股权代持的法律定义入手,保证我们的研究不跑题、不偏题,始终在既定的研究路线上。从而才能跟好的讨论股权代持成因和利弊。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1.概念
“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辩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的情形的工作性工具”。[]484概念是我们研究问题的起点,所有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建立在概念的基础上,对概念界定不准则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是没有意义的。关于的股权代持的定义,我国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法理上,其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就广义的股权代持而言,不仅包括了狭义股权代持的基本内涵,还涵盖了包括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导致的股权代持,例如,离婚、继承、企业破产或改制、股东死亡等;就狭义的股权代持而言,是指拥有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为种种原因,委托他人代替其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股权,享有股东名义。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彼此间意思表达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进行约定。实际出资人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登记在册的股东一般被称为显名股东。就其股权代持协议的形式而言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没有固定的形式要求。
2.法理基础
在民商事活动中,就某个行为之效力问题存在争论时,我们根据古老的法谚,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既是允许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因为股权代持行为并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问题,是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同时,我国主要调整民商事活动的《民法总则》、《公司法》及出台的其四部司法解释,也都没有对其进行禁止,相反,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长期存在的股权代持现象进行了肯定,从而给更多意欲进行股权代持行为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此外,在私法领域讲求意思自治,讲求公平公正,“民事主体所为的任何民事行为均受控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国家和他人随意干预则是为私法自治之内涵。” []79民事主体之民事活动之所以说是自由的,完全就是因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自由的意思表达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外人的干扰和约束,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入侵。股权代持行为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自由做出的法律行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在没有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理应的得到法律允予和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公民私玉人权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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