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历来是社会中极其弱势的群体。本文从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刑事被害犯罪类型、未成年人所受伤害种类、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等方面着手,分析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缺陷,通过对国际上此类权利保护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合理的构想。本文着重思考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刑事诉讼程序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二次伤害,旨在建立一个灵活、独立、完善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words 3
引言 3
一、关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概述 4
二、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5
(一)实体法方面 5
(二)程序法方面 5
(三)执法方面 6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6
(一)自身原因 6
1.防范意识不强且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6
2.未成年被害人的受容性 6
3.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6
(二)家庭原因 6
(三)社会原因 7
1. 传统观念上的错误 7
2.社会治安上的不足 7
3. 相关配套辅助制度的缺少 7
(四)社会原因 7
1. 立法上的欠缺 7
2.执法上的欠缺 7
四、对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 7
(一)确立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根本原则 8
1.最大利益原则 8
2.迅速、及时原则 8
3.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原则 8
(二)完善关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实体法 8
(三)审前程序中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9
1. 建立积极灵活的立案程序 9
2.建立特殊取证程序 9
(1)注意改进询问方式 9
(2)注重言词证据的固定 9
(3)注重监督隐私保护 9
(四)未成年被害人赔偿 9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9
2.允许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10
(五)其他辅助制度 10
1. 心理评估及辅助治疗制度 10
2. 拓展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济 10
3. 加强执法力度 10
4.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引言
刑事被害人的定义根据不同学者的理论而具有多样性,但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即表述为在刑事诉讼中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一类人。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害人地位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就是指刑事诉讼中未满18周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类人。[1]在本文中,也将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简称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或未成年被害人。
从刑事犯罪被害者的角度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的主要的犯罪类形有暴力型犯罪、性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例如故意伤害、侮辱虐待、绑架等犯罪形式,对于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来说,强奸、猥亵儿童、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较为普遍,针对男性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犯罪也时有发生,有暴力性质的抢劫、敲诈勒索等行为以及隐蔽的盗窃等行为也时常发生在未成年被害人身上。以及一些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等犯罪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受到的刑事伤害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次伤害和二次伤害。[2]6
在一次伤害中又可以将伤害类型细分为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
身体伤害属于未成年人所受伤害类型中最直观、最易发觉的一种。未成年人由于其身体发育未完全,身体素质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距,自卫能力很低。因此,他们更易受到外力的创伤,对于抢劫强奸等暴力行为无力反抗,对于拐卖拐骗行为更是无力自救,未成年人心理尚未健全易于受到同龄人的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对于强奸猥亵等伤害性行为也常常意识模糊。并且,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器官柔嫩,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犯罪过程中也更易受到身体伤害,一个掌掴就有可能造成耳膜穿孔、脑震荡、失明、智力损伤等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的成长发育阶段,对于危机伤害的调解没有相应的对策,对于受到的伤害常常表现出恐惧、焦虑、愤怒、悲伤等负面情绪,且难以消除。长期处于这类情绪中,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自闭的性格,精神萎靡。未成年人在遭受犯罪侵害的同时,很可能物质及精神状况都陷入更为糟糕的境地,这种情况会导致他们对国家对社会心生怨恨,一旦疏于引导,未成年被害人也很有可能走上报复犯罪的道路。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会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失常,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相对于身体伤害,这一类伤害难以被人发现,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并且修复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精神伤害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危害远远大于身体伤害。
二次伤害主要是指,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犯罪行为结束后,由于非犯罪行为而受到的心理伤害。例如,案件曝光后,记者的采访和公安侦查取证过程中,未成年人由于反复回忆经历而受到的精神压力;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受到侵害后,受到的外界舆论影响也会对其造成严重伤害;复杂繁琐的刑事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拖沓,这种长期焦虑无助的等待过程,也会对未成年人脆弱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目前刑事司法中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而常常忽视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这种侧重使得未成年被害人更加无助,精神压力更大;而不平等的判决结果更会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现实中也不乏此类案件,某男性未成年人在校遭受暴力侵害致使其一侧睾丸破裂摘除,法院最终只判决赔偿几万元,后该未成年被害人跳楼自杀身亡。由于受到的伤害与收到的赔偿程度严重不符,导致被害人陷入更为痛苦的境地,也会酿成更大的悲剧。
二、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缺陷
(一)实体法方面
从实体法上来看,我国现阶段虽然已经有多部涉及儿童保护的法律,但仍然存在大量不足,导致案件难以审判。
例如新闻中大量报道的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案件。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中增加了第三款,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虐待没有能力告诉的,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尽管本法条的修改改善了未成年人受到虐待后的告诉困难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譬如中国传统观念中普遍认同的棍棒教育会使得虐童行为很难被发现和检举,而该类虐打行为所导致的伤口也通常在未成年人难以被他人发现的部位更是加大了被发现的难度,且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所以对父母的恐惧和羞耻会让他们对该类虐打行为保持沉默。
再如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普遍受到较大的心理伤害,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而犯罪人通常由于年龄小情节轻等原因,收到的惩罚力度较轻,这种现状使得作案成本降低,校园暴力频发,受害者得不到相应合理公平的判决。我们提倡的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首先应该是保护那些良善守规的少年不受伤害,包括不受不良少年的欺负。法律绝不应该是粗鲁无理、伤害欺负他人的不良少年的庇护伞。但是我们的现行法律却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间接伤害着那些良善少年:让他们忍气吞声,让不良少年肆无忌惮。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204.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