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特别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合理性,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理论界存在争议。本文对我国现存立法中有关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的规定进行解析,建议引进帮助侵权并完善替代侵权责任制度来构建系统而完备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确定网络服务者“主观过错”的判定标准及其合理注意义务,明确已有法条的具体应用条件及标准,谋求解决互联网版权纠纷的最佳途径。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概述 1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含义 1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2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 2
(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2
1.损害结果控制理论 2
2.收益与风险一致理论 3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要件分析 3
(一)替代侵权及其责任要件 3
(二)引诱侵权及其责任要件 3
(三)帮助侵权及其责任要件 3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4
(一)立法现状 4
1.《著作权法》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 4
2.《网络版权司法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规定 4
(二)我国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 4
1.法规体系的不足 4
2.立法体系的不足 4
3.具体内容的不足 5
四、我国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5
(一)明确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主体 5
(二)引进替代侵权责任以完善责任限制条款 5
(三)明确合理注意义务 6
(四)明确瑕疵通知的法律效力 6
结语 6
致谢 6
参考文献 7
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引言
本文以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间接侵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责任为中心,以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载体,构建一套完整的适应我国国情的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在此,本文阐明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特殊性和我国关于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规制的不足,以完善我国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概述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含义
在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含义前,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网络服务提供商,盖因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概念。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我国都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出具体解释。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即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是指通过网站或Web网页向公众传播信息的主体。它可以控制网上信息的发布与传输,其网页上的内容均为自行釆编、加工而成,用户只是浏览、下载而不能改变其中的内容。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是指不正面提供网络信息,只是为网络用户传输信息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并不对网络信息进行复制且不直接对内容进行编辑和控制的主体。其中介服务主要提供包括接入服务、信息存储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等。[1]本文仅在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内展开讨论。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在版权法方面,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三种分类。[5]本文认为,报纸、杂志之类的出版物,在流通进市场前都会有严格的事前审查程序,出版者会对出版物的信息内容进行编选和审查,可以对出版物进行编辑控制,所以著作权法对出版者赋予很严格的义务。假若出版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对稿件来历、署名和内容等不事前进行详细审查,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将依法由其自己承担。但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毕竟和出版者不同,由于网络技术应用的迅速发展,信息内容浩瀚无边,网络用户队伍众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回天乏术。但是,与卖家不同的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往往拥有更大的能量,它不单能够删除侵权后阻止侵权行为的延续,还可以通过终止网络用户的使用来阻止侵权作品的二次传播。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概念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是进行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之一。而某个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可能会使为其提供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产生间接侵权责任,因此,在版权法中,根据有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有直接间接责任两种划分。[2]
间接责任,也叫“第三人责任”,“辅助侵权责任”,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第三人与直接侵权行为或直接侵权人的某种关系,而使第三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王迁教授认为,产生此种侵权责任的原因有二:一种是间接责任人与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另一种是间接责任人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3] 在雅虎的案例中,雅虎的链接服务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十一大唱片公司的任何专有权利的侵犯,但是由于其在“应知”的情况下继续为网络用户提供侵权音乐作品的链接服务,怠于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而承担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4]
(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在弄清楚了网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后,必须为其责任的承担找到法理上的支持。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虽然只是提供中间服务,但它有监控义务和能力,事实上也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他人实施的版权直接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要负责。故而,我们能够从损害后果的控制,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寻找法理基础。[5]
1.损害结果控制理论
2.收益与风险一致理论
收益和风险往往是相伴随而产生的,对风险负有防范义务的主体应当是从风险活动中获得收益的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中介服务来谋求利益,虽然并未直接收取费用,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来获取广告等相关收益。这样一来,它仍然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据此,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6]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要件分析
目前国际上关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替代侵权及其责任要件
替代侵权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之外的本人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其实质是责任人不是为自己行为负赔偿责任,而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在替代责任中,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必须有特定关系,责任人对行为人具有支配、管理或者约束的能力,地位高于行为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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