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

摘要: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随着行政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必然出现的。自由裁量权若能被合理行使,可以对行政执法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认,实践中不文明执法、执法行为前后不一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样不仅损害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降低行政执法行为的公信力、执行力。所以为了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合理化,不仅需要完善行政执法方式,还应该推行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行政执法方式与自由裁量权两者的关系1
二、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分析及规制意义2
(一)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2
1.不文明执法2
2.执法行为前后不一2
(二)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
1.缺乏民主的执法理念2
2.缺乏完善的行政执法方式体系2
3.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3
(三)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意义3
1.缓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3
2.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3
3.推进依法行政战略的实施3
三、完善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的规制3
(一)完善行政执法方式3
1.推进行政执法方式柔性化3
2.推进行政执法方式信息化3
(二)完善行政执法方式公示制度4
1.建立行政执法方式陈述理由制度4
2.建立行政执法方式公开制度4
(三)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4
1.借鉴司法案例指导制度4
2.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5
四、总结5
致谢5
参考文献6 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
引言
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普通民众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要求更加强烈。而依法行政要求对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一、行政执法方式与自由裁量权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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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政执法方式与自由裁量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前提。
为了行政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更好地实现行政功能,法律、行政法规将抽象的执法权具体到每一方式上,则出现了行政执法方式这一概念,即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手段。
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行政事务纷繁复杂且不断增多,而法律不能事前对行政事务完全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产生了行政事务的“动态”与法律的“相对静态”之间的矛盾。同时,形式正义要求公平性与实质正义要求公正性也存在矛盾。[4]所以为了调和上述矛盾,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因此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于行政执法方式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执法方式的规定大多是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表述,再辅以兜底条款,如《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强制法》第9条和第12条,所以即使规定了执法方式,也并非穷尽,则给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选择何种执法方式时,可以选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次,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列举了几种具体的执法方式,部分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也对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采用何种执法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事务的无限性,必然存在规定以外的情况,所以必然存在选择何种行政执法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即使明确了何种行政执法方式,但是在具体采用该种执法方式时仍然可能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比如《行政强制法》第51条和第52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选择代履行这种方式的程序,但是对于操作的细节之处也未进行详细的叙述,如代履行时,虽然规定派员到场监督,但并未对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如何监督进行规定,所以即使确定代履行这种执法方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仍然会存在合法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行政执法方式中,通过规制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达到完善行政执法方式的目标。
二、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分析及规制意义
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主体虽然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行政执法方式中行使时,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1.不文明执法
现实生活中,以城管暴力执法为典型的不文明执法现象屡见不鲜。一些执法方式因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而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普遍质疑,致使矛盾激化,出现暴力执法事件。一些行政相对人因为执法方式缺乏合理性而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并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救济手段,甚至借助舆论媒体,将行政执法主体推向风口浪尖,使得行政执法结果缺乏公信力、执行力。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的存在暗示了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执法人员未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未能合理地使用强制色彩较弱的行政执法方式。[1]
不文明执法将会滋生行政执法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对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的危害。
2.执法行为前后不一
正是因为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处理”,比如上下层级的执法主体对相同情况作出的执法行为完全不同。“同样情况相同处理”实质是为了统一某一地区甚至是全国的具体执法标准。若不具备统一的执法标准,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流通性强的相对人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又如何使得执法行为得到信服。同时,“同样情况相同处理”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的要求,是普通民众对公平公正的原始渴求。
(二)行政执法方式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缺乏民主的执法理念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主体常常居于主导地位,将行政相对人当作执法对象,忽略其利益诉求表达。虽然行政主体一直提倡为人民服务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是遗留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未得到根除,民主的执法理念还未深入人心。
2.缺乏完善的行政执法方式体系
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执法方式的规定大多是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表述,再辅以兜底条款。行政主体一般会选择已经明确列举的执法方式,所以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行政执法方式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没有科学的行政执法方式体系,所以行政主体执法时,自由裁量权广泛,才易出现执法不当等问题。
3.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原先,行政机关是以存在上下层级监督的单独执法为主,而现今,部分领域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方式,而且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在省级以下设置,这样就有可能会缺乏省级以上的监督。[6]并且,从总体监督情况来看,一般只对行政执法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而对是否合理的监督是泛泛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大多是合法性的救济,所以行政主体内部的层级监督更需要针对合理性。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所以行政执法双方之间的冲突与对立越来越明显和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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